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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鸽投资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4]078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房晓东、高纪彬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

加公司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四次会议,形成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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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五)14:30 至 17:00 在漯河市人民东路与东环路交叉

口公司科技研发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是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贾粮钢

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2:30 会议召开之时,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50,159,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的股东,均为截止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498,876

股(扣除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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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

人,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过经办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1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过程中,关联

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作了

回避。

现场表决过程中,经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现场表决的1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票41,498,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实际控制人河南

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15:00休市后,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情 况

是: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2,833,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网络投票关于该项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以 同 意 票 2,020,2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总 股 数 的

71.29%,反对票649,931股,弃权票163,650股,通过了《关于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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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会议主持人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将网络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综合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1项议案

如下:

1、以同意票43,519,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

98.16%,反对票649,931股,弃权票163,65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17:00时结束。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内容与公

告通知事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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