噩耗!私募实控人确认离世警方介入调查:初步排除刑案可能!上市公司也发声

jijinwang

“私募一哥”徐翔近日再次进入公众视线,他的妻子应莹向黄浦区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称徐翔长期被关押,她只能独立抚养孩子,生活困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请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依法处理。”应莹在离婚《起诉书》中请求法院判决与徐翔离婚,并分割夫妻合法共同财产。

受访者提供的起诉状

记者昨天(2日)从黄浦区法院获悉,法院已在3月中旬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告知书》,对该案先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将根据调解结果,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案件。

此案也成为坊间热议话题,有人断言,这是明显的“技术性离婚”,目的是为了分割转移财产,逃避110亿元罚金,以图日后东山再起。有人推论,应莹在这次离婚中所分到的财产可能高达50亿元。

那么,法院最终会不会判决两人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应莹真的能够分到50亿元吗?昨天(2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专业律师王小成,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博等沪上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案件的核心问题作出了详细分析解读。

法院会不会准予离婚?

徐翔被捕

1977年出生的徐翔,与小他两岁的应莹于2004年1月18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育有一子。

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鲁02刑初148号判决书,徐翔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非法所得90亿元。

“女方应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财产的前提是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王小成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对于是否准许离婚,判断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的条件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以上婚姻法的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属于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结合这个案件,王小成律师认为,从目前公开的信息,以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法院调解不成,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在徐翔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离婚的概率不大。因为,对于以上法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法院在实践中的把握非常严格。

(1)女方应莹给出请求离婚的理由:“被告(徐翔)长期关押,原告(应莹)只能独立抚养孩子,生活困难,致夫妻关系不和。”应莹已有半年没去青岛监狱探望过徐翔,在此之前,她每个月都去探监。徐翔虽然被判决需要执行长期徒刑,但法院会考虑到女方之前每月均会不远千里去探监,再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变化,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等综合进行考虑,可能会认为男方刑期快要结束,且其“违法、犯罪行为”并非“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行为,准许双方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2)应莹说,“将近四年的时间,这个家里里外外的事儿都得我操持。”这句话是否可以说:从徐翔被带走的那天开始,他们已经分居,且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间。但《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两年”指的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为前提。因此,即使他们已经分居4年以上的时间,法院也难以认定具备了法定判离婚的条件。

王小成表示,“从以上分析可知,如果法院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徐若坚决不同意离婚,应女士分割数十亿元夫妻财产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概率不大。”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如果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还有哪些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王小成指出,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是会先审理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双方没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后双方所得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相关公开信息来看,徐翔作为曾经的“私募一哥”,与其相关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现金资产。据应莹向媒体披露,在徐翔宣判前后,徐翔及家人被司法机关扣划现金120多亿元,其中包括全额收缴的违法所得90亿元,以及其他30亿元可能会被算作刑事处罚的罚金部分。如此看来,司法机关对于能够扣划的现金部分均已经收缴。所以,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分割财产,现金部分的资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股权资产。股权资产分两部分来看:第一部分涉及5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截至2019年3月29日A股收盘,上述遭冻结的股份共计市值约39.8亿元)。

王小成针对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份分析认为:

(1)东方金珏的1.4257亿股,登记在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占股49%比例的股东朱向英(另一股东赵兴龙占股51%)承认系替徐翔代持。从法律程序上来讲,仅有股东朱向英的承认还不够,需要瑞丽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翔之间再进一步明确所有权归属于徐翔所有。此后,对于应莹女士才能作为夫妻财产要求分割;

(2)另外4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并未直接登记在徐翔名下,系由徐翔父母作为股东的公司所持有,从法律上讲应当归属于所属公司的资产,不能直接认定为属于徐翔或其父母的资产。在应莹与徐翔离婚时,亦不能直接判决对这些股份进行分割。

第二部分是泽熙系4家公司的股权,认缴出资资本总计价值1.6亿元。公开资料显示,徐翔旗下共有4个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分别是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上海泽添资产管理中心、西藏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以上4家公司(两个合伙企业,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中,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翔持股比例40%,2013年出资2000万元,该股权出资系婚内出资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徐翔与应莹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3个公司(企业)的股权,同时还包括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60%的股权,登记在徐翔父母的名下,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属于徐翔与应莹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对于泽熙系产品持有的其他3家上市公司股份: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泽熙6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康强电子5.11%股权、金龙汽车1.65%股权,以及上海泽添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世纪星源0.44%股权,这些产品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资产,需根据产品计划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有徐翔与应莹的夫妻财产的份额,也要看当初产品计划投资款中是否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份额进行确定。

(三)不动产。据应莹透露,他们还有一套上海汤臣一品的房子,价值一两个亿,登记在儿子名下。另外,徐翔父母名下还有3套房子;应莹的父母实际居住的一套房子,登记在应莹与其哥哥名下。这些房子同样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对于登记有应莹名字的房产份额,如果系二人婚内取得,一般会认定为属于夫妻财产。登记在徐翔父母名下的房产,因涉及其父母的权益,法院不会直接进行分割。对于登记双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属于其夫妻二人与儿子共有的房产,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王小成说,综上,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应莹诉求法院对其与徐翔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些财产绝大部分并不在其二人名下,如果是由徐翔父母为其二人代持,应莹需要通过提起确权诉讼的法律程序,先行对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裁决。离婚时,法院才能直接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能不能分到50亿财产?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宋博律师表示,这起离婚诉讼的确有一定“技术性”成分在里面,“但想通过离婚轻轻松松套出50亿元,基本上不可能,原因是徐翔名下或其经营的财产性质,极难甄别。”

视觉中国

要分割财产,首先就要申请甄别,这一步应莹不是没有尝试过。2018年2月28日,有媒体报道,徐翔妻子应莹对该案罚金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存在异议,已委托律师向青岛中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甄别徐翔及家人合法财产并予以返还。也就是说,应莹去年就向法院和相关部门申请甄别财产。

但在今年3月30日,应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希望司法系统尽快甄别家庭资产,并在离婚判决中保证她合理合法的财产权益。显然,去年应莹发起的甄别财产申请并没有进展。

应莹此时提出离婚,在孩子抚养以及分割尚余、已经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可以实现的。但这应该不是其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

律师分析,真相很可能是,应莹在通过离婚这一方式,以民事诉讼推动甄别财产的进程。可是,这一步实现的难度也很大。

徐翔案的结果是:判刑并处罚金。根据法律,罚金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而非非法财产或他人财产。

如果牵涉非法财产,要没收非法财产(或犯罪非法所得、或赃款),牵涉他人的合法财产,则必须返还。

从之前的判决来看,徐翔妻子没有受到任何牵连,这就说明她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徐翔的经营,被排除在徐翔的经营以外。按照这个逻辑,只有查清楚徐翔经营的合法性以后,才能把其经营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能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徐翔的经营已经定性为犯罪,那么查清楚经营的合法性(包括甄别财产性质)就应当是刑案的处理范围。离婚的民事诉讼中,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依据刑案的结果,才能处理。

90亿违法收入已经罚没,110亿罚金只扣缴了30亿。应莹能请求分割的,只是徐翔剩下财产中,经甄别,撇去非法所得、他人财产后,剩余的那部分。现在连徐翔财产甄别工作都没有完成, 50亿这个数字显然是空穴来风,至于靠离婚逃避罚金,更是无稽之谈。

结论就是:以目前的情况看,即便婚能离掉,想要分割财产的大头,也难!

作者 |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李一能

来源 | 新民眼工作室

编辑 | 包雍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