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私募基金 如何做(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要出资吗)

jijinwang

实务中,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PE基金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着如何设计员工跟投架构的问题。


本文通过举例来介绍和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的形式、目前的监管口径以及影响架构设计的因素等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的形式及相关规定


在PE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过程中,为了保持团队的稳定性,加强投后管理,很多时候都实行员工跟投制度。员工跟投的形式一般分为项目跟投基金跟投两大类,项目跟投即从业人员直接持有目标项目的股权。






图一:项目跟投


基金跟投则是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PE基金的份额,具体可能采用的形式如下:





图二:基金跟投





图三:基金跟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制度的基础。《监督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也即从业人员不需要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也不需要满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业人员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条件为:


  1. 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劳动关系;

  2. 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实例分析


(一)从业人员直接以自然人的身份跟投PE基金






图四:佛山优势易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佛山优势易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SX3093)为例,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广东优势易盛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有两名高管,分别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余璐龙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周子崴。从业人员余璐龙直接持有PE基金佛山优势易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


(二)从业人员通过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跟投PE基金





图五:上海景浛艺奕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


以上海景浛艺奕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编号:SX5361)为例,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景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有两名高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金波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凌娇娇。从业人员黄金波通过上海依山傍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沣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个平台公司间接持有PE基金上海景浛艺奕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的份额。


(三)从业人员通过间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跟投PE基金





图六:中山以赛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中山以赛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编号:ST0038)为例,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繸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共有两名高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治权和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的余庆春。从业人员李治权通过深圳繸子亚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这个平台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基金中山以赛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份额。




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架构设计的重要因素分析


(一)合规


根据《监督办法》以及2016年5月27日中基协颁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也就是说非全职的兼职员工,由于社保缴纳主体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很有可能不能作为员工跟投来突破合格投资者制度。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备案的操作过程中,填写投资者信息这一模块时,是需要穿透核查的。也就是说通过合伙企业这种非法人形式间接投资PE基金的,中基协要求在披露一级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信息以外,还需要披露包括跟投员工在内的二级投资者的信息。除非该平台合伙企业已备案成为私募基金,如图六中的深圳繸子亚伯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业已备案,则这时可以免于进行穿透。


2018年12月,协会发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根据特殊目的载体的相应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填报相关信息。在此前,采用合伙企业这一模式作为投资平台间接投资PE基金的,很可能为了达到中基协的合规标准而需要对合伙企业进行备案。新版登记须知明确了已登记管理人为投资等目的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披露为关联方。


因此,从合规角度考虑,单纯以自然人直接投资或采用公司形式作为投资平台间接投资PE基金都较容易操作。通过间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跟投PE基金的,已登记的管理人为投资等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披露为关联方。从保密的角度考虑,采用公司形式作为投资平台间接投资PE基金时可以免于穿透具体的投资者,有利于投资者自身信息的保密。


(二)税收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PE基金属于一种“纳税透明体”,其本身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层面按照合伙人类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同时鉴于PE基金的特性,一般会因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分派股息及红利取得的权益而使得合伙人产生纳税义务。


根据上文中员工跟投制度的三种模式,针对以公司作为平台间接跟投PE基金的,对于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收到的合伙企业分派的股息和红利,需要适用25%的比例税率。针对以自然人员工身份直接跟投或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跟投PE基金的,按照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20%比例税率或5%-35%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主要内容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给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税率的空间,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税收负担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按照这一规定,单纯以自然人直接投资或通过间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跟投PE基金的,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有两种纳税选择:一是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通常来说,创投项目往往以退出时赚取股权价差作为主要投资回报,收益通常较高。在创投企业税收新政之前,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通常会按照35%的顶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该税收新政出台后,以自然人直接投资或通过间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跟投PE基金的,可以选择对于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员工跟投的税收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适用财税〔2019〕第8号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需要满足的前提是所投资的PE基金是创投企业。根据财税〔2019〕第8号通知,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1]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合伙企业间接持有PE基金份额比直接以自然人身份持有PE基金份额在税负方面多了一处优势,即可以对纳税地点进行筹划。一般而言,自然人合伙人应在PE基金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PE基金的份额,则可以实现纳税地点大挪移,享受合伙企业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




注释:

[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