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基金冲抵单余额财务如何做账

jijinwang
应交税费之“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存在销项税额的,那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如何处理会计收入(或利得)而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怎么办?
例:2019年5月甲公司将老房子出租给乙公司到年底,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约定每月租金10.5万,合计8个月共84万,约定12月份支付租金,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那么5-11月如何会计处理,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处理,每月借应收账款10.5,贷主营业务收入10,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0.5,则收入是不含税的,但现在是简易计税方法,5%是征收率不是税率,
怎么办?是不是再创设一个科目,比如应交税费-待转应纳税额,借应收帐款10.5,贷其他业务收入10,贷应交税费-待转应纳税额0.5,尔后到12月,再借银行存款84,借应交税费-待转应纳税额3.5 贷其他业务收入10,贷应收账款73.5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

2、缴纳也通过简易计税会出现矛盾,比如甲公司当月开具总包发票103万元收取总包款,借银行存款103,贷工程结算100,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但甲公司并未缴纳上述款项,如果不将贷方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欠税,而是仍挂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的贷方,则下月取得分包发票51.5万时,会出现借工程施工50,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则下月只需要交纳简易计税的余额3-1.5=1.5万元,实际上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即次月分包款不得抵减以前的总包款,只能抵减以后的总包款。因此我们建议简易计税贷方期末余额应先结转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再于次月缴纳为妥。

3、如果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方法又有简易计税方法,可能会出现一般计税方法为多交税款,而简易计税方法为应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既然多交税款属于税务局欠纳税人的,而简易计税贷方余额属于纳税人欠税务局的,当然可以抵顶,但是如果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方余额不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而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多缴税款,需要转出多交增值税已作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如此才能实现相互抵顶,也才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细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发现这一端倪,即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企业全部的应纳税额,是可以抵减本期已缴税额栏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次预缴税额后的余额才是应补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