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48)
持续关连交易公告
概要
由於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伊泰集团」)所订立的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华电集团公司」)所订立的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华电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本公司与内蒙古伊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伊泰石油公司」)所订立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伊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本公司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京能电力公司」)所订立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京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本公司与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公司」)所订立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广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本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机械成套有限责任公司(「机械成套公司」)所订立的服务框架协议(「服务框架协议」)已於2014年12月31日届满,故本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与上述公司订立上述协议。同时,本公司计划与伊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满足业务需要及安排管理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於本公告中,伊泰财务公司、伊泰集团、伊泰石油公司、京能电力公司、广东电力公司、华电集团公司、机械成套公司合称「关连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华电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伊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京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广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服务框架协议合称「关连交易协议」。
上述关连交易协议待於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获批准後追溯於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经订约双方同意後可根据上市规则予以续期。
—1—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伊泰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58.76%的现有已发行股本,并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伊泰石油公司为伊泰集团的附属公司,故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於本公告日期,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连沟公司」)持有内蒙古伊泰呼准铁路有限公司(「呼准铁路公司」)16.67%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呼准铁路公司76.99%的股权,因而不连沟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为华电集团公司持有不连沟公司51%的股权,因而华电集团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酸刺沟公司」)
52%的股权,京能电力公司持有酸刺沟公司24%的股权,因而京能电力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於广东电力公司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粤电集团」)的子公司,粤电集团为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粤电能源公司」)的控股股东,粤电能源公司持有酸刺沟公司24%的股权,因而广东电力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机械成套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冬梅女士为本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的直系亲属,因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因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华电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拟进行的由本公司提供服务,以及根据服务框架协议和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拟进行的向本公司提供服务,以及根据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拟进行的向本公司提供产品的年度上限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所界定的0.1%但少於5%,故根据上述协议进行的关连交易及所述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根据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伊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京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广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华电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拟进行的由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度上限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所界定的5%,故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成立了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及关连交易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本公司将适时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上述事项提供建议。
—2—
董事会确认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於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新荣先生、葛耀勇先生、吕贵良先生和宋占有先生)认为,更新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华电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伊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京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广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服务框架协议(包括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以及订立金融服务协议属公平合理,而据其拟进行交易乃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关连交易协议的条款均属公平合理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通函的派发
本公司预计将根据上市规则於2015年4月24日或之前发送载列,包括其他:(i)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的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详情;(ii)独立财务顾问就关连交易协议及关连交易年度上限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关连交易协议及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推荐建议,及年度股东大会通告的通函予本公司股东。
I. 由本公司提供产品
1. 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产品供应商);及伊泰集团(作为产
品购买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伊泰集团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伊泰集
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可不时向伊泰集团供应设备、物资
资料或煤炭。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
将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
届满,经协议双方同意,可以续期三年。
—3—
定价政策: 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是由协议双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厘定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时,我们将根据原材料
的成本加上合理的人工、管理费用、工艺消耗以
及一定的利润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本公司会参
考该等产品的过往费用,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来
确保由本公司供应产品的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司
来说是公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施经公平磋商
而厘定。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告下
文所述的「内控措施」。
往年数字及拟定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的过往金额 的拟定年度上限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929 833 564 1,200 1,200 1,2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伊泰集团供应产品的过往价格;(2)根据本
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伊泰集团的业务
量将增大;以及(3)结合现时和短期内的经济形势
而预估的人工成本的增加。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数年来,我们一直为伊泰集团供应产品。因
