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定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简称事业发展基金),是嘉定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中用于推动基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嘉定区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嘉定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嘉定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来源于单位与个人的定向捐赠和其他符合事业发展基金宗旨的捐助。
第四条 嘉定区红十字会负责研究提出事业发展基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基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补充区级红十字人道服务阵地建设,包括生命安全健康体验馆、红十字文化传播体验馆、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红十字业务培训基地建设等。
(二)用于补充区级红十字核心业务开展。
(三)资助街镇红十字服务总站、生命安全健康体验馆、红十字文化传播体验馆、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红十字业务培训基地建设及村居“博爱家园”建设。
(四)资助区级红十字冠名医疗机构、基层红十字会人道服务阵地建设。
(五)用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管理机构
(一)嘉定区红十字会党组负责发展基金使用的评估、审核等决策层面的工作。
(二)嘉定区红十字事务中心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初审和发放等执行层面的工作。
第七条 监督机构
(一)嘉定区红十字事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嘉定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的全程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嘉定区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事业发展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红十字总会和上海市红十字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嘉定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基金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扩大事业基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嘉定区红十字会以及被资助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事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红十字会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