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抓紧拨付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临时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等方面支出。
二是减免相关费用。免征民办幼儿园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民办幼儿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办幼儿园,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教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我们正在进行幼儿园教职工生存现状调查,识别参与https://jinshuju.net/f/OkIhnI
三是减轻房租负担。鼓励各市(区)和有关单位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20年2月免收房租,3月至4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减免租金。各市(区)可统筹使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房租补助。
四是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运转困难的民办幼儿园,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到期还款困难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展期或续贷。
五是落实资助政策。足额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资金。幼儿园要及时发放生活补助资金,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保教活动不受疫情影响。
六是统筹防疫物资保障。将民办幼儿园纳入疫情防控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各地使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购置疫情防控物资、设施设备时,应适当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截至目前,省财政已累计下拨2020年度学前教育补助资金13.78亿元,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公用经费补助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会计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有难度的财税问题,这些财税问题很多都是因为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会计对财税政策了解透彻,就会很轻松的解决。财务主管提醒,下面这4个财税问题,会计出现错误,一看就不是个老会计。
1、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必须提前立项。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没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要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2、培训费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吗?
好多会计只要见到培训费发票,就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这个是有问题的,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特别是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未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强调的是与岗位技能提升有关的培训费。若是把不属于职教费的培训费计入了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3、公司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按照几年分摊?
若是公司开办费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不低于三年摊销,从次月开始按月分摊就可以。若是公司开办费计入了“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则计入当期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水利工程建设是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