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德私募基金(德同私募基金)

jijinwang
百强名企招聘700+人,南山集团
一、总体概况
南山控股始创于改革开放初期,由南山集团发展形成,下辖南山工业园区、东海旅游度假区、裕龙石化产业园区和屺母岛临港产业园四大园区,形成了以铝业、纺织服饰、裕龙石化、地产、金融、教育、旅游、健康、航空为主导的多产业并举的发展格局。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海南、香港、青岛、烟台等地均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在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新加坡、德国、印尼等多个国家设立分公司。2019年综合实力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76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74位。
二、产业板块
近年来,南山积极响应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号召,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力度,始终保持稳健发展态势,各个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南山铝业(上市公司600219)拥有热电、氧化铝、电解铝、熔铸、铝型材/热轧-冷轧-箔轧/锻压的完整铝产业链,终端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汽车、轨道交通、船舶、电力、集装箱等若干领域,目前已成为中国中车、中国商飞、美国波音、英国罗罗、法国赛峰等飞机制造厂家以及宝马、通用等众多世界一流企业供应商,成为世界最尖端的航空材料供应商俱乐部成员和国内首家乘用车四门两盖铝板生产商。
南山纺织服饰(南山智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纺织服饰智能制造与品牌运营为一体,拥有完善的毛纺织服饰产业链,涵盖羊毛采购、毛条加工、纺织染整、精纺呢绒、高级成衣加工、品牌运营等各个环节,是国际领先的精纺紧密纺面料生产基地和高级成衣生产基地。“南山”牌精纺呢绒和“缔尔玛”(DELLMA)职业装为“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综合实力始终位居全国纺织服饰行业前列。
裕龙石化产业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发展、高速度推进的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致力于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海洋环境友好型高端石化产业园区,建设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南山地产具备集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商贸服务等综合开发实力,与融创中国、绿地、协信等国内一线知名房企实现合作,业务范围覆盖龙口、烟台、青岛、海南、北京等地,持之以恒的为业主打造宜居精品项目,为社会创造精品工程。
南山金融致力于在银行、证券、保险、租赁、股权投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等领域构建全牌照大金融格局。
南山教育拥有从幼儿园直至大学的完整教育培训体系,烟台南山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拥有在校生2万多人,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
南山旅游现拥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多家星级度假酒店、国际高尔夫球会、国际标准会展中心等业态,形成了集旅游观光度假、会议商务、休闲养生、节庆会展、研学旅行等多样化产业结构体系。
南山健康养生先后投资建设了设施一流的老年大学、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南山分院、国际养生谷健康小镇、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南山康养中心等康养设施,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健康养生胜地。
南山航空目前已形成集航空运输、航空教育、航空材料制造为一体的航空产业。


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品行良好,遵章守纪,身心健康,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无参加非法组织、活动及违法犯罪记录。
2.年龄、学历要求见需求表。
时间:自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1、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当然会,私募基金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随着私募基金确定由证监会监管、由基金业协会备案这一监管体系的建立,以前模糊的行业政策越来越清晰。

简单来说,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有这几方面的要求:

一、募资对象的需要是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募资人数限制

根据私募基金类型不同有区别:契约型基金(也就是信托结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均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为2人以上且不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下列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不得公开募集

通俗讲,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能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了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都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曾律在2018年底就在个人专栏中提出过一个观点,2018年是P2P领域爆雷的重灾区,而2019年-2020年,重灾区可能会转移至私募基金领域,而且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仅仅是非法集资,而有可能是挪用资金和合同诈骗罪。原因无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下降,没有谁可以避免被波及。


而在今年五月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重点提出了私募基金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打击防范措施。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当前私募基金领域突出的经济犯罪有四类:

第一,部分私募机构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上是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个别的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个别的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

第四,个别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

而这四类,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实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募资端犯罪与资金使用端的犯罪。

1.发行主体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就一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错

针对募资端的犯罪,就是前文所提的第一点和第二点,即个别并没有并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机构,以私募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此处要重点强调的是,并非没有登记和备案,就一定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为在某种情况下, 即便平台没有任何登记备案,也仅仅是行政合规和违法行业监管规定的问题,其之所以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还是以私募的名义,针对了不合格的投资者集资,也就是面向了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了募资行为,同时还以各种形式承诺了保本付息。归根结底,就是募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必备特点,即“非法性(没有合法的资质或许可),公开性(以各种形式公开宣传,包括使用电话、网络广告、口口相传的形式),社会性(面向了不特定的公众,即面对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也就是只认钱,不认人),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


