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要交哪些税(股权投资基金所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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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基金免税吗?离岸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
设立离岸基金有的企业是为了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方便开展国际业务,提升企业的国际地位,而有的企业则是已合理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那么设立离岸基金免税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离岸基金。
什么是离岸基金
离岸基金指的是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离岸基金的注册地通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百慕大等离岸群岛。基金选择在这些地区成立,通常是因为这些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较松,同时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此外,有的地方还准许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开发售。

离岸基金设立形式
离岸基金,依据设立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与对冲基金(Hedge Fund)两类。
1、私募股权基金
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设立PE的多为投资人数较少的群体,个人或家庭,其投资人数为15人上限,所针对的投资项目或所持有的资产都相对固定与稳定。
2、对冲基金
Hedge Fund,人们把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称为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ves),它们通常被利用在金融市场中作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金融市场上,部分基金组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采取多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策略,这些基金组织便被称为对冲基金。
目前,对冲基金早已失去风险对冲的内涵,正好相反,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对冲基金实际是基于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离岸基金免税吗?
无论开曼基金或者BVI基金,基金本身在开曼或BVI概无纳税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基金在其他税收司法辖区不会面对潜在税务风险。如果离岸基金构成其他税收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则仍可能须在该等辖区缴税。税务居民身份须根据特定司法辖区的税法和税务征收实践指引进行判断和认定。
以香港私募基金为例,离岸私募基金利得税豁免条件:
香港政府于2015年7月17日在宪报上刊登《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根据该修订条例,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据修订条例,离岸私募股权基金开展的海外适格投资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了利得税豁免范围,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离岸私募基金通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放牌照的公司开展特定交易;或以下3点:
1、境外私募基金有四名以上投资者;以及
2、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需达基金资本总额的90%以上;以及
3、发起人收取离岸基金交易产生的净收益的比例不得超过30%。
此外,鉴于本地香港公司可能滥用利得税豁免,适格投资公司必须是在海外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 而适格投资公司不得在规定期限内持有任何香港物业或在香港进行任何业务活动。
此外,现行推定条文规定,居民持有已获豁免缴税的私募股权基金30%或以上实益权益,将被视为该基金在香港所赚得的应评税利润,该等条文同样适用于离岸私募股权基金。
请注意,这并不是对所有交易证券和商品应税收入的一般免税,香港的几个法院案例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说离岸基金是否免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离岸基金设立地的税收政策。所以设立离岸基金在选择注册地的时候需要明确自己设立的目的,如果以节税为目的,那么就要考虑哪些注册地是免税或者低税率的。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用合伙企业持股的时候,当发生股权转让收入时,如何合规地节省个税。

老王和老李,共同持有一家合伙企业,老王是GP,老李是LP,双方拥有T合伙企业50%的份额,那么合伙企业T下面,只有一家公司A,此时有一家B公司出价2000万,愿意从合伙企业T那里收购这家A公司,那么按照老王老李各持有50%份额的比例,老王老李,则可以各分得1000万的股权转让收入。

暂时忽略合伙企业T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老王老李个人从合伙企业收到这个1000万的收入后,要交多少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税法,合伙企业是没有25%的企业所得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只在分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替代为申报。

那么合伙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

第一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率,是20%,

第二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5%-35%。

1、如果老王、老李的这家合伙企业T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备案时,就有两种可以选择合算的方式.

(1)如果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那么合伙人老王、老李,在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来计税,税率是20%,那么老王老李各1000万的收入,就要缴纳200万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选择的核算方式是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那么合伙人老王、老李在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纳税,税率就是5%-35%,那么老王和老李要缴纳的个税就是1000*35%-65500=343.45万,要缴的个税税额,是343.45万。

2、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这家合伙企业不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创业投资基金,那么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时候,直接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时老王、老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他们每个人要交的个税,就是343.45万,税负率是34.35%。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要交的税额是343.45万,鉴于大多数情况下,大家选择用合伙企业去持股的时候,都不会跑去基金业协会去做备案,把手里的合伙企业变成创投基金。所以接下来,就用合伙企业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来给大家具体展开这个节省个人所得税的方案思路。

1、思路一:改变纳税地点的去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在分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分配是有比例的,地方留存40%,上面留存60%,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可以把留存在地方的40%,结合当地的优惠政策,奖励给在当地落户的企业。假设老王老李知道某地的政策,是能够奖励地方留存40%的中80%,那么老王老李知道后,把这个合伙企业T注册或者迁移到这个地方,那么1000万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由原来的343.45万变成33.45万,减去33.4万,乘以地方留存的40%,再乘以地方奖励回来的80%,那么整体算下来,就变成了233.5万,可以合规的节省下109.9万,税负率就从原来的34.35%,变成了23.36%,下降约十个百分点,这个思路一去享受地方的优惠政策。

2、思路二:争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的核定征收。

那么截至目前,可能还有一部分地方保留着核定征收,可以把合伙企业的这个生产经营所得核到只有0.5%到3.5%。那么如果能拿到这个核定的话,根据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核定征收的税率表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原来取得的1000万的收入,核定后的个税是1000万乘以10%的应税所得率,再乘以35%的税率,减去65500的速算扣除数,左右就可以直接变成28.45万,那么这个最终省下来的数额就相当的可观了,足足可以合规节省下315.9万。那么核定后交完税,拿到完税证明,老王老李到自己个人口袋的可以支配的数额还有足足971.54万,可以绝大部分还是自己的。

那么合伙企业这个核定征收政策当然好,但是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能争取得到这个核定征收的政策,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这个核定征收政策的,合伙企业使用核定征收政策,也有一定的安全边界,比如说哪些行业能用,哪些行业不能用,什么时间节点用,用完后怎么处理等等,都是有讲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