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投的基金有哪些

jijinwang
什么情况下你的养老金会被暂停发放?大概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是,忘记按规定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人。
我国14亿人口中,大约有3亿多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社保机构为什么要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目的是确认领取退休待遇的人是生存,是否有冒领养老金的情况,保护养老金基金的安全,防止冒领或骗取社保养老金。如逾期未认证的人员就会被社保机构默认为已经离世,就会暂停发放养老金。
第二是,违法犯罪后到监狱服刑的人员。
这包括两类人,一类是进监狱前己经办了退休的人,在他违法犯罪进监狱后,社保会停止发放养老金,一直到刑满结束时社保才会恢复发放养老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触犯刑法不仅要接受身体和心灵上的折磨,养老金待遇也会受影响。
第三是,通过改大年龄达到提前领取养老金目的的人。
有极少部分人别有用心的想钻政策的空子,通过不法手段改大档案年龄,目的为了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这属于诈骗行为,一旦被社保局发现,后果是除了停发养老金外,还要接受刑事处罚。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人社部近日制定发布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废止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有什么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

0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保基金有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 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 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6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链接

社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2 欺诈骗保行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 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法律链接

社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法律链接

社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3 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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