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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将《公司法》第60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作了扩大性解释。首先,通知把股东扩大到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和股东的附属公司。其次,通知把董事、经理的行为外延到上市公司。就是说,对上市公司来讲,无论是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和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还是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包括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和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都是被禁止的。

\u3000\u3000随着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纷纷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相互担保甚至连环担保,若干上市公司之间很快形成了一个“担保网”。根据全景网络的统计显示,2002年以来,深沪两市约有170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或与其他上市公司实施互相担保的现象,担保总金额近200亿元,平均每家担保金额超过1.14亿元。在这170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五成的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20%,数额最巨大的电广传媒与现代投资,双方约定在8年内累计互保不超过20亿元。

\u3000\u3000“福建圈”被多家媒体作为分析担保圈的“经典”案例。1997年末至2000年末,圈内担保金额增加了近4倍达人民币52亿元。从2002年初到10月底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福建省38家上市公司中实际对外以及为子公司担保的上司公司有14家,比率达36%以上。如果加上公司内部已通过的担保议案,该比率将上升到70%以上。据对福建上市公司 2002年中报的分析显示,证监会福州特派办辖区的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以三木集团、中福实业、闽福发、天香集团等4家公司为核心的4个担保圈。4个担保圈互相交织共牵涉了辖区内的13家上市公司占辖区内上市公司总数的46%。其中以三木集团为核心的担保圈就涉及7家上市公司。

\u3000\u3000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地,深圳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也成为困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难点,其涉及上市公司之多不亚于“福建圈”,而担保金额之大更是位居深沪上市公司之首。如对于ST中华欠华融的人民币9.17亿元债务本金及利息,ST盛润作了连带担保。在ST中华明显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该或有负债随时可能威胁ST盛润的财务状况。另外,ST盛润还和深纺织、深深宝、ST石化有着错综复杂的互保关系,加上ST中华本身和ST盛润、PT金田的互保关系,这样以ST中华、ST石化、ST盛润三家公司为核心,构成了一个涉及深圳市10家上市公司的资金相互担保链,如果将深深宝背后的大股东农产品也考虑在内,则牵涉的上市公司将达12家。

\u3000\u3000纵横交错的互保行为使得原本互不相连的上市公司之间变得息息相关,甚至变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相关上市公司运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自然无事,然而一旦这条互保链上的某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就有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连环倒塌风险,会沿着担保链波及其他公司甚至引发局部的金融债务链危机,损害相关公司的商业信誉及银行的资产质量,严重的还会对当地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波动。2001年6月,中西药业与ST中科建立了“互保”关系,“中科系”倒塌后中西药业因担保诉讼已承担偿付责任67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2887万元,使公司的财务状况陷入了困境。

\u3000\u3000ST国嘉因分别欠浦发杨浦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和建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1988.30万元遭到起诉,而方正科技和隧道股份分别为上述两笔贷款担保成为间接被告,最后不得不履行连带责任为欠款公司掏钱。

\u3000\u3000有学者认为,反映在一个法律关系中的连环担保直接意图是变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在实质上违背了“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法律当然会认定其无效。其实,上市公司之间的连环担保仅仅是一种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只负信息披露义务,而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依据财政部1997《公司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而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货款。

\u3000\u3000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联公司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规定,公司与另一公司间借贷资金占公司自有资金的 50%或以上,或公司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公司担保的为关联公司关系。基于此,上市公司之间的连环担保是一种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只负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公司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再加上可操作性差,其法律约束力不强,并不能有效地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