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违规行为

jijinwang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个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资本市场中的散户朋友来说是绝对利好。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其中虚假和遗漏比较容易举证,难的是误导性陈述。看一看中国A股哪些被炒上天的垃圾股、妖股,看看所谓概念股、情绪股、赛道股,数以百计。上市公司死皮赖脸蹭热度屡屡发生。大A股市的个别股票关联的概念板块高达几十个,不知道正业到底是什么,更谈不上务还是不务正业了。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一定的了,通过虚假信息、机构炒作、游资联动忽悠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为他们抬轿子拉股价、做接盘侠。许多基金机构、证券机构、私募、大公司理财团伙,还有铺天盖地的所谓培训机构、专业理财团队,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就是忽悠。最近两三年,市场上盛行的“情绪战法”就是“资金加团队”的操纵股价行为。这些造成了今天的A股大起大落,长期低迷,影响并动摇投资者信心,破坏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希望,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扩大到基金、机构和金融从业公司,才能刹住这股盛行几年的邪气,还A股市场一个朗朗清天。

1、监管对29家“违规超配科创板”私募开罚单,超配股全部没收,对此你怎么看?

科创板大户吃肉,散户喝汤,自己在这上面挣到钱了,所以印象不错,该没收的没收,最好再多罚一些,杀鸡儆猴

这是公告原文:

具体名单如下:

这里面有很多熟悉的面孔。像是林园,东方港湾,也有我自己比较喜欢的汉和和九章量化。

据悉,这些私募产品之所以被处罚、打新受限,主要原因是违反了《管理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管理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时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则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协会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一)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一次的,协会将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配售对象列入首发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以下简称限制名单)六个月;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十二个月。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创板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管理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十二个月。被列入黑名单期间,该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科创板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最后附上一张朋友圈的截图吧。

该的。还应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参与权

感谢邀请,以下言论仅为个人观点,不做任何投资建议。

既然有法规可依,这里便可以将违规行为进行落实。同时,我们不仅仅应该着眼于最后处罚的力度如何。更应该关注这一系列的金融乱像以及制度的缺欠之处。算上今天,科创板开锣不过三个交易日。而短短三个交易日便出现了如此恶劣的市场乱像。我们不禁会对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制度产生怀疑。同时,这样的行为也会对投资者利益带来极大伤害。

市场行为下,广大投资者由于认知的缺乏所造成的损失,我们无法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观点。因为那是市场的优胜劣汰。但此次的事件既然有法可依,而且这已经严重的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那么就应该严惩!

而且,在处罚的同时,不仅仅投资者自身对于科创板等未来一系列类似市场事件都应学会自我保护以外。更重要的是,管理者们应当从中有所收获。都说亡羊补牢,但羊被吃了,一味的追究狼的罪行。却不知道对漏洞去补救,便是管理者失职。这一次,无论是场内监管不当,场外非法**,以及某些大资金刻意扰乱正常市场走势,架空板块,个股高度控制等等非正常市场行为,都来自于新制度的不完善。新的市场机制,新的政策方向,新的交易规则都需要时间来加以琢磨。而非一朝便可成功的。科创板为未来的市场开创新的道路,这是管理者的预期,但散户投资者以及多数的机构投资者在习惯了赌博成风的市场机制后,短短几天是无法做出改变的。科创之路还很远很长!

2、私募违法吗?

私募不违法,违法的是操控私募的人。

首先,私募在我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国内私募属于灰色地带,法律并没有禁止也没有批准(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所以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但其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属于极严重经济犯罪,是违法、判死刑的,比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等等。

现在的中国,正是金融发展最紧迫又最好的年代,高速发展的金融行业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私募基金也在逐渐的阳光合法化,将会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私募,很那多人觉得是违法的,其实并不然,只是现在很多违规企业打着私募的名号,挑战着法律法规的底线,毁坏着私募的名声。据统计,仅仅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证监局对305家私募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涉及基金2462只,管理规模9000亿元,占行业规模的14%。

私募是否违法,私募的未来和发展,说到底,还是在于背后操作的人。

私募本身是不违法的,但是做私募的人操作不当可能会违法,常年游走灰色地带,一个不慎,可能就会进入漩涡,所以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