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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家人躺在医院里,没有朋友蹲在监狱里,这就是幸福。谢谢每一位关心爱护我的人!一年六个月之后,终于可以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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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南方周末报道:

“天地侠影”PK广汇能源案跟踪报道: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引发的刑案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陈中小路 李微敖

因为在网上发文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汪炜华被刑拘已近十个月。检方对其的指控,最终锁定在他发表的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至其案发,这条微博总共被转发4次。

“合理推测”还是“捏造事实”;“故意攻击”还是“正常评论”……此案的审判结果,事关批评公司的尺度。

“广汇崩盘,就会影响新疆的稳定;否定孙广信(广汇集团董事局主席),就会影响新疆的稳定。”

2014年8月8日,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一审开庭。代表“受害单位”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汇能源)出庭的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新胜律师,在庭上如是说。

被告人汪炜华戴着脚镣和手铐出庭。此时,距他从上海家中被乌鲁木齐警方带走,已近十个月。两位辩护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江华,均为其作无罪辩护。

庭审持续了近十个小时,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公诉方天山区检察院建议对汪炜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当事人汪炜华并不愿意接受有罪判决,他在坚称无罪之余,还当庭表示,“如果真要判有罪,不在乎再多关几个月”。此前,他曾经拒绝取保候审。

截至8月13日,此案尚未宣判。

是不是打击报复

律师严义明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最终汪炜华被判处有罪,他本人将实名向证监会继续举报广汇能源。

生于1971年的汪炜华,拥有两个硕士学位和一个博士学位,40岁以前的人生主要在校园里度过。

四年前,他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辞职从事个人投资,并以“天地侠影”为网名,活跃在新浪微博、股吧、雪球等社交网站上,不时对中国资本市场各个角色发表激烈批评,是一个网上小有名气的“刺头”。

新疆上市公司广汇能源,是汪炜华着重“点评”的几家公司之一。其大股东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

2013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上海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汪炜华刑事拘留;随后,又把他带至乌鲁木齐关押。同年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批准逮捕。

为汪炜华一案,乌鲁木齐警方用时约四个月,飞赴全国各地“侦查取证”。2014年1月,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把汪炜华案移送检方。不过,此后案件又两次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至今年6月16日,由天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中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汪炜华利用互联网,以“天地侠影”的网名撰写多篇文章,多次被点击和转载。汪炜华捏造并散布广汇能源中报严重作假,存在严重财务欺诈等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了其商业信誉。

8月8日,此案一审开庭。虽然起诉书内容只有短短一页半,但控辩双方交锋激烈,庭审持续了近十个小时,至北京时间21时许方告结束。

作为“受害单位”广汇能源委托出庭的诉讼代理人,董新胜律师在庭审中用相当多的时间,介绍广汇能源和广汇集团取得的成绩和荣誉。

汪炜华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汪向证监部门的举报,戳到了广汇能源的“痛处”,才导致其向警方报警,然后推动司法机关抓捕汪。这在时间上,也相当“吻合”。“广汇能源此举,有报复之嫌。”

董新胜律师对此回应,广汇能源的报警行为“不是打击报复”,更不是对汪炜华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举报广汇能源后做出的报复之举。因为在广汇能源的多次公告中,公司都写明了,“将永久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诉的权利”。

严义明律师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果最终汪炜华被判处有罪,他本人将实名向证监会继续举报“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之事。

一个相关细节是,汪炜华案被检方退回补充侦查时,曾要求警方核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证监局是否收到汪炜华的举报,以及是如何处理的。但乌鲁木齐警方给出的回复报告是:“我局已向新疆证监局发函并通过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与其沟通,‘均无果’。”

被羁押近十个月的汪炜华,出庭时精神不错,相当健谈,不时有情绪激动。他的父母也出现在旁听席上,这是儿子被带走后,他们第一次相见。

广汇能源董秘、副总经理倪娟,带着一批员工前往旁听庭审。倪娟中途曾离席通过电话通报庭审情况,对于南方周末记者提出的问题,倪娟则以“我不清楚”回应,就匆匆离去。

“我的成名作”

