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钱如何转出

jijinwang
叶飞再曝公募基金两大潜规则,不过并没有具体例证,只是泛泛而谈这一现象。今天他在腾讯新闻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公募基金有两个潜规则。第一个是公募和券商资管一样的合作模式,只要几个点的费用。第二个是公募和盘方合作,公募交出自己的股票池,然后盘方选出认可的股票,盘方先买。比如买三亿,那么,其中拿出3000万的市值作为帮公募基金经理买的。那么,接下来,公募负责拉升,盘方每赚10%就提现给公募。
之前,叶飞也好,投资者也好,对市场操纵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和券商以及中间人身上,基本上没有牵涉到公募基金。因此,本周股市开盘后,小盘股普遍大幅下跌,而医药、白酒、消费、新能源等大市值基金抱团股、赛道股大涨。不少投资者也对小盘股产生怀疑之心,生怕不小心掉进小盘股市值管理陷阱里面。与此同时,买基金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不少股民也变为基民,认为还是买基金尤其是公募基金放心。正好昨天发布了一份报告,新入市的大部分是90后投资者,人均资产真不少,近60万,大部分不买股票买基金。
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公募基金更需要负信托责任,不可轻易辜负这些年轻基金的信任。如今基金早已成长壮大为市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力量,成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但基金在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投资收益稳定性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目录:

1、私募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2、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

3、变更流程

4、对新股权架构及股东资质审核

5、如何设计变更可行方案

6、协会常见反馈意见


一、私募机构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私募实控人认定的四种情形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相关提示,“实际控制人是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四种情形:

1、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

2、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

3、相互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

4、其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人。

募客特别提醒:

在实际控制人认定过程当中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被协会认定为不予登记机构的高管其一年内不得再作为其他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申报。


基金业协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认定标准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填写指引。综合来看,基金业协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与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项目经验,主要从以下角度完成实际控制人的申报:


首先,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前四项所述情况任一一项(无相反证据时)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按照第五条认定实际控制人。另外,因为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实际控制人一栏为必填项,没有无实际控制人选项,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基金业协会目前尚不接受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其次,当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不大且无股东持股超过50%,无股东能够委派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时,实务中协会一般建议股东之间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符合认定标准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此时可能与公司设立初衷不同,但这种操作方式确实最能满足协会的审核要求,能够更顺利的完成登记。


再次,在当前的填报系统中,实际控制人一栏由原先的“实际控制人”调整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该调整与上述认定标准相一致。在无法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其他协议形成实际控制人时,可以将第一大股东进行填报。虽然按此条款,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能当然作为实际控制人,但是此处的第一大股东应承担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按照实际控制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承诺。


二、如何判断是否发生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


股东人数不发生变化,仅调整股权比例。如小股东变成大股东,且股权比例大于50%。


新增或退出股东,同时调整股权比例。新增股东,且该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或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使得持股比例大于50%;或有限合伙形式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化。


三、变更流程


1、确定新的股权架构;对新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核;同时设计合理的股权变更方案;


2、进行股权转让流程,并向工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申请;


3、向管理人的全体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需要收到每一个持有人的确认知晓回执;

4、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公告;


5、管理人准备变更材料;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在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


7、协会反馈、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对新股权架构及股东资质审核


股权架构的搭建在注册前期就应当提前确认;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

记须知》及实操中的反馈, 股东应当具有与其认缴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

应当具有与其实缴金额匹配的出资来源。


股权架构:

建议设置为 2-3 个自然人, 比例自定即可;可以设置持股平台。

如有机构股东,需穿透核查到最后的自然人(或国企、上市公司), 同时

需要核查关联方。建议与私募好帮手先行讨论方案设计。


股东资质:

1) 最好有金融从业背景;

2) 具有出资能力和实缴出资来源;

3) 不得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

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类业务;

(冲突类业务范围在当下监管政策下不断外延,建议先与私慕好帮

手(电话18116410895) 详细确认股东背景资质)


股东出资能力证明(示例)

假定两位自然人股东的认缴资金为 1000 万元,拟实缴金额为 300 万元。

金额(万元)

分类

可选材料

300

实缴金额,
需用收入,
证明出资来源

工资收入: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记录(摘要应为“工资代发”)、
纳税证明;
投资收益:如股票对账单,总收益减本金(及浮盈浮亏)后
的纯收益部分;
买卖房产:买卖房合同、收款的银行流水,对应一致;
租金收入:租赁合同、收款的银行流水,对应一致;
股东分红:分红协议、分红款的银行流水,分红方式与收款
情况对应一致;
其他业务合同:如有与他人的合作业务,提供合作合同、收
入流水;
配偶收入:提供结婚证,婚后配偶的收入(按上述材料溯源
后)可视为家庭共同收入;
父母赠予:赠予情况说明、父母的收入(按上述材料溯源后)
可认定为股东收入;

700( 1000-
300)

未实缴部分,
需用资产;
证明出资能力

固定资产:房产(2 套以上)、车等,提供房产证等有效材料;
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理财产品、存款证明等,提供有效
的资产证明材料(需溯源);
配偶收入/资产:提供结婚证,婚后配偶的收入/资产(需溯
源)可视为家庭共同收入;
父母赠予:赠予情况说明、父母的收入/资产(需溯源)可认
定为股东资产;

1000

注册资本

/

 不符合出资能力证明/实缴出资来源的材料(非穷举):
以避税名义的个人转账、代客理财、资金过桥、(非国企事业单位)的收入证
明、时间太近的活期存款证明等。


如股权架构层面有其他构想,可在注册前与财经猫沟通,为您预判情况,规避风险。


五、提前设计变更可行方案


在确定新的股权架构、新股东资质审核上,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管理人整体的情况来看,先设计一个合理顺畅的变更方案,再继续后面的事项。

另外,登记较早的管理人,未出具过法律意见书,如果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会被协会反馈,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对机构整体情况核查。


在此前提下,涉及变更可行性方案及全面核查公司情况,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核查人员社保、合规运作、正常收入、新实际控制人背景或是否在公司担任职务等内容,需要综合、均衡判断风险,早做准备。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不设计方案也不核查公司情况,会导致提交后产生多轮反馈,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超过六个月或者退回补正超过五次还没通过,不能发行新产品。


六、协会常见反馈意见


协会关于申请机构财务问题的重点反馈意见如下:

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2、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


3、请贵机构实际控制人及出资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4、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在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董事,请律所核实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十二)》相关要求,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说明。


根据协会上述反馈意见,小编建议:


1、关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问题,此处应细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担任任何职务;

二是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机构任职,但非高管职务,仅为普通员工(此情形多为实际控制人无从业资格,无法担任高管)。


针对此问题,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尽量根据实际控制人履历安排其在申请机构任职,如实际控制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高管职务(兼职法定代表人亦可),如无基金从业资格,则可担任普通员工(如行政、财务、人事负责人等)。


总之,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完全不在申请机构任职的情形,如实际控制人不在申请机构任职,协会容易据此认为“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中止办理事由之一),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2、关于设置多个私募机构的合理性及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问题。


我们建议可从业务类型(比如一个为证券类,一个为股权类)、股权架构、高管团队、实际办公地点、内控制度等角度论述合理性及同业化竞争问题,充分论证各机构间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同情形。


3、关于实际控制人在冲突机构任职问题。


虽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十二)》中均规定的是申请机构如从事冲突类业务,协会将不予登记。但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协会俨然已将从事冲突业务的核查对象范围扩展至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


因此,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应全面注意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过往工作经历、当前兼职工作、对外投资中是否涉及冲突类业务,如涉及,建议提交前彻底整改或更换合适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