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转入待转基金(企业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jijinwang

昨天本号发布了《定啦!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这样转移接续!》,引发广泛关注。有读者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


答案说来就来啦!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河北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该《规程》适用于军人退出现役到河北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业务经办。

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如何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计划分配到本省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本省企业或自主就业到本省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

应在安置地或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灵活就业的,可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在兵源地、居住地就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退出现役关系资金转出。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军队财务部门”)按照后财〔2015〕1726号文件和冀人社发〔2017〕42号文件有关规定,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汇至省转移归集户,将职业年金支付给退役军人本人,《缴费凭证》、《信息表》、《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同时,向本省兵源地(安置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二)养老保险关系落地申请。退役军人本人(有安置单位或就业单位的,由单位)持《缴费凭证》、《信息表》、《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就近在兵源地、居住地、户籍地等向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提出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落地转入申请。

(三)查询下载退役军人信息。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凭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在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查询下载退役军人转移数据信息。

(四)核对信息、办理转入。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将系统内下载的信息表信息与退役军人所持有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在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落地手续,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当地实际缴费年限并在系统中作标识。  

(五)业务反馈。转入本地业务办结后,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向省反馈转入确认信息。

(六)告知安置地。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与兵源地社保机构不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的,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告知兵源地社保机构结果。

(七)业务存档。转入地企业社保机构将《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原件整理存档。

军人退役时,军队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汇入兵源地财政专户的,先进行辅助匹配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辅助匹配业务的具体流程:

(一)转入地属于本省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将退役军人提供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等资料进行扫描,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上传省社保局,并提请省进行信息匹配。属于本规程第九条第二款情形的,向省说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已经汇入兵源地财政专户情况。

(二)转入地属于外省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将退役军人提供的《缴费凭证》、《信息表》、《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等资料进行扫描,通过部异地转移系统向河北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发送《转移联系函》。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转移联系函》邮寄至河北省社保局。

(三)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信息匹配环节,通过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职业年金到账数据信息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进行匹配。

(四)匹配成功的,省社保局或转入地社保机构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推送至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或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匹配不成功的,由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信息匹配环节对于因信息缺失等原因无法实现匹配的,转入待转数据库。

二、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

应在安置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退出现役关系资金转出。军队财务部门按照后财〔2015〕1726号、后财〔2015〕1727号文件和冀人社发〔2017〕42号文件规定,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户,将职业年金通过银行汇至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归集户。《缴费凭证》、《信息表》、《年金缴费凭证》与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退役军人本人。同时向本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年金缴费凭证》。  

(二)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落地申请。就业单位持《缴费凭证》、《信息表》、《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向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提出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申请。

(三)查询下载退役军人信息。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凭退役军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查询下载退役军人转移数据信息,并与部队邮寄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年金缴费凭证》进行核对。

(四)发联系函。核对一致的,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向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部门发《转移联系函》。

(五)办理关系、资金转出。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部门收到《转移联系函》,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生成《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通知单》(以下简称《转移通知单》),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冀人社规〔2018〕3号)(以下简称《机关转移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省内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转出手续。按照《机关转移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六)关系资金转入。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核对相关转入信息和资金,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落地转入手续。

(七)反馈确认。转入本地业务办结后,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向省反馈关系、基金转入确认信息。

(八)告知安置地。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与安置地社保机构不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的,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告知安置地社保机构结果。

(九)业务存档。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将《缴费凭证》、《信息表》、《年金缴费凭证》和银行受理回执原件等资料整理存档。  

(十)职业年金处理。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部门根据转入地机关社保机构职业年金关系落地转入确认信息,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按规定划转至职业年金归集户,账实匹配一致后统一进行投资运营。

三、军人退役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军人退役时未明确安置单位性质,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汇入省转移归集户,之后到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2.军人退役时分别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职业年金汇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户和职业年金归集户,之后到省内企业工作或灵活就业的。

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落地申请。就业单位或退役军人本人持《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说明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职业年金汇入去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发送转移联系函。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向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发送《转移联系函》。如果退役军人相关信息没有处于发布状态的,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向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发送《转移联系函》和信息匹配请求。

(三)接受联系函。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账户管理环节接到《转移联系函》后,在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查询退役军人转移数据信息。属于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系统生成《转移通知单》,转移业务环节进行复核。属于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将《转移联系函》推送至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部门。按照《机关转移规程》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省内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补助资金转出手续。

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接到《转移联系函》和信息匹配请求后,按照本规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信息匹配。匹配成功后,在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系统生成《转移通知单》,转移业务环节进行复核。

(四)关系资金转出。复核通过的,按照《机关转移规程》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省内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补助资金转出手续。

(五)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或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收查询下载退役军人转移数据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落地转入手续。职业年金已发放本人的,参保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职业年金缴至就业地机关社保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由机关社保机构记入本人职业年金账户。本人不补缴职业年金的,应书面向机关社保机构提交自愿放弃补缴职业年金的申请,之后不再处理补缴职业年金事宜。

(六)反馈存档。转入业务办结后,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向省反馈转入确认信息,将《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原件整理存档。

四、军人退役时已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汇至省转移归集户,或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和职业年金汇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户和职业年金归集户,现到外省工作(或灵活就业),本省兵源地(安置地)社保机构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地转入的

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落地申请。就业单位或退役军人本人持《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向外省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说明本人兵源地为河北省,未在兵源地(安置地)社保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落地转入手续。

(二)发送转移联系函。外省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条件的,通过部异地转移系统向河北省社保局发送《转移联系函》。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转移联系函》邮寄至河北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

(三)接受联系函。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账户管理环节接到《转移联系函》后,在省级军地接转信息平台查询退役军人转移数据信息。系统生成《转移通知单》,推送至转移业务环节进行复核。

如果退役军人相关信息没有处于发布状态的,由账户管理环节推送至信息匹配环节,匹配成功后,系统生成《转移通知单》,推送至转移业务环节进行复核。

(四)关系基金转出。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和经办规程,通过部异地转移系统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补助资金转出手续。其中对于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有关规定和经办规程,通过部异地转移系统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和补助资金转出手续。

(五)反馈存档。转出业务办结后,省社保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业务部门将《转移联系函》、《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原件整理存档。

已按照规定在本省社保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落地转入手续,之后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关系以及基金转出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