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 托管银行(华夏基金是哪个银行的)

jijinwang
保险、信托也被托管,金融业“五朵金花”后路艰难
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人寿、易安财险、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已由银保监会指定单位托管。
说白了,和银行的托管道理一样,避免破产清盘。
其实早在疫情期间便已传出华夏寿险一则内部通知,鼓励员工停薪留职自主创业。
金融行业“五朵金花”:银行、保险、投行(证券)、信托、租赁,已经有“三朵”出现托管,尤其是保险行业,可谓“人生头一遭”。
看来下半年,金融业也不好过了…我们能做的就是加油、努力、再努力!挺过去

1、43名客户被坑5000万,华夏银行理财飞单?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在大家的认识当中,银行理财应该是最安全的渠道之一,不管是购买存款还是理财产品,都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风险,毕竟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非常严,所以银行也不敢做出一些什么违规的事情。

但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总有一些银行工作人员铤而走险,通过诱导客户理财或者是制作假材料等方式变相吸收客户的存款,最终给客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事件回顾。

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名客户销售非华夏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并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前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后来有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华夏银行维权,但是华夏银行却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为由拒绝赔偿。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但是申某被判刑之后,投资客户仍然有部分理财资金违法正常收回。

后来在申某服刑之后,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其通过申某所购买理财的产品是在华夏银行公主坟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他们认为这些理财产品等同于华夏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所以认为华夏银行存在管理上有重大过错,所以要求华夏银行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认为,申某虽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但他已经在2014年9月离职,而他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所以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

对于本案件,投资人和华夏银行各执己见,在案件发生后的几年时间了里这个案件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18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并非华夏银行工作分支行代理销售,客户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经营活动,同时华夏银行公主本支行禁止工作人员销售未经批准的涉诉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户推销涉诉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非为了执行工作任务,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华夏银行赔偿及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投资人不服,然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商业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职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最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夏银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客户经理飞单,银行自己到底有没有责任?

最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出现飞单的情况时有发生。所谓非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并非本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通过跟外面的一些投资机构合作,把客户的钱投资到其他渠道上去,从而获得高额的提成。

飞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客户遇到飞单,很多客户的钱都没法正常拿回,至于飞单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银行以及客户经理本人都有承担责任。

其中银行客户经理承担最主要责任,客户经理的飞单一般都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很多人都是在工作之外进行,他们以银行的名义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私自销售其他渠道的理财,而很多用户缺乏自己判断,没有到银行正规的渠道去办理业务,而是一味的去追求高收益,所以被容易被坑。客户经理飞单本身就是一种个人行为,所以主要责任应该有银行客户经理承担。

但即便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客户经理出现飞单,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户经理作为银行的一名员工,直接代表的是银行,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管理,通过制定合理的理财销售规范,防止员工失职出现飞弹的行为,如果发现银行员工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私自行为,避免客户损失进一步扩大。

去银行理财如何防范飞单的发生。

最近几年飞单经常发生,但是我觉得一巴掌拍不响,就拿华夏银行这个案件来说,这些被骗的投资客户,其实他们也是华夏银行的老客户,他们对华夏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理财流程应该非常熟悉,但是他们之所以愿意把钱给客户经理申某去投资,因为申某给到了他们11%的年化收益率。但经常去银行理财的人都知道,目前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都是在4%~6%之间,年化收益在6%以上就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所以为了防范飞单的发生,大家在去银行理财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要被高收益冲昏了头脑。

任何时候收益跟风险一定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目前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都是在4%~6%之间,超过6%以上的本身风险就比较大,如果年化收益超过10%,那就要随时做好损失本金的风险。所以大家都去银行理财的时候,一定要学会自己判断,不要一味的追求高收益,而忽视了集中存在的风险。

第二、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到银行正规的渠道。

目前有些银行客户经理在飞单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私下进行的,有时候甚至在银行之外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没有监控,没有合法的证据,所以一般在维权的时候很麻烦。

而通过银行正规的理财渠道就购买理财就不一样,目前大部分银行在销售理财的时候都会有双录要求(录音,录像),而且在银行办公范围之内一般都有监控,这样就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通过银行正规渠道去办理。即便理财出现了问题也有充足的证据去维权。

第三、查看理财产品的真实性。

每个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唯一的编号,通过这个编号,大家可以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到理财的详细信息,如果这个理财产品在中国理财网上查不到,那说明这个理财产品就存在问题,大家一定要及时止住。

