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
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
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释:
1、对于到期前转让的,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子税目差额纳税,即买入价减去卖出价,产生的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
2、对于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取得的收益属于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子税目全额纳税。
3、如果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包括持有至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分红,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印花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申购赎回差价: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持有收益: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税:
申购赎回差价: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收益: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号)
2、基金产品:
非纳税主体
3、管理人:
一、和基金产品有关收入
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6]140号)
例如:资管产品买卖股票,需由管理人按“金融商品转让”交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收入需由管理人按“贷款服务”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印花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服务收入:
对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