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4岁,河南郑州人,我和老婆是普通工人,收入并不高,好在也把3个孩子抚养长大了。
我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不是我亲生的,但是我一直没有区别对待,我一直把她当亲生女儿养。
20年前,我有一个关系比较好的表哥,他单身丧偶。因为要到广东去做生意,就把他5岁的女儿托付给我了。本来我不同意的。但是表哥说他没有信得过的人,更不想让孩子背井离乡,于是祈求我们夫妻帮忙他照顾一段时间,而他承诺会给我们抚养费。我和老婆商量了一下,然后同意了。
表哥家女儿叫小花,表哥去外地后,她不哭不闹,也还算乖巧。
小花6岁,到了上学的年龄,我也让她和我两个儿子一起上学。表哥刚开始2年也会按照约定,给小花寄来了基本的抚养费。但是小花8岁那年开始,表哥和我们直接断了联系。
我和老婆有一种不详的预感,肯定是我表哥不想要这个女儿了。于是我和老婆决定,把小花当亲生女儿一样对待。再苦再累,也要将她抚养成人。
我和老婆养自己家两个孩子都感觉压力特别大,之后又多了一个孩子,压力更加大了。要不是那时候学费便宜,我们这3个孩子,根本读不起书。之后,我们夫妻省吃俭用,把钱都留给了孩子们。
好在小花也非常懂事,从小也爱帮我们做家务,也不乱花一分钱。对于读书,她也非常认真,总是用优异的成绩来给我们惊喜。她知道我们不是她的亲生父母,但是她一直跟着我2个儿子一样,叫我们爸爸妈妈。
小花12岁那年,得了一场大病,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我们也替她医治到无能为力,也以为从此就要失去这个女儿了,但是她却挺了过来。
病好之后,小花更懂事了。她说:“爸妈,感谢你们倾家荡产救了我,我要努力学习,将来报答你们”。
后来,我2个儿子考上了外地的大学,小花也在他们的影响下,考上了我们河南的一所重点学校。
我问她为什么不跟着去外地读书?起码可以开阔眼界。可小花说:“2个哥哥去了外省,家里就只剩你们了,我想留在老家这边,也能经常回来看你们”。
我和老婆很欣慰,起码小花还是很孝顺的。
两个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外地工作。而小花毕业后,则进了我们本地的一家银行上班。
女儿上班不久,就谈了一个男朋友。男方家里条件不错,是我们本地人,而他对于我女儿也特别好。如今,他们也谈了2年恋爱了,我和老婆一直催他们早点结婚,毕竟女儿能够遇到这样一个爱她的男人,我们希望她别错过,所以也和男方说起多次,要他们早点结婚。
3月份,男方的父母也来提亲了。他们知道我女儿的身世,也承诺我们会好好照顾她。之后,婚礼订在了五月初。对于从小养大的女儿要出嫁,我和老婆其实也万分不舍。
但女儿25岁了,也正是该谈婚论嫁的时候,我们也不想耽误她。
女儿的婚礼订在了郑州一个豪华的酒店里面。那一天,我和老婆心里百感交集,也特别高兴,毕竟是我们抚养了20年的女儿的大喜之日。
正当大家高兴的时候,消失了20年的表哥竟然出现了。我不知道他是如何得知消息的,但我还是一眼认出了他。
表哥忽略了我和老婆,直接过去问女儿:“小花,你还认识我吗”?
女儿当时还小,对她的亲生父亲可能没有太多印象。
所以女儿说:“不认识”。
表哥说:“小花,我是你的亲生父亲,这门婚事,必须我点头,才可以”。
听到他的话,我有点生气了,我说:“表哥,今天是女儿的大好日子,你不要跑来搅局”。
表哥说:“要我女儿今天顺利结婚也可以,但是女婿必须给我50万彩礼,不然我不答应”。
女儿说:“请你离开,这里不欢迎你。虽然我不知道当初你是因为何种原因抛弃了我,对我不管不顾,但是现在,我的父母只有一个,他们就在我身边”。
听到小花的话,我很欣慰。
表哥继续说:“只要给我50万彩礼,以后我绝对不会打扰你们,再也不会出现在你们面前”。
我两个儿子听了他的话,气不打一处来。正想把表哥拉走,我连忙制止了儿子,无论如何,他也是小花的父亲。
只是男方的亲朋好友得知情况后,有点大吃一惊,他们不缺钱,但是也在问我和女儿的意思,只要我们点头答应,50万彩礼他们也能给。
虽然我不知道表哥发生了什么事,他也没有解释什么,但是我还是有点无法理解,女儿大婚,应该高兴才是,可他却是回来要彩礼钱的,让我有点无语。
可我应该让女婿一家给他50万彩礼吗?
分析:
看了你的分享,首先我觉得你表哥不配做父亲,起码他对于小花,没有尽到任何责任。
但是无论如何,他终究是小花的亲生父亲,可以跟他好好的沟通一下,是否他遇到了麻烦,若是有麻烦,作为女婿,是可以帮下忙。
若是他仅仅只是想来图谋一点钱财,那大可不必。养恩大于生恩,女儿是你们含辛茹苦养大的,这个事情你们可以做主。
1、河南省内异地生病住院,新农合如何报销?
谢谢邀请!省内异地就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省内长驻就医”,主要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申请人可在长驻地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可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就诊医疗机构);二是“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的可进行转诊转院,原则上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且“转上不转下”。
如果需要享受异地转诊即时报销,患者首先应该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省内异地转诊就医审批表”;然后自行选定一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转诊审批后,备案信息会实时上传至省级异地就医清算管理平台;患者即可凭社会保障卡和审批表,到此前选定的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就可以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 〔2016〕194号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确定。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暂不具备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条件的,可仍采取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方式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度参照门诊统筹人均标准确定。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各地要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要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的变化,逐步增加保障病种。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指导意见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500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900
9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1500
15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确定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各省辖市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市级以下(含市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适当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调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三个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省辖市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省辖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周转金(即时结算预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不超过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付费方式,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作为过渡性措施,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除外)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具体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工作,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含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下同)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的居民,其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有效对接。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要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实现市、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对接,确保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二条 省直管县(市)根据本办法,比照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五、(二)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关于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服务规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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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河南省的三级医院报销百分之30,
2017年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
1. 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 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
3. 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
4. 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2016年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
1.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 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 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 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 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河南开始参合农民省外就医“保底补偿政策”,即参合农民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两种,但又在省外就医的,回来报销时,扣除起付线,仍可以享受不低于25%的报销。据了解,2012年起,该补偿比例已上升到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