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穿透原则(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jijinwang
这些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资本盛宴,有多少的得利者是潜藏于股东阵营那一批私募基金中?如果层层穿透下去,可以看到多少庞杂繁复的合伙人?又会有多少投资者选择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家人或者看似毫无关联的马甲公司进行代持?

资金穿透是什么意思

资金穿透指的是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即实缴资本与注册资金不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拓展资料:

1,不同于IPO,资管计划语境下的“穿透”主要是审核股东/投资者是否超过法定人数,ABS资产的“穿透”通常是指判断底层资产是否属于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列明的,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目前,负面清单的前七条列举了特定资产类型(不能发ABS),而第八条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思路,对“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同样列入负面清单,禁止通过搭建双SPV(通道)的形式以规避监管。

2,举个例子:委托人A委托B信托向C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放信托贷款,A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尽管基础资产名义上是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其实质上是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于C平台公司的资产,属于负面清单第二条列明的资产类型,“穿透来看”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

3,私募基金多层次分销,中间涉及的参与主体很多,项目的投资者、资金募集者在层层嵌套中会被掩盖,这种掩盖之下,万一出现问题,会牵出一堆问题。穿透就是要把每一个层级的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基金交易结构、资金的募集者都调查清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私募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金融上所说的“穿透”是什么意思

穿透的意思就是看透实质,具体到金融行业中,金融上上所说的“穿透”的意思就是具有核准申请人和管理人的资质了。以私募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是要求满足穿透性原则的。意思就是私募基金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并且近三年的年薪不低于50万的要求。私募基金需要针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这个核查的过程就叫做穿透,核查可以保证避免“一人名义多人出资”的情况的发生。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期货权益、保险产品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此外以下投资者应视为合格投资者: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依法设立并且在基金业协会已经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另外应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的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的投资者是否能够判定为合格投资者,并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如果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应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原规定数量。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穿透”能让资产更透明吗?

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注销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北京天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比如北京天尔投资公司负责巴铁基金理财产品咨询和承销,其对项目的描述是“预期年化收益高达14%,资金投向高收益债券和PPP政府项目”。然而经过监管部门层层“穿透”后发现,投资人的资金被嵌套在销售机构的P2P理财和类私募产品中以规避监管,实际是一个正在亏损中的试验轨道项目,底层资产的投资风险极大。向下穿透底层资产,帮助投资者看清了项目的真面目,让虚假私募管理人现出原形,又让违规投向房地产、非标资产等领域的理财资金再无可乘之机。

2017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要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无论是向上穿透还是向下穿透,都反映了“穿透式监管”让资产更加透明的巨大威力。在金融行业综合经营趋势加剧的背景下,金融产品的交叉性、跨界性、风险传染性更加明显,金融乱象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能够看穿条款、投资目的、资产和资金流向,治理金融乱象,起到真正防控金融风险的作用。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的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穿透式监管将更加完善。

有限合伙投私募基金穿透对gp出资要求。

有限合伙投资私募基金,该有限合伙没有备案,会被穿透核查其合伙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包括核查其GP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即投资100万以上的机构或个人。

另如果该GP是要投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