国联安基金股权 *** (国联安基金在基金公司排名)

jijinwang
作为一个非著名长期基民,做投资有十多年了,期间断断续续,也不专业,也很少复盘,主要前两年基金收益还不错,持有的国联安优选行业已翻了两倍,但今年开年得阵势属实把老夫惊呆了,辛辛苦苦大半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本身2021年收益也不咋地,开年一上来就是三闷棍,虽然本周四个交易日,但下跌效率一点不低,创业板更是惨不忍睹,哎,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啊,还是曹德旺说的对,对于中国金融要敬天爱人。
虽然开年出师不利,但我对中国经济还是持续长期看好,中国要是发展不好,那没有一个国家能发展的好,这次调整也可以看作倒车接人的机会,只要选的行业没问题,坚持长期投资,做时间的朋友,我相信都会取得可观的收益。
目前我持有三只基金,一只是上文提到的国联安优选行业,已持有三年的,目前较高点已回撤25%左右,另外两只是去年下半年开始买的富国天惠和工银养老,看好朱少醒和医疗养老行业,这三只基金情况附图贴出来,大家也给分析下,共同发财共同成长。#基金那点事儿# #小白基金之路#

1、方正平安两证券终合并,周一券商板块会怎样?

先给个人的结论:强强联合,平安证券和方正证券优势互补,看好这次收购,同时有望带动券商走一波。

我们先逐个看一下这次事件的两个主角。

首先是方正集团。方正集团号称中国最大的校企,背后是国内最牛大学之一的北京大学,旗下拥有方正科技、方正控股、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方正证券、中国高科等6家上市公司,这里我们重点讲一下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是国内的老牌券商了,2011年上市,一路通过并购逐步做大。方正证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75.42亿元,同比增长14.36%,归母净利润为10.96亿元,同比增长8.82%。同年末资产总额为1232.56亿元,净资产403.57亿元。

方正证券的优势是经纪业务,投顾业务也不错,但是资管业务相对略差。

方正证券在全国拥有逾1200万客户,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407家分支机构,其中开业满3年的301家营业部中盈利数量占比达98%。营收方面,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41.49亿元,同比大增50.51%。

方正证券的投顾业务在业内领先,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数达2223名,行业排名第8;投资顾问业务收入4.35亿元,同比增长88%,创历史新高。其中线上签约收入突破5,600万元。

资管方面,手续费净收入为2.59亿元,同比下滑21.73%,这是相对弱势的地方。

方正集团的破产重组其实已经持续了很久,战略投资者总共经历过三轮招募,最终在2021年1月29日终于确定重整投资者名单,接盘方为珠海华发集团、中国平安、深圳特发集团组成的联合体。

这其中中国平安和珠海华发集团都有可能收购方正证券,因为华发集团也有一个券商华金证券,并且也有上市的意愿。不过2月26日,证监会批准华发成为华金证券的重要股东。根据这证监会一参一控的原则,中国平安成为方正证券的唯一收购方。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看一下平安证券。

根据平安证券发布的报告,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36.17亿元,同比增加16.9%;实现归母净利润30.64亿元,同比增长27.6%。资产方面,平安证券2020年末总资产为1992.83亿元,净资产338.06亿元。

可见,从资产规模上来讲,平安证券的资产总规模、去年的营收及利润都是要超过方正证券的。

再从经营结构上来看一下。

平安证券的优势是资管和投行业务,经纪业务明显不及方正证券。

经纪业务方面,截至去年年末,平安证券共有25家分公司,55家营业部,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38.84亿元,同比大增62%,虽然表现也很好,但是相对方正证券而言,还是略差一些,尤其是方正证券的门店及营业部数量,远超平安,如果两者合并,两者会形成非常好的互补关系,这也是我看好这次合并最核心的原因。

资管和投行业务,平安更有优势。平安证券投行手续费净收入为14.76亿元,同比增长32%;资管手续费净收入为4.74亿元,同比增长7.24%。这两方面都比方正表现更好。

除去东方财富,不要买券商,不要买券商,不要买券商,都是垃圾

2、被冻结的股权能否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前面几位老师回答的都很好,我在这里再补充回答一下。

首先,法院冻结的股权肯定是无法转让,因为法院冻结股权都是要给公司股权的登记机关送达冻结股权的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收到法院这些文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配合采取股权冻结措施,否则将会受到处罚。股权冻结后,任何公司和个人都无法再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除非法院通知股权登记机关解除了股权冻结措施。

其次,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我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股权就被冻结,股权转让方知道被冻结但隐瞒实情的。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股权就已经被法院冻结,但股权转让方为了拿到部分股权转让款或其他目的,而故意隐瞒股权被冻结事实的,股权转让方的隐瞒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以上规定,受让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股权就被冻结,股权转让方知道被冻结并明确告知受让方实情,受让方仍愿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股权转让方已经将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如实告知了受让方,受让方基于对该股权的认可和受让意愿,并充分认知股权解除冻结可能性的情况下,仍与股权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过这类合同,必须注意合同解除股权条款,即在达到什么条件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以防止股权长时间无法解除冻结,股权无法过户,受让方权利受损。

3、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权被冻结的。

这种情况是合同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属于情势变更,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因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需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并就如何继续履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受让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也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股权如果因为债务纠纷等问题遭到司法冻结的话,当然是不能转让的。

这里要区分一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登记业务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上海或者深圳分公司进行操作,包括转让、解质押、冻结等,过程中要提供相关业务的一系列准备材料,双方甚至多方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如果某些操作可能会影响到投资者信心,根据法规还要公开做相关信息披露。而出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的情况时,司法机关也是要根据司法判决书致函到这两家登记机构的,一旦股权冻结,除非该司法机关再度致函说明可以解冻,否则任何人也不能对被冻结的股权进行任何操作。这个时候,股权转让合同跟废纸没有什么两样,法律也不会允许债务纠纷责任人通过转让名下股权来转移资产逃避责任。

2、非上市公司有关股权的操作都在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进行,也无需做相关公开信息披露,其它方面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情况相同。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相关操作都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有破产清算的情形发生,公司所欠的外部债务是排在第一位的,必须先予清偿,然后是员工权益补偿,最后才轮得到股东的份,如果那时还有剩余的话。所以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远远不及债务合同的优先级,想先行转让股权逃避司法追偿就不用做梦了,现在这方面的司法工作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而且是全方位的。老赖无路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