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原则的适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为何难)

jijinwang
伤者在诊疗时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否应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部分医疗费?

解答:基本医疗保险在交通事故中有明确责任主体时不应启动,在交通事故中无明确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逃逸无法追诉时,可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伤者客观上已经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影响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伤者在得到实际赔偿后,应将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利益返还基本医疗保险机构。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条件及启动后的追偿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遵循即可。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如何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主要是针对过去一些劳动者因工受伤,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相互推诿甚至注销,导致职工求诉无门的情况。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医疗保险身上,尤其是车祸出现第三者责任的时候,有的人没有缴纳车辆的保险,然后就开始推诿,走法律程序又非常慢,正常医疗保险又不能报销。

所以,对于社会反响比较大的这两种情况,国家适时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规定。

专门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遇到以下四类情况,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第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以前的时候,单位没了,也就代表责任主体没了,职工的利益就掉坑里了,这样怎么办?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保部门的责任;理论上职工享受不到工伤待遇也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履行失职导致。所以,相关部门应当把责任承担起来。因此,企业注销后相关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社保部门承担起相应责任之后,相应的赔偿义务就转嫁给社保基金,社保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政府部门讨要相应垫付的工伤待遇,就把工伤人员解脱出来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三,经仲裁、诉讼后仍然不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第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正常的认定程序,不需要职工举证。只要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就可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所以,说一般最长只有八个工作日,这样一般也不会耽搁工伤职工的治疗。

为了约束用人单位,人社部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待遇的,将会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不过相应的条例应当经过立法程序,才能推出实施。随着我们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这一方面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

工伤保险实际上缴费标准非常低一般每月也就几十元,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缴纳。

关于社保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到地方上就成了兜底了,因为关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其他情形不知道有哪些法律条文能提供支持?所以就成了兜底了,这样下去是不行的

法院终止执行文书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