“广汇能源将会成为我的成名作。”检方称,这就是汪炜华的“犯罪动机”。

汪炜华被抓后,他持续质疑广汇能源的动机一度在网上引发猜测,亦有说法认为“背后有团伙作案”。

这些揣测早已存在,汪炜华曾多次在网上发帖解释:对广汇能源的关注起于看不惯但斌等“明星”私募、公募经理人被广汇能源高规格接待,过度“鼓吹”。

在发表第一篇分析广汇能源的文章时,汪炜华就在开头写了条声明:“本人从不做空,没有融券账户,更不持有任何相关的广汇能源融券头寸”。此后近一年里,他十次以上反复重申自己只看空,不做空。

从持续约半年的侦查及两度补充侦查结果来看,虽然警方对此奔赴多个省市调查取证,调取了汪炜华多位家属的股票账户,对多位在QQ上与汪炜华聊过广汇能源的朋友或记者进行笔录,但并无“突破”。

警方侦查阶段,曾多次问汪炜华,“谁让你发的这些文章”。汪回答说,“没有别人指示,是我自己发的东西”。

这个背景下,汪炜华是否“故意”在网上发布针对广汇能源的“虚假信息”,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主要争议之一。

检方认为,汪炜华的文章和评论,有些带着感情色彩,属于主观故意。

汪的辩护律师则称,带着感情色彩,并不代表汪是“故意”去攻击广汇能源。辩护律师认为汪炜华不存在“故意”的缘由——他从来不是广汇能源的员工,从未买卖过广汇能源的股票,与广汇能源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不过,警方侦查中,从2013年7月汪与家人的QQ聊天记录里找到一句话,“广汇能源将会成为我的成名作”。检方称,这就是汪炜华的“犯罪动机”。

在这段对话里,汪炜华把扳倒了蓝田股份的刘姝威引为榜样。刘是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2001年她的文章揭开了当时正大红大紫的上市公司蓝田股份的财务造假,致其最终退市。这是一个震动中国资本市场的事件,刘姝威因此成名,当年被评为中央电视台“2002年经济年度人物”和“感动中国-2002年度人物”。

这段聊天记录中,在家人问扳倒广汇能源对你有什么好处时,汪炜华说,混迹资本市场,需要个人威望。在法庭上,汪炜华解释,这段对话“仅仅只是与家人的一句闲聊”。

汪炜华说,他写的批评文章,不仅仅包括广汇能源一家,还有中国建材等几家上市公司,这些文章同样都是发布在自己的博客或微博等社交网站上。

浏览他在多个社交网站的个人页面可以看到,除了广汇能源,贵州茅台、中国建材和苏宁云商等几家上市公司也是他长期抨击的对象。汪炜华亦以此为傲,他的个人博客名就叫“投资,从质疑开始”。

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

在事实性资料基础上所做的财务欺诈等结论,属于“捏造事实”,还是“评论”、“合理推测”,是双方争锋最激烈之处。

与年初乌鲁木齐警方出具的一份长达九页的起诉意见书相比,起诉书已浓缩至短短一页半。检方对汪炜华的指控,最终锁定在他发表的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

三篇博客,均为汪炜华在分析文章中推断广汇能源存在财务欺诈等行为。而涉事的一条微博,原文为:“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哪怕这家公司公开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场追捧……是中国资本流氓市场里的一块又黑又脏的遮羞布”。

这种语言,是汪炜华在网上一贯的风格。至其案发,这条微博被转发了4次。

检方认为,汪炜华上述言论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法庭上,辩护律师出具了汪炜华这些言论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和地质勘探报告等公开资料。控辩双方对于这部分内容本身,并没有争议。

但是检方认为,汪炜华在这些事实性资料基础上所做的结论——财务欺诈、操纵股价、曲线买卖自家股票和黑帮企业,属于“捏造事实”。而汪炜华的辩护律师回应称,这部分有的属于汪炜华的“评论”、“观点”,有的是其根据事实给出的“合理推测”,不属于捏造。

这是当日庭审时两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也是汪炜华一直以来质疑的缺环——他的文章结论,往往来自推理,一些涉及公司财务操作、资金流动等方面的情况,他作为局外人并无任何实质性“证据”。

早前在网络上,也有网友向他提出了这一点,但汪炜华认为这应该交给证监会去调查,而不是自己。

“汪炜华不是专业新闻单位或机构,他是作为个人在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如果这样的行为定义为犯罪,显然会极大抑制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舆论监督的热情,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思想相悖。”

