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属于事业单位资产有哪些(事业单位专项基金属于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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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晚高峰

第24期

研究经费中饱私囊?

贪污罪了解一下


01

案例简介

李某某、王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持所在单位承担的课题研究工作中,对于国家财政拨款付的款项具有委托管理职责,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马某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骗取国家部分结余课题研究经费共计人民币七十五万余元。


02

案例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某公司虚列支出的方式,将国家部分结余课题研究经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通过在案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李某某、王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能够证实,李某某、王某采用虚列支出的手段,李某某、王某的上述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马某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03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供稿:市院第三检察部

编辑:杨文睿

信息初审:李颖

信息复审:李浦睿

信息终审: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