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公募专项基金组织架构)

jijinwang
“诗画田园”应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文化艺术教育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特邀,金翰现场写匾、制匾、挂匾公益活动在川北阆中彭城镇刘家庙村进行,目前工作筹备中!

1、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可以用于投资吗?

1.在现行的三部有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例中,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值增值的概念,但并没有就基金会如何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正在逐渐成为一类重要的收入来源。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专门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在征求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领域有哪些?禁止投资的领域有哪些?为何这样规定?

投资领域的确定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做了以下规定:

首先,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其次,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该办法是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如果在此之前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投资活动不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则原则上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妥善处理,但在办法出台之日起到正式实施期间,不宜再新增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待办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组织新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执行新的规定,如有违反,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3.慈善组织如何控制投资风险?何种情形下投资出现损失,慈善组织才应当承担责任。

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与一般企业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务必要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首先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第五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七条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

其次,办法通过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如第八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基金会为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慈善组织的相关人员在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要求?如何理解“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关于“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但如果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目前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指出的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可以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但不能想当然地称为私募基金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私募基金会的概念,与之较接近的法律概念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由一个有公信力的、专业知识强的人或者机构,将零散投资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用于投资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产品,从而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组织。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主要是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但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主要是受《慈善法》和2020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基金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很多公募基金会下设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冠名基金。不过,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由于捐赠人参与管理的力度大,通常捐赠人会比较强势。而基金会一般则会比较迁就捐赠人,尽量满足捐赠人的要求。由于很多捐赠人和公益机构并不是很了解捐赠和赞助的区别,以至于出现了某些专项基金为捐赠人、发起人或关联企业牟利的现象。

2、什么是PPP融资、基金(专项、产业基金等)管理、股权众筹、信托计划、政策性银行?

本文简单罗列PPP融资、基金(专项、产业基金等)管理、股权众筹、信托计划、政策性(商业性)银行(银团)贷款、债券计划、融资租赁、证券资管、供应链金融等十种模式,供大家参考。

▇一、PPP融资模式

在特色小镇的开发过程中,政府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署《PPP合作协议》,按出资比例组建SPV(特殊目的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政府指定实施机构授予SPV特许经营权,SPV负责提供特色小镇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方案。

PPP合作模式具有强融资属性,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在PPP项目的合同约定范围内,参与PPP的投资运作,最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在特色小镇建成后,退出股权实现收益。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方式也可以是直接对PPP项目提供资金,最后获得资金的收益。

▇二、产业基金及母基金模式

特色小镇在导入产业时,往往需要产业基金做支撑,这种模式根据融资结构的主导地位分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主导,一般由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发起,政府委托政府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政府作为劣后级出资人,承担主要风险,金融机构与其他出资人作为优先级出资人,杠杆比例一般是1:4,特色小镇具体项目需金融机构审核,还要经过政府的审批,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PPP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这种模式下政府对金融机构有稳定的担保。

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主导,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国企成立基金专注于投资特色小镇。一般由金融机构做LP,做优先级,地方国企做LP的次级,金融机构委派指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作GP,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种是由社会企业主导的PPP产业基金。由企业作为重要发起人,多数是大型实业类企业主导,这类模式中基金出资方往往没有政府,资信度和风险企业承担都在企业身上,但是企业投资项目仍然是政企合作的PPP项目,政府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企业的运营灵活性大。

▇三、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的企业除了上市公司外,还有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的企业,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基本可分为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等。

除天使和创投之外,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也是很重要的参与者。

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夹层资本,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权投资(如债券和贷款)和股本投资之间的一种投资资本形式,通常提供形式非常灵活的较长期融资,并能根据特殊需求作出调整。而夹层融资的付款事宜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确定。

▇四、股权或产品众筹模式

特色小镇运营阶段的创新项目可以用众筹模式获得一定的融资,众筹的标的既可以是股份,也可以是特色小镇的产品或服务,比如特色小镇三日游。众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平分成很多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认购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五、收益信托模式

特色小镇项目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向社会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然后统一投资于特定的项目,以项目的运营收益、政府补贴、收费等形成委托人收益。金融机构由于对项目提供资金而获得资金收益。

▇六、发行债券模式

特色小镇项目公司在满足发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可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永(可)续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债券融资,也可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七、贷款模式

利用已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是最常见的融资模式,但特色小镇项目公司可以努力使得所运营项目成为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则可能获得政府采购融资模式获得项目贷款,而延长贷款期限及可分期、分段还款,则是对现金流稳定的项目有明显利好,如果进入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也能够提升获得贷款的速度。国家的专项基金是国家发改委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的长期债券,特色小镇专项建设基金是一种长期的贴息贷款,也将成为优秀的特色小镇的融资渠道。

▇八、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有三种主要方式:1.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特色小镇建设期的资金压力;2.设备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购置高成本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3.售后回租,即购买“有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的设施资产”并回租,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可以尝试在特色小镇这个领域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九、资本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业务活动。特色小镇建设涉及到大量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等,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资产证券化存在资产权属问题,但在“基础资产”权属清晰的部分,可以尝试使用这种金融创新工具,对特色小镇融资模式也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十、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

在特色小镇融资中,可以运用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核心企业担保、票据融资、保理业务等。


3、为什么很多大公司抗击肺炎,对外捐赠都是建立专项基金,而不是直接把钱转给慈善总会?

很多居民认为捐助不选择慈善机构(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选择一些更为直接的办法。也许,他们的想法或做法是正确的。谁会相信信息不公开透明,可能存在着乱用善款情况,而且捐助效率也比较低下的组织呢?另外郭美美出狱了,但是当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到底红会组织同其之间的关系,现在还是糊里糊涂的。

另外慈善组织利用企业捐助来给付免税发票,这个事情到现在还没有改变。这让我们怎么爱你啊,慈善总会等等不透明的官气十足的组织?

记得在一次演讲中,郎咸平总结过红十字会的三大问题,最终大众看到的不是一个慈善组织,而是一个牟利组织和没有认认真真做慈善的组织。

而现在很多真正民间的公益项目,不但信息透明,关键还是将公益带到社区居民的身边,捐助者也有可能变成受益者。所以很多企业都希望设置此类专项,将钱利用最大化,将慈善的好处展示在身边。

例如上海老西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这些公益项目,将经费给了很多民间组织,让众多身处困境的民间组织生存下来,依靠社区的力量支持民间公益的组织,可是做公益从来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单靠社区和组织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更多志愿者的加入,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参与,公益之路才能走的更远。

当然此次韩红捐款事情,又一次将慈善总会推上了风口浪尖,但是这也是早晚的事情。早晚要信息公开,早晚要体制分离,早晚要规范运作,早晚要公布账务。那么此次就揭开一次,不是挺好的吗?

社会和居民的这种普遍怀疑心理,需要监管部门努力引导和采取措施,需要建立健全慈善捐款的整个监督机制,最起码要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的来龙去脉,要努力取得社会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才是正途。

否则随着民间慈善的自我完善,公开透明、效率又高,同时还服务社区居民,去慈善总会捐款人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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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印象最深的是罗永浩质疑方舟子慈善基金的视频,

捐赠人有权知道捐赠的动向,但是,不会让你知道。

基金分好多种,捐赠建立专项基金,营利性方方面面很多,操控性很多

再加上给别人运作,不如自己整。

更能直接快速对接,专项拨付用于专项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