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爱心基金的好处有哪些?
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众人拾柴火焰高,倡导多人帮一人,弘扬社会正能量,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人民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基金——让善款价值最大化
人类连续不断制造出新的财富,而现有的财富也不断在每个人之间流动。让财富流到最需要它的地方,让社会变得更好,这是财富最好的归宿,也是多数人的愿望。
—摘自《财富的归宿》
一、什么是“冠名基金”?
(一)“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科目。由本会监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捐赠人”是指申请设立冠名基金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设立冠名基金的捐赠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筹集资金。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不得要求返还已捐赠的财产。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其资金专款用于章程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项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二、设立意义
引领中国经济发展领域的优秀成果和商业智慧与公民社会建设有机融合,提升企业捐赠中管理经验和优势资源参与慈善公益的空间,建立以冠名基金为依托的准市场化劝募机制,探索与企业建立慈善冠名基金的长效机制。
三、设立目的
发展“冠名基金”是建立慈善资金稳定增长和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企业与慈善的“双赢”善举,它既是深圳市慈善会动员企业和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的有效形式,又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知名度、诚信度和美誉度,展示公益形象起很大作用,从而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慈善事业,使更多的企业家成为慈善家,实现企业与慈善事业、企业家与慈善家的有机结合,构筑起企业与慈善公益及受助项目之间互动的桥梁,是现代国际慈善基金运营的主流方式,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
四、设立形式
(1) 由管委会负责管理
冠名基金设立管委会,由管委会负责项目运营。
直接捐赠:
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一次性直接向本会捐赠资金或物资。
五、“冠名基金”的优势
(一)享有公募联劝
可以联合深圳市慈善会发起和开展劝募活动或进行联合募捐。
(二)享受税收优惠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国务院扶贫办于2019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中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纳入统计体系
所有捐赠数额纳入深圳市慈善捐赠统计体系,向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备,参与慈善评比和奖励表彰。
(四)规划慈善战略
深圳市慈善会协助名下各个冠名基金规划慈善战略,使其慈善行为能支持发起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相关利益者的综合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提高社会形象
冠名基金作为企业战略慈善行为的方式之一,形成长效的可持续捐赠和灵活的资金动作,可以持续的吸引客户、员工、社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增强企业竞争力;有助于企业品牌增值和美誉度提升;因慈善公益感动员工,加强员工凝聚力;充分展现企业与社区共融和企业慈善行为的巨大力量。
(六)爱心回报社会
便捷又延展了发起企业爱心回报社会的平台。享受专业培训和跨界交流机会,分享资源、创造共享价值。
成绩基金会有很多好处,比如说:
1、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2、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3、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4、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5、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6、经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7、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全省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8、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