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信托基金不能查封(单位信托基金是哪个国家)

jijinwang
[房地产巨头竟无处安身立命 泰禾集团总部要被查封!]
5月9日,一封来自渤海国际信托的“催离”公告震惊业界,公告就贴在泰禾集团员工和高管去公司都经过的地方——泰禾北京公馆的电梯口。
公告义正辞严地指出,要求泰禾集团5天内搬离泰禾北京公馆,否则,渤海国际信托将对公馆依法申请查封保全。
令人疑惑的是,既然是泰禾的公馆,为何“耀武扬威”的却是渤海国际信托?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9年7月,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8号楼房地产全部楼层房产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担保,并与渤海国际信托签订了抵押合同,设立了抵押权登记。
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正是泰禾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抵押的这栋楼就是泰禾北京公馆。
抵押合同约定,未经渤海国际信托书面同意,泰禾集团不得将抵押物以出租、赠予、转让等任何方式处置,并且不能被第三方强行占有或者进行其它处置。
但是,渤海国际信托在公告中明确指出,现未经其书面同意,公馆已被第三人擅自占用或居住,该行为违反了抵押合同约定,已对渤海国际信托债权的安全性造成损害。
于是,渤海国际信托在泰禾北京公馆的电梯口贴公告警示,要求相关人员5日内搬离大楼,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否则其将采取法律措施对公馆申请查封保全。
无处“安身”的泰禾又将流浪?
这栋即将被查封的泰禾北京公馆,还有一个名字叫泰禾北京金尊府。这是泰禾集团将远洋国际的一栋烂尾楼改造升级而成的高端酒店式公寓。
这栋酒店式公寓属于70年产权的住宅类产品,部分房间已被高价出租,租户大多是在国贸上班的高端人士。
另外,值得非常注意的是,泰禾集团目前的办公地就位于这栋楼上。
利用住宅办公是否合规暂且不论,一旦这栋公馆被渤海国际信托申请查封,则意味着泰禾集团的总部又要开启“流浪”模式,泰禾老板及一众高管员工,下一站又该前往何处办公?
同时,那些遭殃的公馆租户,也意味着要面临跟蛋壳公寓租户一样的命运,即被迫“流离失所”。
实际上,泰禾之前的总部并不在泰禾公馆,而是位于国贸的招商局大厦。前几年由于泰禾大肆扩张,人员激增,以至于招商局大厦不够用。于是,泰禾集团还在附近的海航大厦租了一层用于办公。这些都是寸土寸金的地方。
但是,随着泰禾集团2020年年中债务暴雷,最终因交不起租金而不得不解除和招商局大厦的租约。因此,公司高管只能被迫搬至泰禾北京公馆办公,而其他员工则被迫搬至海航大厦办公。
有员工透露,早在招商局大厦办公时,由于泰禾交不起水电费,时不时就被招商局大厦的物业强行断水断电,甚至会锁上卫生间的门。上班时,由于卫生间无法使用,员工只能厚着脸皮去咖啡店上厕所,非常尴尬。
彼时,泰禾集团总部已有超过半数人员辞职。
到了今年3月份,海航大厦的租约到期,泰禾再次由于交不起租金而停止续租。所有员工只能再次被迫搬到泰禾北京公馆上班。
由于北京公馆的房间是居家设计风格,用于办公自然不合理也不方便。
泰禾何去何从?
忆往昔峥嵘岁月,泰禾也曾是挥金如土、风光无限的房地产商。
2014年至2016年,楼市大牛市行情期间,泰禾集团在全国疯狂扩张,高价购入多宗地块。比如,2015年泰禾的净利润就同比增长70%至13.25亿,2016年再次同比增长29%至17亿。
然而,到了2017年,伴随着楼市调控的开启,房企融资环境收紧,泰禾集团的资金压力逐渐走高。2019年开始业绩也急转直下,当年净利润同比大降八成至4.66亿。
进入2020年,泰禾集团的资金链直接断裂。
去年7月,泰禾与万科双方签署协议称,在满足多个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万科将通过旗下企业以24.27亿元收购泰禾19.9%的股权,成为泰禾第二大股东。
彼时,大家以为泰禾迎来了白马骑士。然而,协议落地至今已有九个多月,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近4.6万股民在焦虑地等待平仓,等来的却是从去年7月至今泰禾的股价跌超六成;而泰禾各地业主在焦虑地等待收房,等来的也是一次又一次的“空口承诺”。
一季报显示,截至2021年3月31日,泰禾已到期的未归还借款金额高达455.94亿元。而其手头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为11.67亿元。
同时,进入2021年一季度,泰禾集团也仍未恢复造血能力。去年一季度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产,理应业绩基数较低,今年一季度业绩转喜的概率很大。
但泰禾集团2021年一季度的营收仅为3.97亿元,还比去年疫情下的一季度营收同比减少了17.25%,同时实现净利润为-3.55亿,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6.27亿。
如今,因交不起房租,办公地也被迫一搬再搬,连上市公司最后一点形象也已荡然无存。
因此,如何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俨然成了所有债权人急需考虑的问题,毕竟泰禾债台高筑,粥少僧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规定:“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规定: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规定: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账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证券、资金(条文略),以及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1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有价证券(条文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函)规定:

“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规定: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规定: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来源: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