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关于创投基金与并购基金的区别)

jijinwang
【案例背景】粗看就是“招行”打“光大”,背景是招行、暴风、光大等设立52亿元产业并购基金——“浸鑫基金”,目标收购英国MPS体育传媒公司65%股权(拥有欧洲足球比赛级别的版权),基金内的合伙人设立“优先-中间-劣后”结构,招行32亿元优先,光大0.6亿元劣后,光大当时出具《差额补足函》给招行,承诺:到期未能实现退出的,光大按“本金+8.2%”补足差额。
之后,爆雷,MPS被英国伦敦法院裁判破产,导致中资有可能血本无亏。因此,引发“招行”起诉“光大”,请求补足差额的诉讼官司,诉讼标的34亿元,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支持32亿元+上浮50%利息,上海高院二审维持一审。
【案例具象】
1、《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保证担保?债的加入?独立合同?重大利害关系就是前两者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方为有效(公司法第16条内部机构通过,尤其涉及上市公司),后者如果是独立合同就无须内部机构通过。
2、本案中,原告招商银行通过孙公司“招商财富”成为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被告“光大资本”是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光大资本”背后唯一股东是“光大证券”),由“光大资本”直接出函给“招行”,这样的结构化安排,首先是规避“刚性兑付”私募违规保本保收益的问题,因为“光大资本”不是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以该函合法有效。
3、该函不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第一,原告招行不是合伙人、不是回购协议签订主体(是“招商财富”),不是直接债权人;第二,差额补足不是以合伙协议债务履行为前提,而是以期限届满未能退出的时候触发;第三,差额补足义务是针对约定价与实际价的差额,与回购协议债务不具同一性;所以,认定该函具有独立性!
总结:增信措施的文件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进而确定相应民事责任,这是2021年最高法十大商事案例的精髓,为私募资管业务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1、医疗基金和科技基金,到底谁才是一哥?

截止到目前为止医疗基金一哥的地位是毫无争议的,很荣幸我所持有的一只医疗基金近6个月收益为63.77%,排名第一,这只基金是融通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并非推荐),它所持仓的多以医疗医药,生物为主。


你说的那个中欧医疗也很不错,我也同样持有,近6个月收益为58.88%,排名第5,也很不错了,我买了有2500块,收益超过1000元。



而被基民奉为神鸡的诺安成长混合近6个月收益为25.35%,排名为669,银河创新成长近6个月收益为31.81%,排名为337。

其实今年以来科技板块是率先发力的,尤其是二月份,大家都认为医疗会大涨,但是医疗却偏偏在2月份表现低迷,科技板块红的发紫,有些半导体板块甚至月涨幅超过30%,在2月份可以说科技就是王者,不过3月份科技板块却出现了大幅调整,一些神鸡也跌下神坛,医疗基金则是持续走强,到目前为止处于领跑水平。



总的来说今年由于疫情影响医疗医药需求巨大,有业绩支撑表现较好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当前疫情尚未解除,近期有二次反弹的迹象,因此来说医疗基金要说到顶也未可知,不过感觉也是涨幅过高,风险在逐渐加大,板块都是轮番上涨的,个人以为消费、科技、医疗板块最好都配置一些,这样做可以有效抵御风险。最后祝愿大家今年都有一个好的收益。

人有高低,尺有短长; 基金也同此理,欢喜稳建投资者买前,激进型买后,我个人看法。其实那个也不买,我[捂脸]没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