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物业有权动用个人维修基金吗?
通知就回答了的问题。显然,物业无权动用个人维修基金。
通知中提到表决,是物业获得授权的一种方式。只有业主同意,才能按规定程序动用个人维修基金。
至于不表决视为同意,则不合法。
提取维修基金,不是百分之百业主都要同意,如果没记错,为百分之85的业主同意即可。这就给反对弃权留下的空间。
回答到此。
首先明确一点物业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动用业主的维修基金!但是可以根据小区情况作出该走哪个流程,比如有些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要动用维修基金就要先报居委再到房管所登记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要报请业委会批准才可使用,但是一般业委会权限只有30000元的权限,超过这个数字,就要征询,获得两个三分之二就算通过
2、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个人能否起诉物业侵占公共利益?
这个问题很麻烦,也很现实,很令业主无奈。
一方面,部分无良物业公司大肆侵占小区公共利益,拒不公示账目,拒不返还收益;
另一方面,小区业委会成立难,业主眼见大量属于自身的收益被侵占却投诉无门,维权无路。
那么,“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个人能否起诉物业侵占公共利益?”
总的来看,全国立法层面上,针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该问题上的原则是:
单个业主乃至部分业主联名,均不宜作为涉及业主公共利益事项的诉讼主体。
也就是说,该项权利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委会主张为宜。
从实际案例来看,当业主个人或部分业主联名就公共收益问题提起诉讼后,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直接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也有的虽经实体审理,但最终大多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
当然也有比较例外的,例如某物业公司擅自将原本规划为自行车库、架空层等设施改造,并对外出租经营。此时,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联名,要求物业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这项诉请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业主同时要求判令物业将业已获得的收益返还时,就难以得到支持了。因为法院认为,在业主自治的框架下,该事项须经业主大会专题讨论,单个及部分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
现在的物业公司背后有一个黑色的利益链条,它们共同阻挠成立业主委员会,光天化日之下大快朵颐业主们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