因此,公安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个别的私募机构突破私募基金行业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此种表述,才真正击中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核心特点,也就是说,即便是登记在案的持牌私募机构,只要其在募资行为中存在以上不合规的问题,表面上,这种行为属于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等部门规章或行业管理规定,但曾律很早就说过,很多行政法规的规定,表面是为了行政合规,背后的深层逻辑,是为了防止各类刑事犯罪,最主要的,就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比如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B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将三个私募基金在协会登记备案,但协会对私募登记备案的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也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情况的一种认可。

2.私募基金承诺保本付息,就一定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错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基本特点(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基本特点),必须是同时具备,如果无法同时具备,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比如大量私募基金销售端为了提高成单量,会通过与投资人签订的回购协议,关联方或者第三方担保等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而保本承诺是直接违反私募基金相关规定(包括资管新规)的重点违规行为,但是如果该基金募资端没有面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或者没有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其仅仅只是发售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或者行业处罚。

3.采用资金池运作的私募基金,一定就是非法集资犯罪?错

同理,很多私募基金为了保持运营的流动性,会违规采用资金池方式运作,但是,与P2P显著不同的是,私募采用资金池运作,不会直接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这是因为,P2P是作为公开的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本身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其多数是提供的天然承诺保本付息的民事借贷关系或者分拆售卖各种固定收益类产品,因此,P2P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的关键点,就是平台不能接触资金,平台不能作为融资方或者债权归集、分拆方,一旦P2P出现资金池运作,就会直接触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而私募如果能确保募资端行为不面向公众,只针对合格投资者集资,则即便其采用了资金池运作,也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嫌的问题,可能是运作合规性问题,比如信息披露、资金使用等等,其定性可能是挪用资金或者民事违约等等。


4.是不是只要针对合格投资者投资,就一定不是非法集资?存在争议

关于投资者的规定,第一个合格投资者问题,第二个,则是人数问题。

首先,不论是资管新规,还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者是相关地方金交所的规定,都有各自不同的标准,但是其设置的目的,从风空间角度考虑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从刑事法律角度考虑,主要就是防止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以私募基金为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因此,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警方首先会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比如警方会搜集大量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的证言或者陈述、公司的会计账目等等,确定是否存在突破或者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问题。比如某些私募基金会采用多层嵌套的模式,将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收益权进行分拆成小额,在P2P或者其他理财平台进行二次售卖,这种模式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但是由于这种分拆的行为已经涉及公司产品设计的内部模式,私募基金平台其他不知情的普通从业人员则可能避免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问题,目前的规定是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比如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信托(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更加复杂的情况,比如平台会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此种情况,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笔者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因为之所以私募基金划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就是为了防止面向公众集资,而对人数的限制,仅仅是行政合规需求,即便多个基金的人数总和超过了50人或者200人的限制,但是,私募基金平台依然对单个的投资者进行了合格的投资者核查,也就是说,其并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其依然是面向了特定的对象集资,只不过人数超过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人数,这种情况,其投资者对象依然是特定的,也就是其集资对象相对固定、封闭,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对股东、出资人人数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罪的人数认定标准,虽然刑法规定非法吸存罪的集资对象是超过30人即可以立案,但这里的30人,是指不特定的对象,也就是不合格的投资者。以民间借贷类的非法集资案为例,如果集资人向自己的亲友借款,没有采用公开宣传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即便其向100名亲友借款,人数远远超过30人,也无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原因就是其借款对象,都是符合规定的特定对象。

5.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是否一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公安机关此次公布的重点风险提示中,其在第三点重点提到“个别私募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实施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等犯罪。”对于此问题,重点需要考察的,就是看私募机构对于投资人资金的决策、使用是否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如果有,即便其对资金由挪用行为,也很难定义为挪用资金罪,如果没有,则可能会涉嫌该罪甚至是职务侵占罪。而如果涉嫌虚假项目或者操纵成立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则涉嫌的犯罪可能是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