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怎么交增值税(公募基金怎么成立)

jijinwang

财政部传来重大消息。

6月30日下午6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6号文),称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一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主要做了两个改动。

一是时间延迟,而且是两度延迟。

当时140号文规定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后来1月11日,财政部2号文,将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如今是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税率从6%改为了3%。

例如10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年收益率5%,一年收益0.5亿,按原本的6%增值税,则需要缴纳300万增值税,所全部税收由客户承担,对应客户的收益率会从5%下降到4.7%;而新规的增值税税率下降到了3%,则需要缴纳150万增值税,对应客户的收益率从5%下降到4.85%。

先看看详细的通知。


56号文表示,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

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另外,资管产品包括

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新规逐条解读

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中国金融税务合伙人傅瑾、行业高管以及公募基金财务人士等,逐条解读“56号文”政策及其对基金乃至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解读:傅瑾认为,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有的资产还是以原是投资人的名义在投资,资产管理人只是提供咨询服务,这种情况下将按照资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缴纳增值税。

北方上述大型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表示,这条规定明确了操作上的最大问题,就是基金管理人汇总基金产品纳税申报表一同去纳税,但因为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各自独立、分开核算,分开申报可以解决实际操作中一同纳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解读:傅瑾称,因为管理人自己的增值税是用一般纳税方法用6%(销项减去进项),资管产品是用简易且3%,所以要分开申报不能互抵。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读:傅瑾认为,这条是说各产品之间的税务申报可以选择,因为都是简易征收,但是产品有盈有亏,可以互抵,但因为各产品投资人不同,且会计核算都是分开的,故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有的管理人有可能希望简单处理即正差交税,负差产品留到下一期抵。也有管理人希望利用正负相抵纳税得到现金流好处,但是需要进一步考虑沉淀的现金权属和后期处理(如:抵抗将来税务稽查风险等)。

北方上述大型基金公司财务人士也认为,这条规定可能还需要细化,比如产品存在交叉,转让负差抵扣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不同产品利益不均;若是每只基金产品分开纳税,每只产品都有独立纳税号,可能税控系统也难以支持。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解读:根据最新发布的56号文,资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期限再度延迟半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方上述大型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表示,资管行业营改增最好给行业留出更多准备时间。虽然年初发文说在7月1日开征,但仅是原则性规定,细则却迟迟未出,难以进行系统的改造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延迟执行可以预留给行业更多的时间。

沪上一位资管行业高管也认为,预留给行业更多的空间,并充分广泛征求资管行业各个子行业、公司的建议,尝试从部分子行业或地区试点来推行,将更加有利于资管行业的稳健持续发展。

事件回顾

2016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这一规定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一纸“140号文”,令资管行业陷入焦虑。

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因资产管理取得的管理费用收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资管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按照6%的税率水平进行征税,由受托人替委托人代扣代缴。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尤其是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假设真的实施,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的话,很可能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当时一家北方大型上市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表示,“该政策要求从5月1日起执行,这是在追溯,就是说从今年5月1日到12月21日(文件发布日),这7个多月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要交,可是这笔钱都分走了,管理人不可能从收益方那里追回来,那要管理人交吗?这太厉害了。”

今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2号文”中规定,增值税起算日推迟到2017年7月1日。

而现如今,2018年1月份开始实施。

公募行业四问:增值税难题如何解?

在采访过程中,多家公募人士告诉记者,关于增值税缴纳的系统改造进展,目前外部的系统供应商已经提供了一些改造方案,但在公司内部系统对接时存在难以执行的难题,在内部系统改造层面也难以着手。

在具体落实层面,公募行业对增值税税务申报方式、持有人变化、产品盈亏如何抵税、重复纳税等诸多问题仍存在较多的困惑。

税务申报方式怎么定?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税务申报方式上面临较多困惑。

北方一家大型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表示,目前看操作上最大的问题是,基金管理人汇总基金产品纳税申报表一同去纳税,但因为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各自独立、分开核算,一旦一同纳税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产品存在交叉,转让负差抵扣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不同产品利益不均;若是每只基金产品分开纳税,每只产品都有独立纳税号,可能税控系统也难以支持;同时,因为公募、私募、专户等产品数量众多,将增加庞大的工作量,执行层面存在较大挑战。而且,公募基金行业的创新型产品比较多,这类产品该如何缴税也需要明确说明,‘140号文’目前在执行上存在难度。

