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立开放式基金账号(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开立的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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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募基金
👉公募是对广大公众发行的,这类基金面向大众群体出售、门槛比较低,普通老百姓都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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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基金
👉私募是针对特别人群发行的,只有少部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可以购买,一般门槛高100W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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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放式基金
👉随时都可以买进卖出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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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封闭式基金
👉买入会有封闭期,封闭期不能卖出,一般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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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动型基金
👉基金经理主观投资,能不能挣钱取决于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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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动型基金
👉又称指数基金,选取特定指数作为投资对象,简单复制指数以达到差不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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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场内基金
👉只能在股票市场购买,需要开通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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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场外基金
👉不需要股票账户,可以通过银行、某宝、天天基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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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提示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3)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2、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一)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等;

4)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6)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 银保监会/证监会理财产品成立报批文件复印件、信托合同(首/末页)复印件等(针对产品开户);

9)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

10)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12)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3)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 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 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 签署《风险提示函》;

9) 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0)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3、说明事项

(1)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二)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4)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 《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风险匹配时适用)、《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认购。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投资者若因未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表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

(1)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本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传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本公司直销中心与代销机构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4)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基金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六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七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蔡琳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官方网站:www.swsmu.com

电子邮件: HYPERLINK “mailto:service@swsmu.com“ service@swsmu.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4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官方网站: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官方网站: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021)23261188

传真:(021)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日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鑫享稳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鑫享稳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于2022年3月3日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85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