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保护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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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有什么区别?中国证券投

1、在2015年未调整之前基金隶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2、调整之后,将基金划分出来了,现在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何时正式开业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开业2005-09-29 07:24:1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基金筹集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表示,风险处置是保护基金公司的基础性工作,…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透露,风险处置是保护基金公司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处于收口阶段。下一步,保护基金公司将通过开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的方式,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监测。

陈共炎表示,目前保护基金公司正在设计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方案,具体设想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证券公司包括公司治理、内控、信息公开、客户资产管理与账户管理、禁止行为、客户权利、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等在内的几大方面指标进行设计,通过保护基金公司下设的投资者调查中心与投资者呼叫中心所收集的证券公司相关信息,对每一家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第二层次,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编制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指数,对整个行业的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会上,陈共炎还介绍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现有各项职能的运行情况。陈共炎表示,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以来,全力参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基金的审查与拨付。在实施过程中,保护基金注重借鉴国外经验,不断简化审计、拨付流程,提高收购效率。截至2008年6月底,保护基金公司共计拨付基金169笔,累计收购完成95%以上。其中,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48笔,用于收购个人债权121笔;

二是加大专项审计力度,保障基金的合规使用。截至2008年6月底,保护基金公司共组织400多人次完成了对22家被处置证券公司47项次审计检查,有效地保证了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

三是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提高债权受偿水平。在25家使用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中,已有23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保护基金公司共担任18家证券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委员,担任15家证券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在出席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主办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时透露,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目前正在起草之中。

庄心一强调,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将"保护投资者权益"作

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

庄心一指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更是一项长期任务。经过不断实践,我国已基本形成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市场自律保护与社会监督保护相结合的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

庄心一表示,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各项相互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措施当中。通过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经验,目前在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形成了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是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三是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四是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五是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六是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通过建立和实行上述制度,证券公司监管中投资者保护措施全面强化,客户权益受非法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据了解,此次会议旨在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运行状况、面临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借鉴成熟资本市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机构的运行经验,提出完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来自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法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5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记者还从投保基金获悉,该公司董事长陈共炎与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副总裁芭芭拉·拉芙女士日前在京共同签署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此次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是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专业机构与境外投资者保护机构签订的首个合作谅解备忘录,是在充分尊重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及监管制度的前提下,依照各自职能和管理权限建立起的交流与合作框架。

随着两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行业合作与交流的深入,签署投资者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为双方在信息共享、人员互访、交流和相互咨询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提供了平台。同时,伴随着投资者和投资公司在其所属国境外从事相关投资组合和投资交易情况的出现,有关跨境投资者赔偿问题将会相应地产生,签署该谅解备忘录也为今后双方在此领域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共同推动中加两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面对基金公司的不作为,我们广大基民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呼吁,基金公司的收益应该和基金的业绩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