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 私募基金

jijinwang
搭建架构实现信息保密发行ICO代币
近几年,很多大型公司都利用海外架构搭建来隐藏自己的实力和真正的受益人,搭建海外架构可以利用每个国家不同的政策完全隔离出最隐蔽的信息。目前最完善的就是群岛公司作为架构搭建的基础,群岛公司有独特的优势。群岛国家对在其国家成立公司的个人和公司信息完全保密,在群岛注册公司之后,除了当地国家政府之外,任何人都查不到该公司的相关信息。
(I53-5698-7o3o)
在中国境内严厉打击区块链金融化的背景下,私募和公募以及所有ICO 相关法币和币币交易都被完全监管和禁止,致力于合法经营ICO和数字货币交易,极力推BVI和新加坡基金会所组成的双层架构设立方案。

BVI公司和新加坡基金会双层架构搭建方案:
首先项目方在BVI注册有限公司,并且对外宣称基金会主体是BVI公司,然后在新加坡设立非营利公众担保基金会有限公司,由BVI公司合作,授权,经营ico相关本项目。当然,每一个项目都需要独立的基金会来经营,以规避币币交易对基金会主体带来的风险。最后新加坡基金会授权国内市场推广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进行项目的推广和技术研发。
在国内严格的政策打压下,公募和私募以及所有的ico项目都很难生存,在想要合法的经营ico和数字货币项目的情况下,很多项目方和交易所都把目光放到了海外群岛以及新加坡这些对区块链项目政策友好的国家,多层架构的搭建更是有效的规避了一部分风险。
群岛公司向来是政策极好的国家,完全免税的政策和其国家对公司注册信息完全保密的政策吸引了不少外来的投资者在其国家注册公司,注册群岛公司既可以有效的规避税务,公司注册以及董事信息也可以得到完全的保密,这也就是很多项目方选择群岛国家做多层架构搭建的原因。

1、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曾律在2018年底就在个人专栏中提出过一个观点,2018年是P2P领域爆雷的重灾区,而2019年-2020年,重灾区可能会转移至私募基金领域,而且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仅仅是非法集资,而有可能是挪用资金和合同诈骗罪。原因无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下降,没有谁可以避免被波及。


而在今年五月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重点提出了私募基金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打击防范措施。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经济犯罪有四类:

第一,部分私募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上是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个别的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个别的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第四,个别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而这四类,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实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募资端犯罪与资金使用端的犯罪。

1.发行主体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就一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错

针对募资端的犯罪,就是前文所提的第一点和第二点,即个别并没有并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机构,以私募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此处要重点强调的是,并非没有登记和备案,就一定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为在某种情况下, 即便平台没有任何登记备案,也仅仅是行政合规和违法行业监管规定的问题,其之所以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还是以私募的名义,针对了不合格的投资者集资,也就是面向了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了募资行为,同时还以各种形式承诺了保本付息。归根结底,就是募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必备特点,即“非法性(没有合法的资质或许可),公开性(以各种形式公开宣传,包括使用电话、网络广告、口口相传的形式),社会性(面向了不特定的公众,即面对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也就是只认钱,不认人),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


因此,公安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个别的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此种表述,才真正击中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特点,也就是说,即便是登记在案的持牌私募机构,只要其在募资行为中存在以上不合规的问题,表面上,这种行为属于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等部门规章或行业管理规定,但曾律很早就说过,很多行政法规的规定,表面是为了行政合规,背后的深层逻辑,是为了防止各类刑事犯罪,最主要的,就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比如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B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将三个私募基金在协会登记备案,但协会对私募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也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情况的一种认可。

2.私募基金承诺保本付息,就一定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错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基本特点(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基本特点),必须是同时具备,如果无法同时具备,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比如大量私募基金销售端为了提高成单量,会通过与投资人签订的回购协议,关联方或者第三方担保等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而保本承诺是直接违反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包括资管新规)的重点违规行为,但是如果该基金募资端没有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或者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其仅仅只是发售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或者行业处罚。

