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债券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这个利好有多大?
本次《通知》颁发级别很高,并且通过稳基建稳经济的意愿比较明显,希望避免问责过度导致的不作为,但并没有放弃不新增政府债务、开正门堵偏门的底线。《通知》两点主要有三点:一、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项目,专项债可以用来补充一部分资本金;二、对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公益类项目,明确提出了“专项债+商业化融资”的模式;三、在前期严控地方隐性债务,终身问责的基础上建立了正向激励机制,对于依法合规的融资予以免责。
一、专项债可用于补充资本金对于基建的拉动作用: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专项地方债可以补充项目资本金,引发市场关注。此前只有一般地方债的资金可以用来补充项目资本金,而专项地方债的资金此前是不能用作项目资本金的。
市场的关注重点在于这一政策可以多大程度上拉动基建投资。首先,可以很明确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专项债项目,都符合可以用专项债资金来补充资本金的要求。《通知》中有两处很明确提到什么情况下专项债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
第一处是第二大点的第(一)小点:“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第二处是第二大点的第(四)小点:“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简单的来理解,只有项目有营利性,而且营利不能仅限于政府的盈利,还需要包括社会的盈利,这种项目才符合“专项债+社会融资”模式的特征,才有可能将专项债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即使符合这种特征,还需要符合“重大项目”特征,比如铁路,国家高速公路、重大战略的地方项目或者十三五规划的项目。符合这样特征的项目,一般集中在重大的基建项目(轨道交通为主)和环保项目。但土储和棚改这些项目的主要收益归政府,不太具备社会盈利性(即使有社会营利性,也是较少的一部分),因此理论上不符合专项债补充资本金的要求。从今年上半年已经发行的新增的8579亿专项地方债来看,土储和棚改债的比例接近80%,基建和环保性质的项目占比大概只有10%-15%。而这10%-15%的基建和环保项目中,符合“重大项目”的还需要打一定折扣,比如假设在一半左右。那么,大致推算的话,上半年发行的新增地方债中,大概有5%-8%的比例可能符合专项债补充项目资本金的要求,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比例。那么在剩余的接近1.3万亿的新增地方债中,假设按照这个比例,大概有650-1040亿的专项地方债资金可以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目前铁路、公路资本金比例要求不低于20%,机场、航道等为25%,而按行业经验,大多数项目可能均达到25%-30%。按照乘数效应,按照平均4倍的总拉动,拉动总资金在2600-4160亿。静态来看,按照2018年基建总投资规模17.6万亿测算,可以额外拉动基建1.5%-2.4%的增长。
今年以来地方财政吃紧,对于基建投资有所制约。整体来看,今年基建投资中交运投资整体强于电力热力(公用事业)和水利环保两大基建类投资,而交运中中央财政出资为主的铁路投资明显好于地方财政支持为主的公路投资。1-4月,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2.3%,增速提高1.3个百分点;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7%,增速回落3.5个百分点,且低于铁路投资5.3个百分点。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下滑预计将继续制约基建投资资金,尤其是4月减税后税收收入下滑明显,预计下半年财政收入增速可能转负,进一步对财政支出形成掣肘。此外城投平台新增债务的监管仍然较强,对于城投平台加杠杆能力仍然受限。近期财政部下达《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地6月底前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的情况,表明中央严控隐性负债的态度并未改变。1-4月PPP项目管理库净增项目267个,项目落地率环比略有提升,但储备清单项目净减少332个。从建筑订单领先指标来看,后续基建投资增速也难以起色。建筑业PMI订单4、5月走弱较快,1-4月建筑央企新签订单增速较一季度均有回落,而路桥公司一季度新签订单同比也下滑明显。因此综上来看,基建投资尤其是地方基建投资虽然或受益于新政策,但在财政收入下滑、地方隐性债务严控的背景下,基建投资发力的力度预计有限。
与此政策类似的是2015年-2017年发行的专项金融债募集的专项建设基金。该基金由国开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定向向邮储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募集,初期规划是1-1.5万亿,根据媒体报道,2017年专项建设基金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元。专项金融债募集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资本金,其主要用途即为对企业和项目的股权注资,通过股权注资再激活后续的配套债权融资(包括贷款和债券等)。这部分募集的资金将以1-2%左右的年利率低成本投入项目中,根据30%左右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撬动约4万亿的债权融资。其中,2015年8月启动后年内发行规模约为6000亿元,且全部可以作为资本金投入。相比之下,本次《通知》允许专项债募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总体年内根据上文测算,可投入作为资本金的规模仅1000亿元左右,且资金成本原高于上次,约为3%-4%,无论从规模还是利率来看都远不及上一次。因此从资本金补充的角度来看,这次政策力度远小于上一次。
