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认缴份额未缴纳

jijinwang
好想你(002582.SZ)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北京晨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认缴出资人民币2亿元,占晨壹基金的份额比例约2.94%。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于1992年,主要从事红枣、冻干产品、坚果、果干等健康食品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11年在深交所中小板IPO。晨壹投资于2019年创立,是由刘晓丹女士带领一流团队创立的股权投资平台,目前旗下资产管理规模逾100亿元人民币。

1、公司准备注销了,股东尚未缴足的出资该如何处理?

在实行认缴制的情况下,确实有可能出现注销时,股东尚未缴足出资的情况。

这个时候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还有多少未清偿的债务,另外一个是未实缴的出资是多少。

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执行注销时,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如果最后结果是公司资不抵债,而股东又有尚未履行的出资,那么股东就要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公司注册时候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股东实缴资金为200万,尚有债务500万无法偿还,那么股东尚未出资的金额是800万>债务金额500万,需要补足500万,用以清偿债务。而如果当时注册资金为200万,已经实缴,那么最后也不需再进行资金的补足。

因此,作为股东来说,要注意两个问题:

1. 注册资金的多少。注册资金填写过高,尽管可以30年之后再缴足,但却是一个风险。一旦出现风险,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偿还债务的。

2. 自己的有限责任是否可以运用。虽然一般情况下,股东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有些责任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① 如果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资产混同,经常公款私用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如果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如果股东出现抽逃资金等行为。

因此,股东要明确自己的责任,量力而行。同时,如果股东的该股权是通过转让得来的,那么也要特别注意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多少,是否已经实缴到位,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是否已过等问题,对于新老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必要的要写到股权转让协议中,避免产生股权转让的瑕疵。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公司准备注销了,在准备阶段,需要重点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清偿债务的阶段,才或许涉及股东尚未缴足的出资!

公司注销,本质是对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但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属于公司内部和股东之间的经济关系,负债涉及外部关系和法定义务。因此,公司注销,应把公司的负债当成重点。

另外,从资产属性的角度,应该把所有资产优先变现。现金的属性,便于清偿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的分配!资产变现涉及的税金,应优先缴付!

居于以上原则,我们假设公司注销时,所有资产均已变现,资产负债表中仅剩下货币资金、应付账款、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科目余额。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足出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货币资金借方余额大于等于应付账款贷方余额

这样的情况比较简单,用公司的货币资金把全部债务“应付账款”偿清。有剩余的货币资金时,根据股权份额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配给公司股东。公司可正常办理注销手续!股东尚未缴足的出资,不用做任何处理!

二、货币资金小于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货币资金)>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货币资金小于应付账款,且(应付账款-货币资金)>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股东须按照法定义务以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为上限,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不足以偿还的部分,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公司破产!

2、(应付账款-货币资金)<=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货币资金小于应付账款,且(应付账款-货币资金)<=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股东以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为上限,偿还公司债务。偿清债务后,公司正常注销!

三、综述

文中有几个关键词“为上限”“偿清”!可以总结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的经济主体,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发生偿债义务时,股东以注册资本为上限,实缴一部分后,是以未实缴的部分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范围内,以注册资本为上限的目标是偿清所有债务,但超出有限责任,超出注册资本金上限的债务,股东没有法定义务偿付!

正常偿清债务的,公司正常注销!

公司股东缴足注册资本金依然未能偿清债务的,公司破产!

公司注销的原因一般包括解散和破产,但无论是解散还是破产,均需先进行清算,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其中,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属于公司对股东的债权,属于需要清算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对于认缴制的公司,其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也就是说,在出资期限未届至情况下,其无需向公司出资。

但是,例外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第一种情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二种情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解散或者破产情形时,股东不再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综上,公司注销时,即便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其也有义务立即缴足出资。

2、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金到期后缴不齐怎么办?

我国《公司法》2014年3月修改之后,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注册资本的限额,也就是说现在注册公司,我们的注册资本可以设置为一元,也可以设置为一亿元。而该注册资本,不仅可以随意设置,而且认缴的期限也可以自行规定。



所谓认缴制指的是,比如,我打算设立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但是我现在没有100万元,那么我可以承诺我将在十年之内将100万元实际缴清,那么现在的这种没有缴清的状态就叫做认缴。而如果你现在有100万元可以交纳,那么实际缴纳为100万元就叫做实缴。

于是很多投机的人就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他会想,既然法律这样规定,那我就随意夸大我的注册资本就好了,比如我打算注册一个亿,然后我承诺我100年之内交清,可是天都知道我活不到100岁,到时候我就可以一拍屁股走人了。等于永远不用交上这笔钱。

对于有这样心态的人,我们只能说:不作死就不会死!



因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的为更多的人创造创业机会,但是法律并不是傻子,法律当然知道,很多人会钻这样的空子。所以这样的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因为法律同时规定了,当一个公司,如果存在资不抵债,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等现象的时间,如果此时有债权人起诉公司,而公司又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的时候,该笔债务就会追究到股东的头上。

简单的说,如果你注册了一个注册资本一个亿的公司,但是实际上你并没有为公司注入一个亿的资产。如果你的公司一直运营状况良好那还好说,假如一旦你的公司存在对外债务,而公司的资产又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的时候,法院就会要求所有的出资人必须在现在就要缴清当时你认缴的所有资本。也就是说此时你就不能再要求我100年后再把我的一个亿交齐。

因为现在有债权人就要追偿你的债务,而股东现在没有缴清资本是存在责任的。换言之,你所要缴纳的注册资本,原本都是应当是属于公司的资产,你现在没有缴清,实际上是在欠公司的帐。所以法院要求股东现在就要缴清,如果你说我没有这么多的资产,那么法院就会查封股东现有名下的财产,这个后果就不用跟大家说了,你们都懂的。

所以无论什么时候,讲诚信,守道德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干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更不要想着天上有掉馅饼或者可以有免费的午餐。

认缴是只要你账上有这么多钱就可以的,建议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

从2014年3月开始将注册资本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确定缴纳时间。但从这4年多时间里有出现很多企业盲目扩大注册资本金,以达到公司表面上的“实力”,其实这种做法会产生很多问题,如果公司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期缴纳资本金,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如遇到公司资不抵债的话,股东还需要补充未缴纳部分资金。

如果企业因发展需要增加的注册资本,在章程上可以将缴纳时间写5年或10年,这样能缓解短期资金压力。现在很多企业碰到做项目申报时注册资本金不足无法申报项目,以及在与客户谈业务时也会碰到这情况,这时就可增加注册资本金。如果到期后资本金没到位,可以开股东会的形式减资,这种情况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除了减资外,可以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这种方式也是能增加公司资本的,这种情况不需要股东另外出资就可达到所需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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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不缴纳到期认缴出资额110万,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共12条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公司法规定采用认缴制以后,相关罪名有哪些影响呢?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般普通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注册资本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将不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如果注册公司时,是实物出资或者需要转移财产权出资,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交货币的义务,并未免除实物及财产权属转移的的义务。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因此,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反映出立法者的态度,即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而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行为,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