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规制度有哪些(私募基金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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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与私募基金合规化发展(上)
2021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证监会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指出,该《私募监管规定》出台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控增量风险和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
在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新规》的核心要旨仍然是继续贯彻《资管新规》的精神,针对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重申和细化了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的几大要求,力求推动私募行业坚持“私募”和“投资”的核心。
本文拟从私募基金的“募、投、管”三个方面,对《新规》的内容及其背后体现的精神,做简单分析思考。 
募集:私募合规的基石
 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和基金产品的发行作为整个私募活动的起点,在私募活动的合规化方面具有奠基的作用,《新规》在基金的设立发行中,围绕基金、投资者及募集行为三个方面,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一是基金管理人本身,要求其名称规范、经营范围明确、权利架构清晰。
具体而言,《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权利架构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二是投资者方面,坚持穿透原则,严格监管单一产品下投资者人数。
《新规》重申了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的控制,并坚持穿透到底的统计口径,但同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同时,《新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三是募集行为方面,坚持“私募”、“投资”两大核心。
《新规》通过列举十条禁止性行为,重申了私募基金发行不得存在变相公开募集,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存在诱导性和虚假宣传,以及不得承诺保本、保底收益等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根据7月1日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的十个要点是什么?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十、注意退出问题(私募举牌减持及股权基金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是指管理人与出资人或基金签署基金管理协议时约定,若基金投资获得某种程度的收益时,则管理人可享受一定提成奖励。这种提成奖励是不同于管理人定期收取的管理费的。目前的基金都会采用这种方式,以鼓励管理人勤勉尽责,最大程度地为基金创造利润。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