一份受辩护律师委托,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出具给法院的法律咨询意见书提出,在金融证券领域,当“言论自由”遭遇“商业信誉”,应侧重保护前一权利,因为资本市场本身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这种特征加大了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上市公司涉及公共利益,对投资者而言,信息公开和舆论公开殊为重要,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欢迎舆论监督。资本市场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市场,有一定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依据公告等公开信息,经过合理推论发表观点,对于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判断,具有积极意义。

之前被警方列入起诉意见书的另一项“罪状”,则未出现在最后的指控中。

这项“罪状”是,汪炜华根据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告,质疑广汇能源参股的一个油气项目,实际位于哈萨克斯坦没有石油的“东哈”地区。

最初,尽管汪指出了发言出处,警方还是称其“置事实于不顾,未经考证,仍然转载他人写的文章……言论含沙射影,暗示广汇能源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存在问题,必然误导投资者,使广汇能源投资价值大打折扣”。不过,检方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时,曾要求公安调取和确认汪炜华的这部分言论来源,并最终去掉了这部分指控。

“其他严重情节”

检方称,汪炜华的文章,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不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对比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和天山区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可以看到,对汪炜华言论带来的相关利益方损失情况的描述,出现显著变化。

最初广汇能源报案时称,“天地侠影”的“虚假言论”被“多家媒体不经核实地转载”后,监管机构要求广汇能源股票停盘、写书面情况说明并发布澄清公告,公司信誉严重受损,股价大幅下跌,市值缩水两百余亿元……公司股价下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2014年1月形成的起诉意见书中称,汪炜华在网上大量发表捏造散布诋毁广汇能源的文章,并经《投资快报》、《金证券》、《第一财经日报》、《北京青年报》、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网、人民网、财经频道、北青网和《现代快报》等国内主流媒体转载,严重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给广汇能源投资者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除了列举广汇能源股价下跌带来的市值蒸发数据作为佐证,起诉意见书还称,已查证多位投资人因受汪炜华“虚假信息”影响,低价抛售广汇能源股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68万元。

在汪炜华被拘后,乌鲁木齐警方曾奔赴东莞、杭州、北京、南京等地,对几位不同职业的个人投资者进行询问笔录,并提取他们的股票账户记录作为受损证据。

这些“损失”,正是汪炜华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追诉依据。

此后,检方在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过程中,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汪炜华涉案言论的媒体转载情况和核实转载原因。而公安补充侦查完毕后提交的补充侦查报告书,没有提交转载情况,并称无法核实转载原因。

南方周末记者也曾查阅过这些媒体同期针对广汇能源的报道,发现主要是由汪炜华的质疑引发出记者独立撰写的新闻报道。在上述媒体的部分报道中,汪炜华作为采访对象之一出现。

8月8日的庭审中,董新胜律师强调,汪炜华的文章,造成了广汇能源股价的不正常下跌,经“有关专家估算,损失四十多亿元……有的投资者,一个人就损失三千多万元”等。

对此,汪炜华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上证指数和广汇能源等能源类上市公司股票走势图,用以佐证汪炜华文章发表期间,广汇能源股价走势与上市指数及同类公司走势相似,并未严重偏离。而几位“受害”投资者卖出广汇能源股票时段,上证指数和同类公司股价也发生严重下挫。

据此,汪的律师们认为,广汇能源股价变动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原因,不能把投资者受损与汪炜华的行为简单扯上因果关系。

虽然广汇能源和汪炜华两方律师就这个问题在法庭上出现争辩,但在最后提起公诉时,上述媒体转载、广汇能源股价下跌以及投资者损失情况均未在起诉书中被提及,只称汪炜华的“虚假信息”,造成广汇能源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发表澄清公告,严重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

检方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广汇能源的股价损失,包括股民损失,已不在公诉方指控的范围内。

对于被诉内容,汪炜华的辩护律师表示,针对市场质疑予以公告说明情况,本就是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义务之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汪炜华被指控罪名的认定包括:“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方称,汪的文章,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不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董新胜律师称,汪炜华的文章,对广汇能源的生产、经营、销售,没有造成影响,主要是对广汇能源在资本市场上的信誉造成影响。

“不在乎再多关几个月”

“这是我做律师以来,第一次遇到这种当事人拒绝取保候审的情况。”

天山区检察院出具的随起诉书提交给法院的一份量刑建议书称,汪炜华“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期是两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为汪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检方建议法院判处汪炜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今,汪炜华被羁押已10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按照检方建议判决,汪炜华将很快恢复自由身。