加上过去的一系列可补充资本金的途径陆续被堵住:包括可作为资本金的国开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陆续停止、逐步退出;原本大部分PPP项目的资本金来源于产业基金,而产业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则是来自于产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而这些资管产品在资管新规的规范下,明股实债的投资也难以为继;PPP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自2017年起受到不断加强的监管和规范,例如财办金92号文严禁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国资发财管192号文禁止央企运用明股实债模式进行资本金融资;而财金23号文则要求金融企业加强资本金的穿透审查,严防债务性资金。今年财政部对于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明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号)),使得企业发行永续债计入权益相比之前更为困难,永续债用于补充企业资本的途径也更受限制。因此,过去一系列的政策规范和收紧,使得即便专项债放开补充资本金,也难以弥补过去收紧的渠道。
此外,股权注资后拉动配套债权融资的投放时间也并未会及时,对于一些比较小的项目,股权和配套贷款可能是同一时间投放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大规模的项目,配套贷款可能还需要走授信流程,投放可能滞后于股权注资。因此乐观预计后续可以带动的约3000亿贷款,可能要分几个月逐步体现出来,加上专项债需要对应募集资金用途,政策出来之后重新报送专项债相关材料也需要一段时间,预计也需要晚几个月才能发行可补充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乐观预计四季度贷款配套每个月能增加几百亿的水平。综上来看,对社融的增量贡献也有限。因此总体来看,我们认为政策有利于在复杂环境中稳定经济,但也不应该过度夸大其拉动效果。
二、项目配套商业化融资以及对于城投融资的影响:
专项债以外的社会融资,《通知》的核心原则仍然是以不能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以及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为前提不变。
1. 新增项目融资方面,对于满足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可以按照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保障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此部分可能体现为有专项债支持的项目公司的城投(转型成功且不存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债务融资,但是也要坚持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另外文件中对于重大项目的新增融资也有较多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首先,如前文所述,项目必须是重点领域内的重要项目且必须同时具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因此并非所有项目都符合条件。
2) 再次,市场化融资由项目单位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且尚未化解完毕存量隐性债务、转型成功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文件中二(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使用组合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同时规定“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3) 最后,对于市场化融资部分,金融机构需自担风险。文件三(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2. 存续项目融资方面,延续了去年国常会和政治局工作会议和101号文主要精神,明确满足条件的重大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对于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城投平台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保障后续项目建设,并且在五(五)条和答记者问中第八点对项目种类、偿债资金来源、问责豁免情况、协商原则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具体来看,
1) 项目种类: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答记者问中进一步明确项目必须是“必要的在建项目,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浪费。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2) 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3) 问责豁免:文件五(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答记者问第八点中进一步明确“严格限定在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内,且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会新增隐性债务。对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4) 再次强调市场化原则,并且去“政府信用”:答记者问中第八点提出“防范风险作为前提,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必须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不是政府信用自主决策,确保实行真正的市场化操作,不形成新的风险。”
总的来说,从信用债尤其是城投债的角度来看,《通知》条件明确了一种专项债加商业化债务融资的模式,而且明确了可以免责的政府债务融资条件,其落实有利于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偏好较低的市场环境中,使得公益性项目融资更加稳定,一定程度上也对有利于相关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但必须要注意的是,文件坚持“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坚持“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底线。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商业化债务融资的条件,而且所有合规的专项债配套商业化债务融资都仅基于项目自身信用,金融机构自担风险。这些精神本质上与之前的地方政府债务及城投平台融资规范系列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并非重新打开地方政府加杠杆无序融资的大门,不宜过度夸大其对城投债再融资的作用。
2、中国建设工程的奖项都有哪些?
