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炒股破产(炒股为什么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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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21日讯(通讯员 王辉 记者 万凌云)镇江扬中某银行行长、被告男子刘军(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1日,镇江中院发布消息,刘军近日被扬中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院方介绍,被告人刘军在某银行扬中支行工作期间,为完成存款任务,与数名客户熟识并帮助客户理财取得客户的信任。此后,虚构理财等事实,引导客户将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银行卡,并用于炒股。

2017年3月、7月,被告人刘军在炒股存在重大亏损的情况下,虚构企业融资上市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万元、300万元。但实际用于炒股、偿还债务等。

到案后,据被告人刘军交代:在其任支行行长工作期间,每年有5000万的存款任务,所以自己维系每一个客户都格外珍惜。期间,被告人刘军帮助客户理财,取得了部分客户的信任。为了挽留客户,被告人刘军开始运营部分资金帮助企业“过桥”,以给客户更高的回报。

后来,被告人刘军从一边 “过桥”,一边炒股,到最后全部炒股。据此,刘军以期行情好的话不仅可以支付利息,自己还可以狠狠的赚一笔。但是,被告人刘军刚投入股市就出现亏损,有时一天就亏损30万。

“当时借这个400万是想着再赚点回来,现在感觉对不起被害人及家人,认罪认罚接受处理”,法庭上被告人刘军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军基于行长身份,在自身存在巨额债务、股市亏损的情况下,利用客户的信任,虚构事实,借钱炒股、偿还钱款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性为诈骗。综合被告人刘军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同时,主审法官还表示,被告人刘军原本有体面的工作还是银行网点的负责人,发财心切“借钱”从事炒股,从小康之家到锒铛入狱,教训可谓之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