但汪炜华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均表示,即便如此,也不接受有罪判决。

严义明律师说,在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时,律师为汪炜华申请取保被拒,但移送至检方后,检方曾告知可以为汪办理取保候审。不过,汪炜华拒绝了,他担心一旦接受这个条件,案件可能长期拖延,而自己将不清不楚地背负“罪名”,并可能影响办理出国手续等。

“我做律师以来,第一次遇到这种当事人拒绝取保候审的情况。”严义明说。

“都关了这么久了,不在乎再多关几个月。”法庭上,汪炜华说。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有罪”,“千万不要判缓刑”,因为自己已经被关了将近十个月了。

“天地侠影”涉案的 三篇博客和一条微博

汪炜华被最终指控涉嫌犯罪的第一篇博客,是《广汇能源的资本巨像必将坍塌》。文中,汪炜华结合一些网上公开查阅到的地质机构勘探数据,对广汇能源哈密淖毛湖煤田的煤层厚度、埋藏深度和剥离率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由于这些数据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中的长期摊销费用计算,汪炜华据此推断广汇能源存在财务欺诈。

第二篇名为《广汇能源,黔驴技穷》。汪炜华指责股价正在大跌的广汇能源,为一项股票回购计划申请的停牌行为,是“赤裸裸的操纵股价”,目的是应对跌势,“保护四十多亿元的市场融资盘”。

第三篇《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纪》,是汪炜华被拘的“导火索”——他从广汇能源2013年的中报中,发现一个名列第四大股东的自然人张建国,其名下公司曾从广汇能源获得过1.5亿元委托贷款。据此,汪炜华推测广汇能源通过放贷给张的公司,再假手于张个人曲线炒作广汇能源股票。对此,汪炜华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涉事的一条微博,原文为:“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哪怕这家公司公开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场追捧……是中国资本流氓市场里的一块又黑又脏的遮羞布”。至其案发,这条微博被转发了4次。

发布这条微博的背景是:当时广汇能源的一家运输合作伙伴公司,正在公开控诉广汇能源修建路况很差的简易公路,并使用非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费低廉被迫超载造成多起车毁人亡事故等。实际上,汪炜华转发并评论了这家运输公司就此所发的微博内容。

事件回放

过去两三年里,个人投资者汪炜华以网名“天地侠影”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多篇文章,通过分析与推断,对多家上市公司提出质疑。

新疆上市公司广汇能源,是汪炜华2013年着重“点评”的几家上市公司之一。其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局主席孙广信,在2014年“福布斯富豪榜”上,以34亿美元的净资产名列中国内地富豪榜第27位、全球富豪榜第466位。

广汇能源也曾几次发公告,回应汪的质疑。

在自己的微博、博客等社交平台上持续撰文批评广汇能源大半年后,汪炜华采取了更进一步的行动。2013年8月下旬,他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举报称,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并在网上“直播”举报进展,此举随即引来不少媒体的关注与报道。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汪炜华的涉案,起于2013年9月2日“受害单位”广汇能源的报案。次日,该局即“经过审查”立案侦查。

2013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上海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将汪炜华刑事拘留并将其带至乌鲁木齐关押。同年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批准逮捕。

2014年1月,汪炜华被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移送检方。此后,案件两次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4年6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8日,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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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中文网:

“天地侠影”被拘,罪在质疑上市公司?

2013年10月12日,上海。42岁的汪炜华独自坐在家中用自己的笔记本上网。他有一个用了多年的网名,叫“天地侠影”,在微博和股票投资论坛小有名气。

9点32分,汪炜华还在新浪微博转发并评论了一条讨论“爱国”的贴子。10点20分,他在微博上仓促发布了一条只有四个字的贴子——警察来了。十几分钟后,一位与汪炜华相熟的网友跟贴回问道:“难道是新疆的?”,但是他再也没等到汪炜华本人的任何回复。

那一刻,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两名警察已经进入汪炜华的家中,亮名身份,并迅速控制了室内全部三台电脑及手机。随后他们通知了汪所住小区的辖区片警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负责经侦的警察。据乌市经侦支队的警察说,他们是在接到新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256.SH,下文简称:广汇能源)的报案后,立案侦察,对汪炜华住所进行捜查。他们于上午11点左右將汪炜华带往上海经侦支队进行审问,并于17点左右通知家人将其以“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事拘留。

10月30日,汪炜华的一位家人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回忆了上述这段情景,为了保护自己,他没有透露自己的名字。