此,我们能够充分了解伊泰集团的业务及营运要
求;(2)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稳定的产品
供应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生产和运营至关重要;
及(3)本公司提供产品所获得的费用不逊於我们
向独立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费用,有利於本公司日
常生产管理。
—4—
2. 伊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产品供应商);及伊泰石油公司(作
为产品购买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伊泰石油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伊
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可不时向伊泰石油公司供应材料、
设备及柴油。伊泰石油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将
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届
满,经协议双方同意,可以续期三年。
确保由本公司供应和伊泰石油公司提供的产品的
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司来说是公平合理的,是根
据内控措施经公平磋商而厘定。有关内控措施的
详情,请参见本公告下文所述的「内控措施」。
0 0 4,814 20,000 24,000 48,000
—5—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伊泰石油公司供应产品的过往价格;(2)根
据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伊泰石油公
司的业务量将增大;以及(3)结合现时和短期内的
经济形势而预估的人工成本的增加。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我们於2014年为伊泰石油公司供应产品。因
此,我们能够充分了解伊泰石油公司的业务及营
运要求;(2)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稳定的
产品供应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生产和运营至关
重要;及(3)本公司提供产品所获得的费用不逊於
我们向独立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费用,有利於本公
司日常生产管理。
3. 京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产品供应商);及京能电力公司(作
为产品购买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京能电力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京
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可不时向京能电力公司供应煤炭。
京能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
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经协议双
方同意,可以续期三年。
—6—
确保由本公司供应的产品的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
司来说是公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施经公平磋
商而厘定。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告
下文所述的「内控措施」。
25,828 22,180 14,406 21,100 21,300 21,5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京能电力公司供应产品的过往价格;(2)根
据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京能电力公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数年来,我们一直为京能电力公司供应产品。
因此,我们能够充分了解京能电力公司的业务及
营运要求;(2)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稳定
的产品供应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生产和运营至
关重要;及(3)本公司提供产品所获得的费用不逊
於我们向独立第三方提供产品的费用,有利於本
公司日常生产管理。
—7—
4. 广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产品供应商);及广东电力公司(作
为产品购买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广东电力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广
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可不时向广东电力公司供应煤炭。
广东电力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
厘定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时,我们将参照第三方
公司的销售价格以及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本
公司会参考该等产品的过往费用,并结合市场可
比价格来确保由本公司供应的产品的价格和条款
对於本公司来说是公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施
经公平磋商而厘定。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参
见本公告下文所述的「内控措施」。
103,747 96,333 101,510 150,000 170,000 190,0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广东电力公司供应产品的过往价格;(2)根
据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广东电力公
—8—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数年来,我们一直为广东电力公司供应产品。
因此,我们能够充分了解广东电力公司的业务及
5. 华电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产品供应商);及华电集团公司(作
为产品购买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华电集团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华
电集团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及
╱或其附属公司可不时向华电集团公司供应煤炭。
华电集团公司产品购销框架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
厘定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时,我们将参照内蒙古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发改委」)核
准的铁路收费价格,第三方公司的销售价格以及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本公司会参考该等产品
的过往费用,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来确保由本公
司供应的产品的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司来说是公
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施经公平磋商而厘定。
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告下文所述的
「内控措施」。
—9—
0 0 52,997 91,000 105,000 120,0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华电集团公司供应产品的过往价格;(2)根
据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华电集团公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我们於2014年为华电集团公司供应产品。因
此,我们能够充分了解华电集团公司的业务及营
—10—
II.向本公司提供产品
6. 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产品购买方);及伊泰集团(作为产
品供应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伊泰集团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伊泰集
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据此,伊泰集团可
不时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供应化工相关材
料。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将追溯至
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经
协议双方同意,可以续期三年。
定价政策: 本公司支付的费用是由协议双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厘定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时,我们将首先参照平
均市场价格。在不可取得平均市场价格的有限情
况下,我们将参考成本加上合理边际利润按公平
基准计算价格。其相关成本包括:原材料、辅料、
折旧、人工、动能、工具、工艺消耗、设备维修、
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本公司会参考该等产品和
服务的过往费用,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来确保由
本公司获得产品的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司来说是
公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施经公平磋商而厘定。
7,051 15,869 5,895 28,500 37,500 44,500
—11—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伊
泰集团向本公司供应产品的过往价格;(2)根据本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数年来,伊泰集团一直为我们供应产品。因
此,伊泰集团能够充分了解我们的业务及营运要
求;(2)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获得稳定和
高质量的产品供应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生产和
运营至关重要;及(3)本公司获得产品所支付的费
用不高於独立第三方向我们提供产品支付的费用,
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产管理。
III.由本公司提供服务
7. 华电集团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华电集团(作为服
务接受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华电集团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华电集