3.采用资金池运作的私募基金,一定就是非法集资犯罪?错

同理,很多私募基金为了保持运营的流动性,会违规采用资金池方式运作,但是,与P2P显著不同的是,私募采用资金池运作,不会直接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这是因为,P2P是作为公开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本身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其多数是提供的天然承诺保本付息的民事借贷关系或者分拆售卖各种固定收益类产品,因此,P2P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的关键点,就是平台不能接触资金,平台不能作为融资方或者债权归集、分拆方,一旦P2P出现资金池运作,就会直接触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而私募如果能确保募资端行为不面向公众,只针对合格投资者集资,则即便其采用了资金池运作,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嫌的问题,可能是运作合规性问题,比如信息披露、资金使用等等,其定性可能是挪用资金或者民事违约等等。


4.是不是只要针对合格投资者投资,就一定不是非法集资?存在争议

关于投资者的规定,第一个合格投资者问题,第二个,则是人数问题。

首先,不论是资管新规,还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者是相关地方金交所的规定,都有各自不同的标准,但是其设置的目的,从风空间角度考虑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从刑事法律角度考虑,主要就是防止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以私募基金为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因此,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警方首先会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比如警方会搜集大量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的证言或者陈述、公司的会计账目等等,确定是否存在突破或者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问题。比如某些私募基金会采用多层嵌套的模式,将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收益权进行分拆成小额,在P2P或者其他理财平台进行二次售卖,这种模式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但是由于这种分拆的行为已经涉及公司产品设计的内部模式,私募基金平台其他不知情的普通从业人员则可能避免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问题,目前的规定是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比如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信托(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更加复杂的情况,比如平台会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此种情况,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笔者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因为之所以私募基金划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就是为了防止面向公众集资,而对人数的限制,仅仅是行政合规需求,即便多个基金的人数总和超过了50人或者200人的限制,但是,私募基金平台依然对单个的投资者进行了合格的投资者核查,也就是说,其并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其依然是面向了特定的对象集资,只不过人数超过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人数,这种情况,其投资者对象依然是特定的,也就是其集资对象相对固定、封闭,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对股东、出资人人数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罪的人数认定标准,虽然刑法规定非法吸存罪的集资对象是超过30人即可以立案,但这里的30人,是指不特定的对象,也就是不合格的投资者。以民间借贷类的非法集资案为例,如果集资人向自己的亲友借款,没有采用公开宣传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即便其向100名亲友借款,人数远远超过30人,也无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原因就是其借款对象,都是符合规定的特定对象。

5.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是否一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公安机关此次公布的重点风险提示中,其在第三点重点提到“个别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对于此问题,重点需要考察的,就是看私募机构对于投资人资金的决策、使用是否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如果有,即便其对资金由挪用行为,也很难定义为挪用资金罪,如果没有,则可能会涉嫌该罪甚至是职务侵占罪。而如果涉嫌虚假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则涉嫌的犯罪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案例很多。

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而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对应就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合法的公募基金形式,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从私募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既然私募基金的规定如此严格,反过来思考,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9月以来,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A座312室,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光大—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韩学梅的辩护人所提“发行基金采取的是非公开私募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法官采纳,但由于其吸收的资金能用于生产经营、有自首情节、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尚能全部挽回,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资金用途并非决定非法吸存行为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能够对量刑其作用,这一点我在以前的回答中也总结过。类似案例还有(2017)京03刑终904陈某某被判非法吸存案。

2.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

上海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的较高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人民币400余万元无法兑付。

3.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

笔者接触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咨询笔者,其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提醒,登记备案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是否已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规避人数限制的记过,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案例:(2017)沪01刑终1025号张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案,当事人成立多家有限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涉及的人数有1000余人,募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募集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普遍性,没有因人而异,只要愿意出资都加以接受,上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联系性,明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的特性。同时,投资人大多通过亲友介绍、中介服务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以及Y公司业务员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知晓上诉人吸收资金的信息而前来投资,这种口头宣传的方式通过上诉人、知情人、先行投资人对周围人员的广为传播,事实上在不特定人群中构成非法吸存信息的发散性传递,而上诉人根据涉案参与吸存投资的人数、所签订合同的数量可以判定吸存信息的广泛传播却未加以阻止,足以认定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另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入伙、合伙协议以及Y公司的承诺函、合伙企业的确认函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这个标题非常好👍值得全民讨论。在西方金融业专业字典里没有“私募基金”这样的名词,为什么?因为西方没有公有制。