导致汪炜华被刑拘的,是他一年来在其个人博客以及财经论坛雪球网(xueqiu.com)上发表的多篇质疑广汇能源财务欺诈以及操纵股价的文章和评论。汪炜华在雪球网上标注的个人关注股票多达43只,发表的讨论贴有2800多条,粉丝数有八千多人。

从十几年前开始,中国股市的众多散户投资者,会热衷于在网络平台上与网友相互交流自己对某家公司的看法,不管他们是否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他们用来帮助自己做分析和判断的依据,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或媒体报道。这就像一个自发的、关系松散的证券研究机构,其中一些发言比较活跃、希望让人认可其投资专业素养的“意见领袖”,甚至还会经常撰写一些长篇的深度分析文章,并力求引用充足的事实依据,看起来逻辑严密。而汪炜华在雪球就是这样一个小有名气的意见领袖。

汪炜华曾对媒体及自己的代理律师强调,自己以及亲属均没有持有过广汇能源的股票,也没有想过要去做空这支股票。

在中国股市的历史上,曾经有过小股民或是独立分析人士因揭露上市公司财务问题,被相关企业提出民事诉讼的先例,亦曾有过媒体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被警方发出通缉令的个案。然而,像汪炜华这样一个散户投资者,因为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言论,质疑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而遭遇企业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最终触发警方长途奔袭近四千公里对其实施“跨省刑拘”,这样的事件对于众多中国股民来说,几乎是闻所未闻。

“上市公司面对质疑、甚至谣言,应该如何应对?发公告不就是要澄清各种谣言吗?何必抓人!抓人堵嘴只能引起更多质疑。”一位名叫“英定文”的新浪微博实名认证网友,在汪炜华在新浪微博上托人发出的法律求助贴后面这样评论说。

9月,汪炜华曾在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广汇能源财务问题之后,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坦言,自己并非是恶意举报、恶意做空广汇能源,现在他所苦恼的,不单是监管部门会否对举报内容做详细调查,而是想要正常去质疑上市公司变得愈发困难。

8月下旬以来,中国政府掀起了一场针对网络谣言的集中整治行动,已经有包括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在内的数人被警方以涉嫌网络传谣被刑拘。天使投资人薛蛮子因涉嫌嫖娼被拘,央媒高调地向薛蛮子、李开复等“网络大V”开炮,称“莫让大V变大谣”,对这些以往在微博上较为活跃人士的公信力给予批判和质疑。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台。根据该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构成诽谤罪。而这一数字准绳的合理性,立即引发争议。“天地侠影”被抓,正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但是,普通股民在互联网论坛上评论上市公司,是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这更让众多与汪炜华一样的散户股民网友,陷于前所未有的迷茫——对上市公司的合理质疑和造谣,二者之间的界限究竟该怎么判断?上市公司应该如何回应股民的合理质疑?有着20多年发展历史的中国股市曾经因为信息不透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黑幕丛生,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被诟病;经济学家吴敬琏甚至有过“中国股市类似赌场”的评价。为规范股市,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证监会也要求作为披露信息重要主体的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真实信息披露的准则,让投资者了解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中国亦在《证券法》中明确提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这些都表明中国政府认识到,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只有建立在信息真实透明基础上的股市才能健康有效地运行,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包括中小股民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网友反弹

“天地侠影”被拘,激起了雪球网上不少股票投资者的激烈反应,甚至有人以公开信的形式发出诘问,要求证监会干预。也有一些曾经激烈看空某只股票的雪球网友,被其他网友发现开始默默删除一些敏感发言。

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与此案相关的提问时表示,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支持并且欢迎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加强监督,但这种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客观发表评论,避免误导市场”。

雪球网CEO方三文,也是12日晚间读了雪球网上的一条贴子,才获知汪炜华被抓一事。他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表示,“我看到这个消息还是蛮意外的,以前对‘天地侠影’有点了解,知道他比较偏激,但都属于个人层面的意气,抨击上市公司,应该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动机或者阴谋,不至于被抓起来吧。”

方三文说,以前股民网友普遍认为质疑上市公司是股民天经地义的权利,就算质疑错了,也没有多大问题。有些质疑态度过于坚决的,也会激怒公司股东。但之前的案例,并没有上升到刑拘的严重地步。比如,在汪炜华遭遇刑拘之前,雪球网也曾有两名网友,分别因为质疑贵州茅台(600519.SH)和南京雨润(01068.HK)这两家上市企业而被卷入舆论漩涡,有上市公司表示将报案,但最终公安机关并未对这两个网友实施立案和刑拘。

