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基金不能用于哪些开支

jijinwang
再聊社保养老金
1、我国的社保制度,是在政府指导下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是属于社会集资、互助、政府补充和投资型的养老保险制度!
2、虽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社保机构一定的支持,但不能因此就证明“社保制度”是福利制度!既然不是福利制度,那就是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
3、有人说,社保既然是自己交的,那不如自己存银行或买商业保险。其实这是不对的,商业保险是由自己全额购买,在执行上没有国家强制,风险较大。社保制度的精髓,是自己购买小部分,你所在的公司企业替职工购买大部分,是社会集资互助;同时,它是把所有参保人的资金集中起来,经过投资经营,使其不断增值,然后将增值部分用于发放养老金。再则出现资金短缺,国家作为担保由国家保底。
4、关于公职人员。根据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各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劳动保险基金”!职工一参加工作,单位就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出了百分之三的份额,存入单位的“劳保基金”账户。作为职工住房、医疗、及退休养老费用。当时的职工医疗、退休工资都是由单位负责。当时所有单位都是集体和国家所有,干部和职工身份待遇相差不大。
1992年,社保制度改革。各企业单位的“劳保基金”随即转交到社保局的“社保账户”!这才有了企业职工退休的“视同缴费”。这就是说,这个“视同缴费”也是企业职工缴费交出来的!而不是像一些人凭空想象,从天上掉下来的。
由于公职人员在92年没有随企业人员一同改,采取了双轨制,还是实行的老政策。2014年取消“双轨”,把原来的3%发到个人工资中,由公职人员个人交社保,统一纳入社会保障。
所以不存在公职人员个人不交社保却享受养老金的问题。
5、养老金出现不平衡、差距大,是由于职工工资基数按60%-300%区间来缴纳的。有的单位按基数的60%,有的按100%,有的按300%,所以就出现了差别。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保制度是“保险制度”不是 “福利制度”!所以不可能 “不交养老保险,白拿养老金”!也不可能按工龄发养老金。只有实行“福利制度”后,才可能按工龄发养老金。
 

劳保基金是什么?按什么比例扣还?

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劳动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是按比例扣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简称劳保统筹;它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一种社会统筹;纳入统筹就是参加了响应的社会保险 至于按什么比例扣还仔细看看《收取劳保调节基金》的相关规定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劳保基金是什么?按什么比例扣还?

劳动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劳动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缴纳费用:

是按比例扣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保基金是针对建筑工程业的,很多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不交社保,因为工程到处流动,在一个地方交也不方便,现在我国各地方又相互扯皮。所以就成立劳保。社保是全民的,主要还是针对地方,据说国家在研究异地劳保的办法,很困难。3.55%

职工福利基金应用于哪方面的支出

企业为了提高职工集体和个人的福利,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支出的一种专用基金。该种基金是在专款专用的财务制度下,我国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账务处理方法。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后,这种方法也随之被废除。按老制度规定,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 要有成本和税后利润,其使用范围主要是职工集体和个人的福利开支。如工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来源于:(1)按应付工资总额扣除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资金后的11%从成本中提取(编外人员和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2)按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的一定比例从利润中形成;(3)按比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形成。其使用范围包括:(1)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应医路费等开支;(2)职工集体福利设计开支;(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支出扣除各项收入后的差额补贴;职工食堂用具的购置和修理费用等支出;(4)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5)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职工福利基金的形成和使用,应在“专用基金”账户所属的“职工福利基金”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职工福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职工福利基金”在核算形式上类似于现行会计制度中的“应付福利费”,但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一种专用基金,属于权益,后者是一种流动负债。其次,前者要遵循专款专用的财务制度,后乾则没有这种不合理的限制。a

劳保基金当如何计取?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的计取标准是根据我区各类所有制建筑业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实行预算制的特点,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的,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对我区近几年完成建筑工作量和企业劳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测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定全区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如有调整,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是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所列的"劳动保险基金"从工程间接费中划出来,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中单独列项,统一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总和为基数,按3%计取。执行新的管理办法后,我区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费用项目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