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申请欠薪保障基金(上海欠薪保障金去哪里申请)

jijinwang

导语

职工债权,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内容,即:《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清偿顺位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


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如果属于职工债权是属于哪一个类别,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并不能明确得出结论是否包含于职工债权,更不能得出属于职工债权的哪一类别。


以下为在实务操作中,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范围的不同观点的阐述。




观点一:公积金不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



首先,住房公积金权益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内容来看,列入职工债权可获得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的职工权益为:

(1)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三项内容中,在此规定中并无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相关表述。


其次,假如把住房公积金性质视同工资,但是从法院的受案角度来比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住房公积金待遇损失,这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是应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用人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纠纷,也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而非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反,关于欠付工资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欠付工资,属于劳动法范畴,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2007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并非劳动争议。因此,住房公积金从性质上,与工资是截然不同的,不应当纳入工资范畴,不属于职工债权。


再次,根据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包含住房公积金权益的相关内容。


同理,第二清偿序列的税款债权,包含内容为“破产人欠缴的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同样未所涉及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内容,因此住房公积金权益也不属于税款债权所涵盖的内容。



观点二: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但是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该纪要就已经将住房公积金纳入了职工债权。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商达成纪要如下:《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该纪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观点是: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单位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为其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与社会保险费分为个人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此同时规定了相关的操作流程。


另外,从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角度分析,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执行的,只是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之前最高院的态度是不禁止,但也并没有说可以强制执行。2013年,最高院对安徽省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回复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制度,也是国家对职工福利重要的分配措施,对于购房职工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利息远低于商业贷款,企业会计准则也把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都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只是目前没有得到大力宣传与强力执行,主要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内容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不够,没有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并且立法滞后,并未纳入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类别中。

文章来源:法德东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