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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2〕3号
济南创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6MA3U7TH138):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淄河东大街祥和小区2号楼1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注册地址虚假,为走逃(失联)企业。2、你单位银行账户虚假,相关个人银行卡也未发现交易收付情况,购销方之间交易不真实。3、你单位上游河北省2户企业已被证实虚开;你单位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为天津市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金额18775957.72元,税额2440874.57元,开票相对集中,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情况;申报巨额欠税不缴纳,走逃失联,逃脱税务机关监管,存在暴力虚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六十八条“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缴税款2498820.31元,拟处百分之五十罚款1249410.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你单位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拟处30万元罚款,拟处罚款合计1549410.1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