前几天刚刚看过这个报道,说的是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的事情。

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2013年9月至2014年期间,支行客户经理申某把43名客户的理财资金,大约5000万元,“飞单”办理其他单位的理财业务,结果出现项目逾期后被判定为非法集资项目。

  • 银行认为:用户投资的理财项目,不是本公司的产品,该项目理财收益率在11-13%之间,并非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该业务和银行无关,客户经理申某已经离职,银行不该承担责任。

  •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客户投资时应该了解投资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 但是二审认为:银行风控不到位,对申某没有尽到监督责任,因此判决银行承担20%的责任。


这种责任判定到底对不对?

客户既然是到公主坟支行办理业务,就是冲着银行去的,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客户经理的行为代表的是银行,因此银行的责任应该超过20%。试想,如果没有这个银行,客户不会去办理业务,如果银行能够制止客户经理“飞单”,用户也不会产生损失。

  • 从客户责任看:11-13%的投资肯定对应着较高的风险,客户既然选择投资,就应该事先了解产品风险,否则非法集资、庞氏骗局都会变成只赚不赔的买卖了。
  • 从银行的责任看:无论银行是否知情,银行管理失职是肯定的,而且5000万的资金,43名客户,几年的投资周期,银行如果说完全不知情,肯定说不过去。

所以,我认为银行责任是在先的,其次才是客户自己的责任。因此损失的资金银行和客户各承担50%是比较合理的,银行和客户可以就损失再向申某和非法集资单位进行索赔,至于是否能赔得起那就另当别论了。

先了解一下事情缘由:

申屾于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在担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期间,私自向投资人邵某、丁某等人代销非本单位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被告人陈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蒲黄榆危房改造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给43名投资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5年12月19日,申屾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西城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申屾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申某退赔本案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尽管责任人申屾已经受到处罚,但“资不抵债”投资人同时向华夏银行提出索赔。

对此,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辩称,申屾推荐、销售“资亿基金”为个人私售行为,非履行职务行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并未对投资人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亦不存在管理缺位,无管理过错,投资人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数额尚无法确定,且投资人自身存在过错,即使存在损失也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无因果关系。不同意投资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原判,即华夏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重要信息,就是飞单这个事情到底有什么情况。飞单是产品销售人员或者机构销售非本人权限或者机构代理或发行的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一就是客户基于对银行从业人员本身的信任,由其推荐的产品,但已告知客户该产品非银行销售,而客户也对产品本身进行了解后投资

第二就是客户基于对银行和从业人员的信任,相信该产品为银行销售或者销售人员谎称该产品为银行销售,对产品本身加以增信,以减少销售难度等

第三就是销售人员本身为了减少销售难度,使用私刻公章或者滥用银行公章及其他印鉴等行为完成销售,这本身除飞单外还构成欺诈。

那么第一种情况,其实是买者自负的行为,但是由于销售主体的认定有问题,但是这主要还是销售者的个人行为,但如果涉及不特定人群(非合格投资者)或者资质不符(未具备基金、证券、保险等从业资格,或资格非登记主体),承诺保本保息等形式,则飞单者个人还应该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同时承担职业道德等责任。但银行由于在事件中未发挥主体作用一般责任认定不会被支持。

第二种情况,其实银行人员已经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客户以为为银行行为的,而客户本身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不具备知情的条件,则银行由于监管不善和制度执行不到位,通常会被定为表见代理管理责任,会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种情况连同上一条,如果事情发生在银行网点、办公区等容易让客户产生该产品就是银行销售,且还有类似银行的书面保证等,客户不具备知情条件的情况,银行承担责任,而实施的主体自然人甚至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诈骗责任。

这里的要点包括销售人的知情、故意隐瞒或者欺骗,购买人的知情、故意还是善意的问题。

而在法律阶段更多的需要取证问题,这些信息很多取证困难,例如监控视频总是更新覆盖,书面的证据证明更加容易得到,但是通常不会被保留,很少有飞单者恶意出具该证明,人证和其他证明有显得薄弱等问题,更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证明,才能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你们,不过还是建议购买理财多了解,多问,然后去正规金融机构包括具备销售资质的独立机构,自己对产品多询问,而不是纯粹的基于某人的信任。另外任何一家机构的产品都会有查询渠道,可以自行查询,而不是只凭一个收据或者回单等,会好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