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伙基金的投资如何核算

jijinwang
在美国政府泛化“国家安全”概念,阻挠中美经济界合作的行动中,白宫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一直冲在前面。据美国“政治”网站7日报道,拜登政府内部在一项对华政策上发生分歧,国家安全官员要求发布一项限制美国银行和基金投资中国公司的行政令,遭到财政部和商务部官员反对。
短评:千万不要以为,美企来华投资,只是帮助了中国,也帮助了美国,甚至对美国帮助更大。因为,中国庞大的市场,是美企放不下的,是美企必须来的,更是美企希望来的。如果美国政府限制美国企业到华投资,就是把中国市场让给其他国家企业,等于削弱美企竞争力。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收益分配是怎样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GP是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而LP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获得投资回报(保值和增值)。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就是集中在:如何将GP和LP的利益有效捆绑在一起、如何对GP进行有效激励、如何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愿望。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绍

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然后,按照“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即,将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然后,在这个分配基础上还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资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进行最后一轮分配。须说明的是,“追赶条款”的设计目的是对GP进行有效的激励,为了充分实现该条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LP与GP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确定追赶比例。即如果确定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那么就意味着,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将暂停分配,剩余部分将全部用于向GP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如果追赶比例小于百分之百的,那么,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同时进行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可见,如果GP未能给基金创造足够的收益,且不按照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分配的话,GP将获得少于投资收益百分之二十的分配,为实现更多的分配,GP须提高投资和运作基金的管理能力,这就起到了激励作用。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会计核算适用新会计准则吗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本文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发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因此,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而根据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配顺序:首先返还有限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其次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再次按照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的约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分配弥补回报;最后,剩余收益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合伙私募股权基金LP(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对于私募股权的投资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下,LP出资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其出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业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为出资人出具的LP账户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基金的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主要优势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且和基金的合伙协议规定处理一致。但是由于在税务处理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将视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纳税,会计处理中投资收益和纳税上存在时间差异。

第二种方式下,LP出资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解释,这一类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未获得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载体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收益。这一处理办法的优势在于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协议的资金回收规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很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三、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探讨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在等待批复。该办法明确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如果这一规定正式发布,那么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也有了明确的说法,对于红利可以作为税后收益予以税前抵扣。同时笔者查阅了各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处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这一原则,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当年的纳税义务将由投资人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的规定中,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则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通过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只能作为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由此又给投资人带来了以下问题。

一是合伙企业的分红收益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规定未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经济体,分红所得是合伙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现有法规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

二是亏损弥补政策不清晰,未明确跨期投资亏损是否能够弥补。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上述法规定义的生产经营所得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的定义并未列举投资收益,也没有明确投资收益与投资亏损是否能够跨期弥补以及如何弥补。

三是由于跨企业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而言,显然相对于直接投资单个金融商品的投资人,其税负是偏高的,而投资人往往希望通过投资多个基金以平衡风险,这一规定可能会阻碍基金的发展。

四、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问题的建议

由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上未有专门的规定,导致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笔者希望相关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及基金分红收益性质,允许法人企业税前抵扣。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取得其投资企业的分红尽早明确其性质;对于法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在税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2.明确亏损弥补原则,允许投资者以投资各基金的净收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投资收益属于其主要收入来源,应当明确其投资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并且明确投资亏损视同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合伙企业如何账务处理

首先:说明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投资到合伙企业的并不多,常见的是在PE与VC比较多见.(PE简称私募股权投资,VC为风险投资)。所以,如果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基金公司,弄明白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在我查阅大量的资料,得出以下几点结论(财政部官员讲话说,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是我国会计准则有规定的按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处理,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按国际会计处理规定)我查阅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说明,我在查一些文献,我认为最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问题

我认为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而言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合伙企业:一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显然与合伙企业的以劳务出资的规定相冲突。

(二)合伙份额及其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1,合伙份额的会计科目。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后,即按占合伙比例在合伙企业中相应的份额。此时,对于企业法人投资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未作出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如果计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存不当

,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我建设增设“长期投资”,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由于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改变,我建议最好还是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如果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那核算的方法是什么,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我因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基于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在控制管理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区别,对待有限合伙人应采用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是基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待执行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则基于其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应该采用权益法,反应其动态权益。

投资合伙企业如何账务处理

首先:说明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投资到合伙企业的并不多,常见的是在PE与VC比较多见.(PE简称私募股权投资,VC为风险投资)。所以,如果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基金公司,弄明白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在我查阅大量的资料,得出以下几点结论(财政部官员讲话说,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是我国会计准则有规定的按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处理,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按国际会计处理规定)我查阅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说明,我在查一些文献,我认为最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问题

我认为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而言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合伙企业:一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显然与合伙企业的以劳务出资的规定相冲突。

(二)合伙份额及其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1,合伙份额的会计科目。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后,即按占合伙比例在合伙企业中相应的份额。此时,对于企业法人投资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未作出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如果计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存不当

,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我建设增设“长期投资”,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由于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改变,我建议最好还是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如果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那核算的方法是什么,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我因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基于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在控制管理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区别,对待有限合伙人应采用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是基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待执行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则基于其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应该采用权益法,反应其动态权益。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企业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分为个体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比如个体户、小作坊之类的都属于个体业主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的老板要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如果企业亏了,公司全赔进去还不够,就要老板自己出钱补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