基金起源于英国,1840年工业革命极大推动了英国生产力全方位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人们希望能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和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集合众多投资人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

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诞生。历史上第一只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是1868年在英国成立的,当时该基金主要是以英国海外殖民地的公债投资为主,它的创立标志着基金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早期基金多为契约型的,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现在英国以公司型基金为主。我们再来看看现代世界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基金模式:有开放式,有封闭式,有组合式等等等等。

我国对基金公司成立和管理办法趋于我国市场经济特点和投资融资需求,对推动经济和社会资本事实上优点与积极因素,批准成立“私幕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或管理公司”,同时在政策监管方面,公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具体监管措施。

2018年包括之前的P2P暴雷事件应该不属于正规基金公司所作所为,而是我们许多普通人群没有把小额信贷贷款公司申请条件手续和基金公司所需要的手续区别认识,没有大范围的与群众作普及知识教育和认识是导致事情发生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一定的问题……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许多普通人对金融基金知识的缺乏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获得国家银监委批准和授予管理投资融资的私募机构多达4500家,中国如此庞大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融资融券和投资发展一定是推动社会发展生产力的主要推手,没有融资和投资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僵化的社会,为什么中国上海要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意义,就是为了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有更加好的发展。

只要我们专业金融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信我们中国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会办得越来越好,最后一定会昂首挺胸大步的走向世界。





2、私募基金动辄10倍以上的收益,我怎么才能买到私募?

想买私募,也没那么难,我在券商工作,平时接触的私募也比较多,基本觉得自己比较牛逼的基金经理或者操盘手最终都会选择去私募。收益方面就看操作者的选股能力了。

世面上私募很多,但是口碑好的不多,而且私募不想普通的公募基金,基本只有到开放日才能赎回,所以有时候你看着它盈利很多,想赎回止盈也不行,同样看着亏损也没办法。

那么怎么买呢,一般去银行或者来券商,但还是建议去券商,毕竟专业度会好很多,找熟悉的理财经理介绍一些优质的私募!

起点一般是101万,其中的一万是申购费,对,私募的费用不低,你相信它就持有就可以,反正你也做不了什么。不过私募一般都有个清仓线,净值达到多少就清仓,所以即使亏损,也不会亏损完。一般清仓线在0.8左右。

今年是基金的丰收年,我了解的几个私募收益不到一年都在40以上。年初成立的一款收益56%

有不懂的欢迎咨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确切的说,10倍收益,在一个没有加上期限的前提下,都是空谈,都是扯淡,我作为一个银行理财师,从事了私募行业,给你说说我自己的看法,可以批评指正。

首先,咱们说的10倍收益,是什么,评论一个行业或者一个项目的收益,作为投资学来讲,一定要加上一个期限,也就是投资是在一定的期间之内,一定的资本产生的收益,才作为投资收益,这个期限,不是“一万年”,不是“永远”,而是一个可以看到的期限,所以,假定我们把这个期限设置为一年,一年内的10倍收益,这个10倍的意思就是本金的10倍(太可怕了),加入时,那么折合年化收益率,几乎就是1000%,这个收益能力,我估计就算是从事违法事业例如X毒,X火也不能够达到,何况后两种还需要承担司法风险。

所以,提出这个10倍收益在固定的时间内的情况需要确定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甚至具体的投资标的,他们的盈利能力,至少从过去的行业情况、其他横向标的的表现,来判断这个行业,甚至这个标的的盈利能力,而且,行业、具体标的(如果是公司,涉及其技术储备,客户资源,管理能力等)的盈利能力,做过企业经营的都知道,企业也好,行业也好,除了突然出现的技术突破(没有申请专利的社会工程),不可能出现暴力的情况,那么正常的社会经历也就20%-30%的年回报就算是正常回报了,假定投资股权的私募产品,股权上市,目前的资本盈利最多也就5倍多,也就是500%,除去管理人的盈利和其他成本,也到不了1000%这么高的数字,所以,题主的数字应该不太准确。