团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可不时向
华电集团提供铁路运输及维护管理和物流服务。
华电集团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1
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的,经协议双
本公司会参考该等服务的过往费用,并参照内蒙
古发改委核准的铁路收费价格,第三方公司的服
务价格以及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来确保由本公
司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司来说是公
—12—
往数字及拟定年度上限:
2,694 7,199 13,766 22,000 28,000 32,0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华电集团提供服务的过往价格;(2)根据本
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华电集团的业务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数年来,我们一直为华电集团提供服务。因
此,我们能够充分了解华电集团的业务及营运要
求;(2)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稳定的专业
服务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业务至关重要;及(3)
本公司获得的服务费用不逊於我们向独立第三方
提供服务的费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产管理。
8. 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及伊泰集团(作为服
团产品和服务购销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向伊
泰集团供应供电线路相关服务。伊泰集团产品和
服务购销框架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经协议双方同意,可以
续期三年。
—13—
定价政策: 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是由协议双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本公司会参考该等服务的过往费用,并结合市场
可比价格来确保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条
款对於本公司来说是公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
施经公平磋商而厘定。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
参见本公告下文所述的「内控措施」。
0 0 0 870 0 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本
公司向伊泰集团提供服务的过往价格;(2)根据本
交易理由及益处: (1)虽然我们未曾为伊泰集团提供服务,但数年
来,我们一直为伊泰集团提供产品。因此,我们
能够充分了解伊泰集团的业务及营运要求;(2)本
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提供稳定的专业服务
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生产和运营至关重要;及(3)
本公司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服务费用不逊於我们向
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
生产管理。
—14—
IV.向本公司提供服务
9. 服务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受方);及机械成套公司(作
为服务提供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机械成套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服
务框架协议,据此,机械成套公司可不时向本公
司及╱或其联系人提供招标代理和监理服务。服
务框架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
年12月31日届满,经协议双方同意,可以续期三
年。
定价政策: 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是由协议双方公平磋商後厘定。
本公司会参考该等服务的过往费用,以工程款的
一定比例计算价格,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来确保
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条款对於本公司来
说是公平合理的,是根据内控措施经公平磋商而
厘定。有关内控措施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告下文
所述的「内控措施」。
0 248 1,110 3,000 3,000 3,000
—15—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机
械成套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服务的过往价格;(2)根
据本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本公司的业
务量将保持不变;以及(3)结合现时和短期内的经
济形势而预估的人工成本。
交易理由及益处: (1)数年来,我们一直接受机械成套公司提供的招
标代理和监理服务。因此,机械成套公司能够充
分了解我们对代理和监理服务的要求;(2)本公
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获得稳定和高质量的代
理和监理服务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业务至关重
要;及(3)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不高於独立第三
方向我们提供的费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产管
理。
10.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作为服务接受方);及伊泰集团(作为服
务提供方)
主要条款: 本公司与伊泰集团於2015年3月18日订立伊泰集
团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据此,伊泰集团公司向
本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伊泰集团产品和服务框架
协议将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
31日届满,经协议双方同意,可以续期三年。
可比价格来确保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和条
—16—
0 0 756 1,500 1,500 1,5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在设定上限时,本公司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伊
泰集团向本公司提供服务的过往价格;(2)根据本
公司正在执行的项目情况,预期本公司的业务量
将保持不变;以及(3)结合现时和短期内的经济形
势而预估的人工成本。
交易理由及益处: (1)伊泰集团於2014年为我们提供服务。因此,伊
泰集团能够充分了解我们的业务及营运要求;(2)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保持我们获得稳定和高质量
的物业服务对於我们目前及未来的业务至关重要;
及(3)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不高於独立第三方
向我们提供的费用,有利於本公司日常生产管理。
—17—
V.金融服务
11.金融服务协议
计划订约方: 伊泰财务公司(待成立,作为服务提供方);及本
公司(作为服务接收方)
计划主要条款: 伊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
信贷服务、信用鉴证服务、金融债券发行服务及
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自伊泰财务公司成
立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经协议双方
同意,可以续期三年。
伊泰财务公司承诺为本公司提供优质及高效的金
融服务,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干已协议的事项,以
维护本公司金融资产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缓解措施。
在金融服务协议期限内,就存款服务而言,本集
团於伊泰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不含应计利
息)不高於人民币400,000万元。
往年存款数字及拟定年度上限:
0 0 0 400,000 400,000 400,000
—18—
往年利息数字及拟定年度上限:
0 0 0 400 1,580 1,580
往年每日贷款余额上限(含利息):
0 0 0 450,000 450,000 450,000
设定上限的依据: 存款服务
本公司在厘定建议存款服务的上限已考虑到本公
司不断增长的资产总额及本公司每日存款余额的
预期增加。此外,本公司考虑到伊泰财务公司将
受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监管,预期其将风险控
制良好,管理规范,结算系统安全级别达到国内
商业银行水准。本公司与伊泰财务公司合作可以
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款利息收入,降低结算成
本并控制风险。
存款交易是本公司日常业务的一部分。伊泰财务
公司就该等交易提供的商业条款(包括利率)不
逊於国内商业银行向本公司提供类似服务所提供
的条款。董事认为存款交易并不影响本公司的资
产及负债;相反,本公司可从存款交易中赚取利
息。本公司其余现金已存於数家其他独立金融机
构。本公司认为,与伊泰财务公司的存款安排有
助於分散本公司的存款风险。
—19—
结算服务
由於伊泰财务公司免费向本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故结算服务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可豁免遵守
有关申报、公告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因
此,结算服务并未设定上限金额。
信贷服务
由於伊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乃按
照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不逊於独立第三方向本
公司在中国提供类似服务的条款,而且本公司将
不会就信贷服务提供任何资产担保,故信贷服务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7条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
公告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因此,信贷服
务并未设定上限金额。
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及信贷服务外,伊泰财务
公司亦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向本公司提供其他金融
服务。本公司确认,本公司在此安排下不会向伊
泰财务公司提供任何财务援助。金融服务协议项
下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将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并不逊於独立第三方在中国提供类似服务的条款。
