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11欧浦智网股吧停牌多久(欧浦智网吧(002711)股吧)

jijinwang

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浦公告编号:2020-03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或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2019年度业绩快报》,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83.9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6,461.28万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最终确定为负数,或201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工作措施

公司已采取各项经营措施,积极改变业绩状况,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解决债务危机:鉴于公司目前实际情况,银行借款大部分逾期,且公司目前还存在多宗重大未决诉讼。公司面临重大债务风险。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债权人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公司债务。公司仍在就债务减免与债权人协商当中,鉴于公司债务的复杂情况,截止目前,尚未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正式和解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最终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2、努力恢复生产:受公司土地房产被查封、债务逾期、银行账户被冻结、诉讼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信用受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层面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公司商贸业务和加工业务已停滞,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合理增加资产收益,与加工业务相配套的仓储业务业已转为仓租业务,公司将重点做好对公司客户的沟通工作,维护好新老客户关系,尽可能消除本次债务危机的影响。

3、全面梳理公司存在诉讼情况:截止目前为止,公司已发现诉讼超过30单,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逾人民币30亿元,且不排除未来还存在其他诉讼事项的可能性。公司已就目前掌握到的诉讼资料进行梳理,及时对外披露。聘请律师积极应对公司所涉及到的诉讼,并取得有利于公司的判决,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保持跟律师及时、充分的沟通,积极配合律师工作。

4、全面核查公司大额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短期贷款及预付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18年度对应收款、预付款、短期贷款计提了大量的坏账准备。公司已聘请律师团队,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争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5、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公司规范运作:2018年度,公司在对外担保、合同审批以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管理层舞弊、凌驾于控制之上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相关控制环节未得到有效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活动未有效开展。公司管理层已经认识到公司目前存在的重大内控缺陷,公司已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印审批、使用、登记及归档流程,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规范资金收支审批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控体系建设,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规范控制和管理。

6、积极配合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希望立案调查能尽快得到立案结论。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浦公告编号:2020-031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证监局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印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彭国宇、李孝国、蔡伟斌、詹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9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彭国宇、李孝国、蔡伟斌、詹惠: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9月24日,你们通过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或公司)发布股份增持公告,披露基于对欧浦智网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9年9月24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4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的公司股票。2020年3月24日,欧浦智网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你们未增持公司股份。

你们未如期完成增持欧浦智网股票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代码:002711证券简称:*ST欧浦公告编号:2020-03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06民初158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许德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143、184)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许德来提供形成于2018年3月29日的两份《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证明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同意为陈礼豪、田洁贞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由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向许德来出具,故可认定许德来与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据此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的出具时间,当时陈礼豪为欧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中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此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属于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债权人在接受该种担保时应对公司是否作出了同意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形式审查,而许德来在庭审调查中确认其未向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核实过该两间公司就上述担保行为是否有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而本案并无有效证据显示案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确经欧浦公司、中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故许德来基于案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要求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对陈礼豪、田洁贞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许德来提供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对于保证合同无效,许德来与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均有过错。根据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对许德来的损失即仲裁裁决确定的陈礼豪、田洁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债务人陈礼豪、田洁贞为案涉债务提供了物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仲裁裁决第二项执行后的债务余额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至于许德来所提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认定陈礼豪、田洁贞应负债务的部分,由于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因此,该部分诉求不应作为认定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许德来要求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承担超出主债务限度的利息、违约金及保险担保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另,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赋予担保人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有权向陈礼豪、田洁贞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38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陈礼豪、田洁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238号仲裁裁决第二项执行后的余额向原告许德来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陈礼豪、田洁贞追偿;

2、驳回原告许德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36,800元(原告许德来已预交),由原告许德来负担518,400元,由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8,400元。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许德来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8,4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158号。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