最后回到私募行业,整个私募行业,目前确实是个腾飞期,在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达到70000余,而投资的标的灵活有效,并且配合主动管理,尤其是具有具体投资标的投向的产品更是能够更容易的穿透产品,得出行业的收益情况,所以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

虽然私募产品不能让你达到一夜暴富,选择一个优质、有管理能力的公司还是非常重要的,进行投资,让它给人带来更多的回报,稳健的收益,是让人资产增值的有效手段,记住,无论什么产品,都不会做到让人暴富(彩票或者其他突发空白监管事件除外),但是优质的行业和产品,还是可以让人的资产稳健增值的。选择产品需要理性,需要更多的思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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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CO是一种怎样的融资方式?投资ICO项目的本质是在投资什么?

ico 是一种初始代币发行,类似于股票里面的ipo, 但是他是人人可以参与的投资形式,跟以往投资形式不同,以往的投资形式都是大机构,有钱人有资源的人才能投,现在关系改变了,任何一个个人都可以来投资项目,个人赋能,从而改变根本上的信息不对称。

ico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一个项目发展前期需要的资金而进行的一种代币融资,但是现在投资ico大多数人都是抱着投机,暴富的心里去的,而不是抱着跟这个行业共同成长的心里,所以出现了很多垃圾项目圈钱项目,导致现在泡沫被挤大,劝大家还是理性投资吧,不要抱着暴富的心里,还是要跟项目一起成长才能收获更大的回报

ico是自己发行虚拟货币,怎么会问到这个,现在国内不允许ico的,都转到国外去了,现在ico乱象丛生,不要随便投资,很多都是骗人的项目,搞个白皮书骗人投资,有的是传销的升级版,ico的出现是因为区块链的应用场景里面需要接入token,就像游戏里面需要有金币一样,是作为交易凭证使用的,那么问题来了,你把投资的区块链项目比作一个游戏,现在没有成熟的技术的时候,游戏根本做不起来,没办法产生盈利,就算是正规的项目,一旦投资者对区块链项目的信心不够,回导致虚拟货币的价格急剧下跌,那么开发人员也就坚持不下去了,技术这个东西,比特币出了这么久也没生成实际的应用,只是大多数人通过比特币了解了区块链,知道了这个以后是趋势,所以BTC价格高的离谱,BTC是基于区块链最底层的技术,以后的潜力还是很大的,但是那不能说明你随便一个人ico就可以成功,很多人其实都想赚一波跑路,ico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不允许ico),跑路了人在国外你也找不到人,区块链是建立去中心化的记账系统,因为不可更改,以后很可能会挑战现有的金融系统,一套完整的信用建立好了,完全不用在银行存钱了,用户之间可以直接点对点的交易,效率也高,当然,像现在的保险,慈善也都可以接入,淘宝天猫也不需要了,随便一个公司都可以推一个平台,用户在网上交易清晰透明,根本不需要淘宝来提供信誉系统,颠覆的东西太多了,最大的中心是哪里大家都知道,所以区块链虽好,随时可能受各种方式的打压,BTC是很不错的洗钱工具,直接转到国外,电影都不用拍了,所以必须接受监管,慢慢的,条件成熟了虚拟货币的交易又会在国内打开的,现在搞的一些游戏就是为ico找出路,毕竟游戏里是可以发行虚拟货币的,像网易星球,百度莱茨狗360的猫等,说白了就是提前布局,抢用户注册,因为大家都知道以后这个是趋势,所谓信用系统,没有资料哪来的信用,对于陌生人,你告诉他你没拿他的东西,就得掏空你的口袋给他开,就这个道理,区块链这东西以后肯定用的上,现在全世界都在开发,没见谁落到实处,而且目前写记录很慢,百度莱茨狗上试过,多关注区块链的应用,少盯着ico这些项目,再好的项目,不能落地,整天划大饼也没用,区块链真的产生实际应用估计要三五年,有多少公司能坚持,投之前想想之前的VR/AR吧,最近很多人问,就多写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