该人士称,“比如说,A产品有剩余转让负差,B产品可能需要纳税,但将A和B产品一起核算可能都不用纳税,但实际上是损害A产品利益。因为纳税问题将A和B产品混为一谈了。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在税收上实行对持有人代扣代缴的义务,合并在一起缺乏隔离,操作上也难以算清楚。”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税务合伙人傅瑾也认为,在税务申报上的困难尚难确定。因为细则尚未公布,在税务申报等操作层面还不知道困难有多少,产品之间都是独立核算的,申报时是分开申报还是简单的合并申报,这都需要管理层决定。

持有人变化怎么补?

业内人士认为,在产品端征税,持有人的变化很容易导致征收困难,而且存在对投资人不公平的问题。

北方上述大型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表示,比较麻烦的是,因为公募基金产品持有人在不断变化,而纳税是区间段征收,若执行过程中万一出问题需要补税,可能很难找原来持有人补税,在核算上比较困难,发票管理也较为麻烦,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沪上一家银行系公募副总认为,产品带税运营必然带来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问题。比方说,如果与税法时点保持一致,即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对已实现的收益计提增值税,不对浮盈计提,那在此之前赎回的投资者享受了浮盈带来的净值上升的收益,却没有就该部分收益承担税负,全部税负由仍持有该产品的投资者承担,这不但会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更是明显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税负增加怎么抵?

虽然营改增的目的是提高税务效率,整体降低税负,但由于公募基金行业的特殊性,进项很难抵补税率上升的销项,在使得增值税在此行业很难实现降税的效果。

事实上,资本市场出现以后,碍于经济体制和历史原因,国家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需按照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计征营业税。1998年,基金行业诞生后,财税部门一度想比照证券公司对基金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收缴营业税,然而,考虑基金管理的资产与机构自营的资产本质不同——前者是代管他人资产,后者是自己资产,同时,考虑到此举对基金行业的负面影响,后来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55号文),明确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虽然“55号文”认为基金行业应当缴纳营业税,但对基金行业实行了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相关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北方上述大型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表示,按照规定,公募基金是暂免收营业税,营改增是一种政策的“平移”。现在的问题是,以前没有营业税的项目现在缴纳增值税,行业整体存在增加税负的压力。

“‘140号文’将给基金公司带来巨大成本和操作困难,收税操作上无法实施,”该人士称,“分产品看,因为股票价差收入是免增值税的,因此股票型基金受到影响较小;债券基金中,国债、金融债免税,但企业债利息收入不免税,对于企业债持仓较多的品种影响较大;量化对冲产品中,空头的股指期货也需要征收增值税。”

该人士分析,基金公司是人力密集型行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没有进项来抵扣,可以抵扣的主要是系统、房租、外包服务等,进项远远不足抵补产生的销项。

另外,带税经营也会对公募基金与上下游客户在税负分配上产生较大影响。

傅瑾认为,与“140号文”之前在公司层面纳税不同,现在增值税是在产品层面征税,产生的主要问题是存量产品合同大多没有考虑税,现在对产品征税会影响到收益率,税负是与客户沟通共同承受还是管理人承受,这是商业上最大的问题。

重复纳税怎么办?

除了上述问题外,业内人士还对可能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存在较大顾虑。

北京一家中型公募财务人士称,一方面,公募基金对资产管理计划如何具体界定保本产品还是非保本产品存在疑惑;另一方面,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是否存在双重收税的问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缴纳增值税,“140号文”就资产本身的增值部分产生的应纳税税额部分把公募作为纳税义务人,我们认为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代扣代缴增值税。

华南一家大型基金公司运营人士表示,当前只明确了公募基金股票和债券交易免税,其它有关特殊的交易品种,比如ETF链接基金等交易是否可享受免税,FOF产品的税收标准也没有明确,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能兼顾产品创新及行业实际情况对有关纳税品种进行明确。

该人士称,“资管行业运作的特殊性,对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不免除投资者正常赎回资管产品所得的增值税,会导致严重的双重征税,违反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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