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层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出来的)

jijinwang

近日,无锡官网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事关大修基金,赶紧看。




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物权法”改为“民法典”。




二、将第十四条改为:“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经小区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决议。自行管理决议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保值增值以及续交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业主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表决意见等。


(四)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专户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委托书和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者购买国债的,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经小区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或者购买国债的决议,以及资金转存或者购买国债期限内,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使用时的处理方案。


(三)业主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表决意见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


(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已不存在的。


(二)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告知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仍不履行职责的。”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制定使用方案、工程预算、分摊方案等材料。


(二)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申请人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分摊方案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公示期满,申请人持上述相关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六)申请人按照审核同意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七)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竣工验收单、审价报告(审价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表等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八)公示期满,申请人持前一项所述相关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结算。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十)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通知划拨资金;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通知确认使用金额后,由业主委员会至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其中,涉及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中予以列支。”




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计入业主分户账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额度内使用。”




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直接申请使用,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专业单位确认,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使用;情况危急需要立即维修的,也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核准使用,再补相关手续:


(一)屋面、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消防设施故障危及小区消防安全。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五)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七)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更新改造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配置电梯的地面之上总楼层在11层以下(含11层)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交存。


(二)配置电梯的地面之上总楼层在12层以上(含12层)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交存。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住宅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且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前款标准执行。


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更新改造资金。”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或协议选定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备案时,做出缴交维修资金承诺,并在售房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