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出资承诺函(私募基金高管承诺函)

jijinwang
\"爆料门“事件还在发酵,这种事情,要等监管层的官宣定论才能告一段落,目前不好评价,只能预防。从爆料的情况看,未来很可能对几个方面出现监管加强。第一,就是排查自查上市公司,所谓的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等问题,这种事情没人举报不会自首交代的,但今天上市公司大面积跌停板看,肯定以后一部分公司有这种幕后交易的行为,所以,今天没点名的比点名的跌停板还快呢,这就是里面的违规资金抢跑出来的表现,而且这类公司还不在少数。第二就是对公私募行业,证券公司的资管以及信托的监管整顿,至少要他们写出承诺书之类的和加强自律和风控,上市公司想做市值,无外乎要找这些接盘方和操盘方去做,上市公司只能出题材和信息配合,因此这些资方和金主更需要加强监管和自律。第三就是中介机构了,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干背后交易都不会甲方乙方直接做,基本都是找中间人,甚至几道手,做复杂交易为了就是逃避监管,所以中介在里面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所以,包括中登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敏感数据的管理,后面肯定会对这种行为有监管规定。第四,如果真的爆出公募基金参与违规的大瓜 ,那地震会更大,整个A股的生态系统就乱了,各路资金都要掂量一下了,目前还没见爆出,后面继续观察新料。总之,在管理层调查给出结论前,中小市值个股基本机会不大,资金多处在观望状态。至于茅族会不会又成为比风光和抱团走势,还需观察!

1、私募管理人的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该怎么办理?

2018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须知》),《须知》新增“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部分,并在此项下对股东出资作出要求“【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

2、公司设立至今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

3、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管理人暂无需提供)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5、公司股权结构图,包含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出资方式等信息。



关于股东出资能力的证明要求

在私募基金备案中股东是否具有出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并且由相关部门制定了严苛的考量标准,那么股东该如何完成出资能力的证明呢?根据上文所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股东在证明实缴出资的同时需对未实缴部分证明有相当的出资能力,因此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实缴出资的证明,另一部分则是对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笔者试分述之。

就实缴出资部分,股东需就出资款的来源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比如出资款若为赠与款,则股东需说明赠与人财产来源以及赠与原因,若是投资收益,则需要有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同时,若股东不存在代持的情况,股东还应出具无代持承诺函予以证明。因此股东在实践操作中,应尽可能的按规定提交自己出资款项的来源及证明材料,确保自己已实缴到位以及实缴出资合理合法,避免出现过桥资金垫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就未实缴出资部分,股东需提交与未实缴部分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证明,亦即证明股东目前的变现能力满足未实缴出资部分,保证股东能够及时变现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大致有以下证明方式及要求:

1、工资收入:目前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已不能完成证明义务,股东还需要上传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

2、银行存款:股东需说明该银行存款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房产、车辆:股东在提供房产、车辆权属信息的同时需就房产、车辆提供相应的估值材料证明房产、车辆的价值;

4、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父母等共有财产。

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证明有着极高的要求,这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股东出资能力审核严苛最直接的体现。股东应按照规定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且满足未实缴额度。

鉴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股东出资能力证明的严苛要求,笔者建议在设立私募机构时应尽可能采取多股东模式,减轻一人股东的出资压力,另外,建议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实缴250万以上并能至少满足公司未来六个月运营,从而确保公司的资质满足基金私募要求。

2、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3、私募协议中,承诺保本付息,是否一定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不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不具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集资的行为。

是否承诺保本付息,很重要,但也不是全部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不能承诺保本是其合规合法的前提,比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所以在私募平台与投资人的书面合同中,一般不会出现承诺保本付息的字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本是一个很难避免的话题。很多私募基金的代销机构和销售人员,私下都会对客户以各种明示、暗示手段强调私募产品“保本”,比如最近宣判的申彤系”私募基金集资诈骗案中,法院就认定该私募平台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可见,承诺保本是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但是,这并非全部,承诺保本的私募就一定是非法集资?不是。因为非法集资犯罪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需要公开宣传和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这与民间借贷类似,民间借贷属于天然的承诺保本付息形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如果仅仅发生在熟人之间,就不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借贷),从而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这也是为何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会强调“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与私募基金承诺保本却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理念相一致。

所以在私募被控非法集资案件中,警方调查的重点,除了会向相关投资人、销售人员、基金产品设计人员搜集是否承诺保本的证据,还会重点搜集其投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对象,其是否公开宣传等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