一、金匠奖
广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全称:“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 。
二、长城杯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金质长城杯
三、白玉兰杯
上海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四、海河杯
天津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的荣誉奖:海河杯
五、巴渝杯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重庆市市级优质工程奖。
六、龙江杯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龙江杯”
七、长白山杯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设立,是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长白山杯
八、世纪杯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世纪杯
九、草原杯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奖项:草原杯
十、汾水杯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汾水杯
十一、泰山杯
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泰山杯
十二、长安杯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长安杯
十三、西夏杯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西夏杯
十四、江河源杯
青海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江河源杯
十五、天山奖
新疆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 建筑施工达到一流水平
十六、雪莲杯
西藏建筑领域最高奖。
十七、安济杯
河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十八、中州杯
河南省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十九、扬子杯
江苏省内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二十、黄山杯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二十一、钱江杯
浙江省最高工程质量奖,获得该奖项的工程都是经严格评选的优质工程。
二十二、杜鹃花杯
杜鹃花杯是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二十三、楚天杯
湖北省政府对各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考评后授予的最高奖项
二十四、芙蓉奖
湖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
二十五、天府杯
四川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二十六、黄果树杯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二十七、闽江杯
福建省装饰行业设立的建筑装饰工程。
国家级别奖项
一、鲁班奖
全国建筑行业性最高的荣誉奖。
二、詹天佑奖
中国土木工程设立的最大奖项
三、梁思成奖
表彰建筑设计创作中拥有重大成绩和贡献的杰出建筑师
四、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办奖形式设立的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
五、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建设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的最高荣誉奖绿色建筑创新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实施,日常管理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
六、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钢结构行业的最高荣誉奖
七、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
评定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并进行评奖表彰活动
八、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
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和优秀工程项目管理
九、金钢奖
上海市(市优质工程)建设工程金属结构“金钢奖”
鲁班奖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建筑史册。
詹天佑奖
1999年设立的“詹天佑奖”全称为“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是中国土木工程设立的最大奖项。该奖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土木工程建设的科技进步,进一步激励土木工程界的科技与创新意识。因此,该奖又被称为建筑业的“科技创新工程奖”。
“詹天佑奖”之所以出台于世纪之交,是因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要求建筑事业必须依靠不断进步和创新进行变革,从而加快当代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
立和健全。
首届“詹天佑奖”颁发于新中国建国五十周年之际,共有桥梁、隧道、房建、铁路、公路、港口、市政等21项工程获此殊荣,囊括了86个参建的设计、施工、科研单位。“詹天佑奖”公布后,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将向获奖单位颁发“詹天佑奖”金像和奖牌、荣誉证书。
梁思成奖
“梁思成建筑奖”是由中国建筑学会主办、国际建筑师协会(UnionInternational des Architectes)支持、面向世界授予建筑师和建筑学者的国际奖项。
梁思成建筑奖以激励建筑师和建筑学者的创新精神,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理论研究和建筑教育水平为宗旨。该奖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国建筑学会于2000年创立并设立梁思成建筑奖专项奖励基金,以表彰、奖励在建筑界做出重大成绩和卓越贡献的杰出建筑师、建筑理论家和建筑教育家。从2014年起,梁思成建筑奖由中国建筑学会独立主办。
从2016年开始,梁思成建筑奖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设获奖者两名。获奖者将获得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奖牌,并奖励每人10万元人民币。
梁思成建筑奖的候选人应致力于促进建筑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对建筑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其建筑设计代表作品能得到国际建筑界的普遍认可并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其建筑学术成就,对建筑学研究和建筑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梁思成建筑奖的产生,采取专家提名与提名委员会提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提名委员会投票确定候选人名单,然后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在评选结束后一个月内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是建设系统以社会力量办奖形式设立的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设奖机构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承办机构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决策机构为建设行业有关单位组成的奖励委员会。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设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目的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提升我国建设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范围为: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获奖项目公布后,由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绿色建筑创新奖
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绿色建筑创新奖”由建设部设立,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实施,日常管理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设立该奖的目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中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绿色建筑创新奖”分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项目获奖后,建设部将以行文形式公布获奖项目,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奖项名称原为“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后改为“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装饰奖”每二年评比表彰一次。“装饰奖”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建筑幕墙类。
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钢结构金奖”是根据国务院原行业纠风办公室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比达标保留项目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的,是2017年3月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一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保留项目;代表我国钢结构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中国钢结构金奖”的主办单位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周期为两年一届,每届获奖工程数量不超过200项;获奖单位、个人为获奖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
自2006年开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的发布和评价活动。该项活动每年发布和评价一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价,旨在表扬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和项目管理团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认定。成果发布是成果评价和交流展示的重要方式,经评价认定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是全国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管理的最高成果。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评价的组织工作。每年评价发布一次。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一等奖成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审查合格项目总数的25%;二等奖成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审查合格项目总数的30%;三等奖成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审查合格项目总数的40%,鼓励奖为5%左右。
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奖
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主办,自2002年起开展的表彰优秀工程项目管理和优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活动。奖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工程总承包金钥匙奖、工程总承包银钥匙奖、工程总承包优秀奖。“项目评奖表彰”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