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反应的是(契约型基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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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具体内涵是什么,发行人存在“三类股东”有没有上市风险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收益凭证。
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让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收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自己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计划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资管计划,也称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或者安排。资产管理计划通常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
目前,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这“三类股东”在投资拟上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以及重大资产重组时,存在导致被投资项目或交易存在无法过会的风险。但是,在企业上市问题上,“三类股东”也不都不能通行: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可以有条件放行,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暂不允许存在“三类股东”。

我国现在的私募基金大体上有4种组织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今儿咱们就来学习下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归根结底就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代理投资范畴。契约型私募基金由基金经理(即基金公司)与代表获益人权益的信托人(基金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获益凭据来募集基金,由经理人按照信托契约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保管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获益凭证,投资者者购买后变成基金获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没有基金规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关系是通过信托契约来约束。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

1、募集规模大,范围广。以公司型或者合伙型设立的私募基金为例,合格投资者上限人数仅为50人,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可以达到200人。因此,与其他两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规模更大,范围更广,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低成本运作,专业化管理。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公司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并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

3、决议计划执行效率高。在契约框架下,当投资者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基金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基金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执行效率高。

4、免于双重赋税。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交纳所得税即可。

5、退出机制方便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方便灵活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的需求。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能够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往往面临冗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6、资金安全性高。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较,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资金的安全性最高。在契约框架下,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而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制度上没有设立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地是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因此管理人具有潜在的携款潜逃的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缺点:

由于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相对落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双方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缺陷。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加强信息披露等,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改造私募基金组织体系,因此收效甚微。

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基金好像走下了神坛,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扩张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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