定价政策: 伊泰财务公司已承诺根据下列定价政策向本公司
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1)本公司在伊泰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得低於
(i)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同类同期存款的基准
利率,(ii)由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
期存款的利率,包括但不限於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
及(iii)由伊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关连公
司提供的同类及同期存款的利率;
(2)伊泰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属免
费;
—20—
(3)伊泰财务公司承诺就其借予本公司的贷款提
供优惠利率,该等利率不得高於(i)人民银行
不时颁布的同类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及(ii)
由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期贷款的
利率;及
(4)伊泰财务公司就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率须
遵照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收
费标准,及不得高於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就同
类服务收取的费率。
交易理由及益处: (1)为本公司自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提供多一
种选择,因而可促进本公司内的资金流动性,
提升本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协助监控财务
风险;
(2)本公司利用伊泰财务公司作为资金管理平台,
有助本公司的成员公司更有效率的调**金;
(3)伊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的利
率,及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手续费将不逊於
(按个别情况而定)任何独立第三方向本公司
所提供者;及
(4)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安排有助节省财务成本,
从而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VI.内控措施
为确保本公司不时遵守上述定价政策,本公司将於其日常营运中采取一系列内控措施,该等内控措施由本公司财务部进行及监察:
本公司已经制订和采纳了一套关连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董事会办
公室和财务部负责对关连交易的信息收集和监控,并对交易条款和定价条款的公平性进行评估;
於展开若干金融服务前,处理有关事宜之主要人员须向财务部提交申请,
而该申请仅於财务部主管及本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本集团之相关内部监控政策作出初步审阅及最终审阅後,方获批准;及
—21—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已审阅并将继续审阅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以
确保该等协议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签订,属公平合理,并根据该等协议的条款进行。本公司的核数师亦将对该等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的定价和年度上限进行年度审阅。
VII.一般数据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於1997年9月23日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之一。本公司的业务包括煤炭业务、运输业务、煤化工业务及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传统中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有关伊泰集团的资料
伊泰集团为1999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伊泰集团的业务包括原煤加工和运销、铁路建设、铁路客货运输、矿山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公路建设与经营、煤化工、煤化产品销售、种植业和养殖业。
有关伊泰石油公司的资料
伊泰石油公司为2010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石油公司的业务包括汽油和柴油的批发,以及石油气、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的零售和批发。
有关京能电力公司的资料
京能电力公司为2000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京能电力公司的业务包括电力、电热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电力设备运行、发电设备检测和修理。
有关广东电力公司的资料
广东电力公司为1987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电力公司的业务包括煤炭、焦炭、燃料油、润滑油、沥青和石蜡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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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械成套公司的资料
机械成套公司为1998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机械成套公司的业务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机械、工程设备监理。
有关华电集团公司的资料
华电集团公司为2003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华电集团公司的业务包括煤炭的加工、储存和批发,以及煤炭高效燃烧技术与装置、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研究和服务。
有关伊泰财务公司的资料
伊泰财务公司已於2015年1月8日获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筹建,并需自取得批覆之日起六个月内注册成立。伊泰财务公司的业务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谘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VIII.独立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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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6条,於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的任何关连人士及任何股东及彼等之联系人须於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因此,鉴於本公司之利益,伊泰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就批准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交易以及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IX.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不连沟公司持有呼准铁路公司16.67%的股权,本公司持有呼准铁路公司76.99%的股权,因而不连沟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为华电集团公司持有不连沟公司51%的股权,因而华电集团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酸刺沟公司52%的股权,京能电力公司持有酸刺沟公司24%的股权,因而京能电力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由於广东电力公司为粤电集团的子公司,粤电集团为粤电能源公司的控股股东,粤电能源公司持有酸刺沟公司24%的股权,因而广东电力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机械成套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冬梅女士为本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的直系亲属,因而成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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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成立了独立董事委员会就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及非豁免关连交易协议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本公司将适时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就上述事项提供建议。
X.董事会确认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关连交易协议、其项下拟进行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本公司将委聘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关连交易协议、其项下拟进行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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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通函的派发
本公司预计将根据上市规则於2015年4月24日或之前发送载列,包括其他:(i)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详情;(ii)独立财务顾问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函件;及(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及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之推荐建议,及年度股东大会通告的通函予本公司股东。
承董事会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东海
中国北京,2015年3月18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张东海先生、刘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张东升先生、张新荣先生、吕贵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俞有光先生、齐永兴先生、宋建中女士及谭国明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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