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基金 理赔(人寿基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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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我是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去年11月初,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工作因电子板压伤手指,致左手无名指从指甲盖处那里断了。
我在公司刚上班一个星期,是小时工,每小时36元,每天11小时工作制。
请问陈律师,左手无名指从指甲盖处那里断了,能评上工伤十级伤残吗?若能评十级,能赔多少钱?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您左手无名指从指甲盖处那里断了,十级工伤伤残等级没问题的。
根据工伤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具体数额计算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36元/小时×11小时/天×21.75天/月)=6029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3个月×(36元/小时×11小时/天×21.75天/月)=25839元(除拇指外,其余单个手指切断伤或者骨折,停工留薪期一般大多为三个月)。
以上四个项目合计为131130元。
备注一:以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3、除以上四个项目赔偿外,您的工伤赔偿还包括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15篇工伤原创文章。
备注三: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拿律师执照至今26年,北京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
曾获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陈律在首都执业21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新华社财经国家周刊》、《工人日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生活都不富裕的两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成了难题。近日,海淀法院经过调解,通过救助基金等救济方式,解决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

70岁的黄先生诉称,2020年4月19日,其在海淀区颐和园西门路驾驶电动三轮直行,结果何某驾驶面包车转弯,撞到了自己。经交管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黄先生伤情严重,住进了医院。50岁的何某家庭并不宽裕,事故后又没有了工作,拿不出钱赔偿,黄先生本身也经济困难,他的医疗费用谁来付?

庆幸的是,经过多方沟通和申请,北京市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垫付了近6万元,何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先行支付了1万元,解决了黄先生治病的燃眉之急。但为解决剩余赔偿问题,黄先生将何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庭审前,保险公司、何某均表示认可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同意协商解决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了各方情况,为方便尽快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列为了案件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也同意参与协商解决。

法院为各方安排了线上调解,法官主持调解工作。经过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黄先生一定金额,何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支付黄先生部分经济损失,调解书对于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费用也进行了约定。

最后,法院将调解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各方,最大程度上方便了各方当事人,解决了此次纠纷。

法官说,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可以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法及时获得交强险赔偿和侵权人赔偿的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法官认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为受害人解决无力支付高额抢救费用的后顾之忧,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医治不及时造成伤势恶化。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赵一凡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