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专项基金(农村发展研究专项基金)

jijinwang
今天又是一片绿,毫无脾气,顺手点开支付宝看看给我什么意见。
首先判断我为更倾向于长期投资,然后向我推荐了一个低估值板块,投资港股的基金。我是没想到会给我推荐这个,但仔细想想,也是啊,港股现在估值这么低,长期看应该会涨起来的。不过想想这几年还是算了吧,你们觉得呢?

1、为什么今年买的基金都绿了?

实际上,很多原因是出现在自己手里,更多的是自己的投资心态与行为。而这,就是造成买基金“被绿”的主要原因。那么,该如何避免亏钱,已经亏了的又该怎么办呢?



一、买基金为什么会“被绿”?

1、狂追热点

现在很多人都是跟风买基金,但是热门的基金并不能确保所有投资者都**。很多人喜欢在基金涨势好的时候买入,其实,基金涨势越好,就越有可能触碰到顶点,而后下跌,投资人又兜不住,在跌破买入价时有资金需求而不得不卖出,这能不亏钱?

而正确的投资心理应该是:别人恐惧我贪婪,别人贪婪我恐惧。就好像你去菜市场一样,便宜了买,贵了就应该考虑是不是值这个价钱。

2、资产乱配

对股权、债券、另类资产之间未进行合理配置,所求非所买,风险承受能力低却买了一仓股票,想要高额收益却屯了各类债基。

3、不懂方法,频繁交易

只会一味追涨杀跌,在市场大热时加仓,在市场下跌时不能通过坚持定投或低位补仓的方法来摊低成本,反而一心止损,只能是“扶着墙”黯然退场。

基金其实本身提倡的是长期投资,频繁操作是不利于基金投资的,这样的不理性操作只会带来高额的手续费用。

而且交易频繁的人一般都是大众随从者,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投资观点,为什么买?什么时候卖?其实自己也没有想清楚。

4、持有时间短

想要落袋为安,短线频繁买卖,不仅收益不明显,还会产生不菲的手续费,给基金**做了贡献,自己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到手的钱飞了。目前绝大部分基金亏钱的朋友,其实基本上是持有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所以建议再耐心一点。

不要把每天的收益看得太重,其实只要你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去买入并且持有是不用太在意的,这样对自己也是放松,相反就是折磨了。

要知道,你永远也赚不到超出你认知范围的钱。不要总是和自己过不去,老老实实承认自己的无知,用最傻瓜又最稳妥的办法为手头的那点钱做点“正确”的事情。

二、如何避免基金“被绿”?

1、用闲钱来买基金,而不是准备赚一把钱就走的想法来买基金

基金投资是高风险投资,买入后既可能**,也可能在短时间亏钱,因此一定要拿出3-5年不用的闲钱来进行投资。而不是抱着赚一把快钱,想着牛市捞一把,结果很可能是亏钱的结局。

把牛市当做赚快钱的工具,这样的想法实际上挺可怕的。如果牛市还在继续,也许幸运地赚上一把,但是如果股市大幅调整到来,那就有可能买在高点开始亏钱了,这也是很多投资者牛市亏钱的主要原因。

因此,对于股票基金这样高风险的投资,需要拿出闲钱来投资,这样不管是涨跌,都能够坦然面对。涨了可以**,跌了可以继续投资,耐心等待未来上涨再**。

2、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进行投资

“没有不好的基金,只有不适合你的基金”。投资者在挑选基金产品时,首先需要对自己的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作出评估,选择基金产品的类型。其次要构筑投资组合,将低风险和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进行搭配。

新手投资者建议选择比较稳健的基金进行投资,不仅要看收益,还要看回撤率,选择回撤率小一些的基金。因为就算基金再好、历史收益再高,你拿不住,也白搭。

3、市场高位不买低位买

对于一只基金来说,高位买**的概率很小甚至没有,只有低位买入才能赚到钱。

但很多人进场的时间点没把握好,而且都是在高位的时候才跑步进场,认为这样多少可以给自己带来一些收益。却不曾想这一买进去等回本又是漫漫长路。

我们在买基金时,高位尽量少买入一些,即便要买入也可以通过分批次投入或者定投的方式买入。

总之,基金“被绿”了并不可怕,保持对市场的理性分析,仔细诊断持有的基金产品。把差些的基金换成相对好些的,至少在市场回暖时,好的基金有更大的机会,更快的速度挽回损失。如果你持有的基金本身还不错,你可以在合适的时机分批补仓,拉低投资成本,尽早实现解套。

回答这个问题一定要整体看,今年和去年明显是和跷跷板行情,如果你手头基金绿了,说明你一定买的是去年大红大热的基金。

2、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可以用于投资吗?

1.在现行的三部有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例中,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值增值的概念,但并没有就基金会如何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正在逐渐成为一类重要的收入来源。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专门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在征求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领域有哪些?禁止投资的领域有哪些?为何这样规定?

投资领域的确定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做了以下规定:

首先,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其次,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该办法是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如果在此之前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投资活动不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则原则上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妥善处理,但在办法出台之日起到正式实施期间,不宜再新增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待办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组织新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执行新的规定,如有违反,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3.慈善组织如何控制投资风险?何种情形下投资出现损失,慈善组织才应当承担责任。

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与一般企业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务必要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首先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第五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七条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

其次,办法通过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如第八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基金会为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慈善组织的相关人员在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要求?如何理解“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关于“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但如果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目前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指出的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可以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但不能想当然地称为私募基金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私募基金会的概念,与之较接近的法律概念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由一个有公信力的、专业知识强的人或者机构,将零散投资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用于投资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产品,从而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组织。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主要是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但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主要是受《慈善法》和2020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基金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很多公募基金会下设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冠名基金。不过,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由于捐赠人参与管理的力度大,通常捐赠人会比较强势。而基金会一般则会比较迁就捐赠人,尽量满足捐赠人的要求。由于很多捐赠人和公益机构并不是很了解捐赠和赞助的区别,以至于出现了某些专项基金为捐赠人、发起人或关联企业牟利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