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式
出
台
日前,《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维护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8号)精神和《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府规〔2020〕1号)的要求,本次修订的《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总体要求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有关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审批决策机制和全生命周期的维护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本区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保障水平。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1 起草过程
2021年6月,区建设管理委和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崇明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审计局、区城运中心等相关部门启动了《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021年9月,区建设管理委完成了《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
2021年10月,区建设管理委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对《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相关意见调整后又书面征询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过多轮修改完善;
2021年12月,形成《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 主要内容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项目立项程序、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项目实施、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范围,工作内容主要为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等,对于已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范围的设施,以具体清单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对于需对保障范围进行修改补充的,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二是明确项目管理流程,从规划、立项、建设、竣工、销项等环节提出管理要求,以及项目分类(工程类和日常维护类)审批程序等,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是明确年度计划和预算申报、确定、下达及调整程序,项目用款和财务、审计监督等资金管理要求,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效益。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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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文件
沪崇府规〔2022〕1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9次会议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保障范围)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为区级财政预算部门和单位管理养护的存量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四类设施、公共交通、绿化市容、码头航道、排水防汛、河道海塘、公共消防、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设施,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
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崇明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是区级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和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保障机制)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平,建立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城市运行维护需求。
第六条(养护作业市场化)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力度,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加强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七条(发展规划)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工作纳入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区及相关行业城市维护发展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中期财政规划等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项目审批)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立项审批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立项审批主体的,从其规定执行,相关批复文件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备案。
(二)日常维护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日常维护需要,按照市级行业部门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编制日常维护方案和项目年度预算,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条(安排原则)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科学、适度、绩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预算核定和下达)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和项目储备深度,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的项目。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用款)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进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招标和采购)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
区级城市维护的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度(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和预算执行实施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区建设管理委可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本市对城市维护工作的要求,确保我区城市维护工作适应城市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确需调整的,按照《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操作指南》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工程类项目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财务监理(审价)和审计工作。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法》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销项)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配套办法)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完善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
各乡、镇、公司(园区)的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每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附件: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附件
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道路设施。纳入行业主管部门设施量目录清单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其沿线范围内的桥下空间、下立交、人行天桥等,以及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
(二)公共交通。纳入区管范围的公交客运站、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绿化市容。区管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纳入区管范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含美丽街区建设)、户外广告及店招设施的管理及整治等。市容环境卫生,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设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区域(含废物箱、垃圾箱房)清扫保洁,公共厕所保洁养护等。
(四)码头航道。航道管理站房、航道信息化附属设施维护、运营管理等事项(区级承担部分)。区财力出资建设的码头设施。
(五)供排水防汛。纳入区管范围的初期雨水调蓄池、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管道、支(连)管道、窨井、雨水口、排水泵站等。区管河道、海塘、水(涵)闸设施(含水库、泵站、管道、增压泵站等)。城区排水系统(积水点改造、预防性修复、沉管抢修等)。
(六)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警)。纳入区管范围的交通信号管理设施、执勤岗亭、电子警察、智能交通设备等。
(七)公共消防。纳入区管范围的消防中(支)队营房、消防车辆、特种装备及训练设施、通信指挥系统。市政消火栓。
(八)照明设施。区管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区财力出资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包含灯光集控设施)。
编辑: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