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金业协会表示,各相关机构应认真落实《规范》的要求,做好合规管理相关工作。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范》执行。
《规范》明晰了基金管理公司应树立的五大理念、督查长的职责和任职要求、督察长的收入、基金公司合规管理评估等内容,并对基金公司的合规比例人员比例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基金榜小编为您整理了此《规范》的8大要点,如下文:
1、基金公司合规人员比例要高于1.5%
《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部门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等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尽快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2、基金公司应遵守五大原则
《规范》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五大原则:
一是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是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权责匹配原则。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四是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五是及时性原则。合规管理应当反映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明确督察长职责
督察长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指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情况报告等。
而且督察长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离守,无故不履行责任,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运作等。
督察长及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任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明确督察长任职要求
督察长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双刃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从事证券基金工作十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五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督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五年以上。当然还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合规人员比例达到1.5%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部门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2人。
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等合规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6、子公司纳入合规体系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保证合规文化的一致性,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几点:
一,要求子公司定期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各项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各项业务合规运行情况、合规风险事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下一阶段合规工作的计划等;
二,要求子公司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三,对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子公司的基本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五,物资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按照有关制度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合规责任处理;
六,每年对子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管理事项。
7、督察长收入高于中位数
督察长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水平。
合规管理人员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8、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人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协会可以视情节严重,对经济管理公司采取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要求限期改正、清理违规业务、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督察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能勤勉职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的,协会可以视情节严重,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强行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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