方三文表示,雪球作为一个开放的交流平台,网友发布股评属于个人自由,其内容本身如引发法律纠纷,平台并不负法律责任。但有不少雪球用户表示愿意为因质疑上市公司遭遇法律风险的用户提供法律援助。

《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了数位雪球网的网友,请他们发表对事件的看法。这几位网友因安全考虑,均不愿意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

“我第一反应是不相信他会因为批评上市公司而被刑拘,还以为是因为其他问题或商业纠纷,后来看到纸媒报道才知道真与广汇能源有关。”正是这位昔日与汪炜华曾有过激烈讨论甚至互相“拉黑”的雪球网友“释老毛”,于10月23日在雪球网发布了《关于“天地侠影”事件致证监会的一封信》,呼吁“监管部门在尊重司法公正的条件下合理干预,还中小投资者一个公道”。

“作为一名普通的A股股民,‘天地侠影’事件让无数散户噤若寒蝉、兔死狐悲。”“释老毛”在这封公开信中表示,“乐于为企业唱多的机构大V,与发声质疑的股民小散,冰火两重天的待遇严重破坏了市场上的信息对称,也违反了证监会一贯提倡的证券市场必须遵循的‘三公’原则。”。

“‘天地侠影’个人修养并不高,发言容易情绪化,我们俩是早就互相拉黑对方了,我写那个东西纯粹是对事不对人,是为全体投资者而呐喊,是为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而呼吁,”“释老毛”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表示,他认为汪炜华不是职业记者,更不是做有偿假新闻,他只是一个普通散户,他的发言也在合理质疑和批评的范畴,最多是民事诉讼而非刑事问责。在雪球与“天地侠影”因为意见不合而交恶的网友,并非“释老毛”一位,但是得知他被拘的消息后,大多数平时嫌其偏执的网友,都主动站入声援的队伍。

广汇能源证券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证实了该公司向乌鲁木齐警方报案,但拒绝解释报案的具体原由。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鉴于该案件已经举报到公安机关,关于案件的处理应由公关机关来负责,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结,公关机关没有正式对外做出相关声明之前,不便置评。

汪炜华其人

据汪的家人介绍,汪炜华1995年赴澳大利亚留学,最终在墨尔本大学获得通讯专业博士学位,随后留校从事研究工作。几年前,汪炜华从大学辞职,开始专业从事股票投资。汪目前的身份,是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为了子女教育问题,他选择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今年6月飞回上海探亲。

“他这个人非常聪明,从小到大,一路保送上学,一直到念到博士,书生气比较重,性格也比较执着。智商很高,但出国太久了,对中国的国情都缺乏了解。”汪炜华的家人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这样描述他们眼中的汪炜华。汪炜华给自己的新浪博客命名为《投资,从质疑开始!》,似乎反映了他喜好质疑和钻研的投资理念。

2012年10月,尚在澳大利亚的汪炜华,根据广汇能源的公开财报披露信息,提出公司夸大了天然气项目的价值,同时另有煤化工项目在竣工后未按时转为固定资产,仍被计为77亿元的在建工程,以及露天煤炭开采的剥离费用不应纳入未来长期逐年摊销等问题,质疑广汇能源存在美化报表,以缓解股权质押对股价形成的压力。

2013年8月23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查意见,广汇发布半年报补充公告,公示了经“融资融券、转融通担保账户明细数据查询”后重新分拆和计算得出的公司前十名股东名单。

几个小时后,汪炜华于8月24日凌晨先后在雪球财经论坛以及自己的新浪博客上发文指出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 涉嫌严重违规”,理由是他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公司第四大股东——自然人张建国,亦为广汇能源1.5亿元委托贷款的受益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汪炜华实名向中国证监会和证监会新疆监管局递交材料举报广汇能源及张建国个人账户问题。

那时,汪炜华已经回国探亲,在上海的妹妹家中暂住。

广汇能源方面,应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交易所要求,则在8月28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尽管张建国自行购买广汇股票,但广汇对其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业务,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广汇能源认为汪炜华举报问题以及随后引发的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并存在重大差异”。

因为家人都不做股票,所以汪炜华在家中也很少和家人聊到股票投资。直到今年8月底,他才告诉家人,自己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广汇能源一事。

