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在我国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五大类。
我国早于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后正式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02年实行了重组。近30年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融资方面存有瓶颈,用一句通俗的话就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由于受到融资困扰,发展始终处于一种“不活不死”的尴尬状态。据2013年科技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告显示,有关省(市)登记的科技成果约有70%分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而这些领域内的科技成果未应用和停用的大约55%是因资金不足引起的。
而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困顿,就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种原因:首先,依然靠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政府支持少,加之资本市场发育处于缓慢和不规范状态,不利于有效改善融资环境。间接融资不仅受银行信贷投放规模限制,更受银行主观指导思想影响:一是认识模糊,没有意识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自身发展方式、调整盈利模式、培育优质客户重大机遇,而是怕担风险,固守传统产业信贷经营,重大轻小,使多数金融机构尚未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盈利点,提供金融服务内生动力不足,致使信贷投放裹足不前。如为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金融机构需配备更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服务,单位资金人工成本更高;且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高技术特性,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才能对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特色化的金融服务,这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现有知识结构和学习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二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多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且大都以知识产权为主,而如今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交易体系尚不健全,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转让或引资均受影响,导致缺乏足够担保抵押物,且规模小,满足不了现有银行信贷投放条件要求,大量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只能在银行信贷大门外徘徊。据相关资料,银行信贷支持主要集中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且多数贷款投向了上述两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而生物、新材料等行业中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旧突出,如北京中关村地区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存续3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不到40%,该因融资不足而陷入发展困境。尤其是,目前虽然资本市场有了创业板,但市场规模较小,且创业板、中小板以及主板之间的转换通道尚未形成,虽为部分科创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平台,但往往门槛较高,很多战略性新兴产业入不了资本市场之门。其次,政策性扶持力度不足,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不完善,成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拦路虎”。表现为政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财政性资金支持覆盖面很低,各类财政发展基金及风险损失补偿基金不足,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缺乏发展“第一桶金”。
尤其是政府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功能尚未完善,保险机构提供商业保险产品也不多,这种融资担保现状,使大量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陷入融资担保难泥潭,也让银行机构信贷望而却步。根据相关资料,即便在财政较为宽裕的北京中关村地区,财政资助资金对企业的门槛也依然较高,扶助资金规模不足园区企业上缴税费的2%;北京市担保机构代偿比例不足1%,代偿损失率仅为0.2‰左右。信用保险仅在信用保险贸易融资试点、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中有介入,其他产业领域均未涉足。再次,风险投资从理念到行动均显迟缓,形成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严重障碍。一般而言,风险投资运用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最直接的融资手段,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理念落后,在风险投资最该发挥作用的地方和阶段,如瞄准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项目的前端投资依然严重不足,许多机构虽被称之为风险投资,但实质成为“保险投资”,更凸现出我国风险投资团队对新兴技术项目的技术发展路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显不足。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切入:其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融资体系。一是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各级政府转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方式,除保留必要的财政补贴扶持外,逐步增加更为市场化、更具效率且能吸引社会资本的创投基金引导;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机构要研究实行税收优惠,规范财税部门对银行科技贷款坏账的核销程序;通过启动贴息贷款、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补贴、完善金融机构考核体制等方式,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和行政管理的杠杆效应,引导包括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在内的多渠道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二是完善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项目评级授信体系,商业银行在设计内部评级和授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具体特点,不仅将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引入模型,更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和项目的成长性。信贷融资工具应重点应用于还款有保障的融资项目,主要向依靠综合收益还款项目倾斜,向处于产业化后端或产业成熟期的项目倾斜。三是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企业发明专利、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重要财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能力,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模式,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四是充分发挥现有孵化器的综合服务优势,增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能力。对相对集中在开发区和科技园的新兴产业,应以园区为载体,通过发行联合信托、联合债券、联合票据等方式来解决融资难题。
其二,创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环境。一是政府应明确一个部门牵头,抓紧组织研究制订金融支持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和金融政策措施,协调金融系统内外关系;建立金融和科技对接平台,为新兴产业项目和专利技术提供评估、定价、交易等系列服务。二是适当降低门槛,发展专门为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三是探索建立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之间的转换机制,让发展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次第转入中小板、主板,将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及再融资项目向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企业倾斜,加快创业板、中小板市场发展,积极推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鼓励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企业和项目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其他适合方式积极参与并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开发信贷损失保险服务,降低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的损失风险。针对科技创新特点,积极开发创业投资保险工具和产品,不断完善和推广研发关键人员人身险、研发关键设备损失险等产品。四是抓紧制定规范发展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明确风险投资股权变现和市场退出的场所和通道。五是对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项目的贷款,监管部门在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核销和对有关人员考核方面应制订“容忍度”更高、弹性更大的政策措施。
在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方面,国外一些国家成功经验可资借鉴,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德国、日本等银行主导发展模式。德国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时,建立了与之互动的信贷结构及资本市场融资结构。德国金融体系是混业经营模式,使得银行成为“万能银行”在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占据支配地位。而日本由于养老金不可以用于创业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则是银行或大财团。两个经济体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形成了以银行为中心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德国、日本产业投资基金更加注重安全性和稳健性,在投资领域上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兼顾,比如高端装备、精密制造、制造业服务、物流等相对传统的行业则成为日本和德国产业投资基金重要的行业配置。
银行主导的发展模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投资领域则兼顾新兴和传统,在运作方式上更多采用公司制运行,在退出方式上主要采取公司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而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则相对较少。
二是英美资本市场主导发展模式。英美是资本市场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美国和英国是目前全球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大致都有50-60年的历史。两个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依赖于英美高度发展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
资本市场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核心是资金来源机构化、基金组织合伙化、投资对象新兴化、基金退出市场化。投资的主要对象是战略新兴产业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的中小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起到了先导和引导的作用。
三是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以色列、加拿大、新加坡等是政府主导型产业投资基金模式的代表。在产业发展上处于追赶地位的经济体,在战略新兴产业的选择和引导上,政府发挥了更加实质性的作用,甚至由政府来主导创立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来引导产业的成长与壮大。此类发展模式的代表有以色列、加拿大、新加坡、台湾地区等。
在政府主导型的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中,资金来源一部分来自政府财政资金或政府支持企业的资金,在运作方式上主要采取公司制运行模式方便政府或代理人直接管理基金和投资对象,在退出模式上以公司股份回购和股权转让等为主,投资领域则体现更多的国家意志,与政府在产业定位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策略相适应。
但是,政府主导型战略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则主要是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较少直接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经营,仍然以市场化运行规律和成本收益原则来规范投资基金的运行,只是在产业基金的先导性和引导性做了方向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