因为股民在互联网上发贴质疑看空一支股票的事常有,所以汪的家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件事的后果会有多么严重。在从媒体上看到广汇能源已向当地司法机关报案后,家人建议汪炜华 “早点回澳大利亚”,但这个建议被汪否决了。他认为,“质疑上市公司是很正常的”,司法机关不应对此立案。

汪炜华的家人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说,10月12日上午,当一众警察进入汪炜华的家中,经过搜查总共找到三台电脑及一部手机,现已全部没收。而汪炜华在现场反复向警察提问的疑问只有一个:“为什么不是证监会来向他进行调查,而是公安局?”对此,警察们的回应也很直接,报案方是广汇能源,是否应该证监会出面调查,他们并不清楚。

汪炜华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新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江华,10月28日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介绍案件进展时称,从法律程序上说,汪炜华目前处于刑事拘留状态,此案则处于公安侦察及搜集证据阶段。

截至上周末,汪炜华已经历过两轮审讯。汪炜华向律师表示,公安对其的提审都属于“正常提审”,提问都是针对基础事实进行了解。

由于该审讯属于“独立侦查”性质,因而律师无权参与旁听。代理律师刘江华称,至今尚未能从承办警官手中获取有关举报单位以及举报具体依据(举报信)等重要涉案信息。

““他的情绪一直很好,对自己的所做所为也不认为有错。他很自信,对警方提审也没有感觉到任何压力”,刘江华这样描述对汪炜华的印象。在与律师的会面中,汪炜华告诉律师,他针对广汇能源发表的质疑言论,主要通过自己的博客和微博,而其他网络媒体对其文章的转载,并未经过其本人授权。

截止目前,为搜集资料,刘江华已经与汪炜华面谈了四次。 刘江华也评论说,乌鲁木齐公安局从办案程序上来说,尚未有违规之处。

“判断其有罪或无罪,最关键还是要看他是否捏造了虚假事实,并且在虚假事实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并发表观点”,刘江华说,汪炜华针对广汇能源在网络平台上所发表的质疑言论,根据汪本人对事实的陈述,所有的分析和质疑,“全部是基于广汇能源对外公开的上市公告信息或其他网上公开信息,经过自己的判断推测,才得出相应的观点。”

按法律规定,对嫌疑人的拘留期最长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如果认为案件证据确凿,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刘江华律师介绍说,如果法院最终判定汪炜华相关罪名成立,则他有可能被判处最高不超过五年的刑期。

汪炜华目前被关押在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刘江华介绍说,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汪炜华的户籍所在地并非乌鲁木齐,在该市又无直系亲属,按法律相关规则,并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汪炜华本人也对律师表态称,自己不需要被取保。

质疑与诽谤的边界

合理质疑与造谣诽谤的红线,到底在哪里?在雪球网CEO方三文看来,红线就是“不能敲诈勒索,不能收受商业贿赂”。

有人提出作为网络言论发布平台,其管理者应该加强对于网友发贴的内容审查。对此,方三文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对信息发布进行内容的前置审批并不会有助于接近真相,只会阻碍人接近真相。

“因为审批那个人能力也是有限的。信息自由流动,足够多信息的互相印证,才能动态地,相对接近事实。”方三文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说。

一位名叫“岁寒知松柏”的网友,也跟汪炜华一样,是平时喜欢泡雪球论坛的散户投资者。他对《纽约时报》北京分社说,“最近十天我至少收到十位朋友委婉的建议,不要再质疑上市公司。”

谈到对“红线”的理解,他认为一个小散户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质疑,考虑到信息和能力的完全不对等,造假的成本和处罚等等现实因素,基本不用考虑红线和过界的问题。

在他看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本身非常有限,特别一些确实有问题的公司,它会尽可能少披露信息以掩盖自身的问题;小股东平常又不在公司做现场经营管理,对上市公司知之甚少。大股东若利用上市公司平台谋私利,小股东很多时候是无法监控的,所以多一份质疑本身就是对自己的一分保护。

“长期来看,好公司不可能因为某人的质疑而变差,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可以通过信息披露、业绩证明、回购和增持等很多方式从容应对。”“岁寒知松柏”说。

一名同样活跃于雪球,名叫“水晶皇”的网友,过去曾是很多只股票的积极唱空者。汪案一出,他索性直接发贴呼吁,“聪明的投资者,别再质疑中国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了!那是因为,你绝对、绝对地处在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