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私募基金手续(私募基金公司办理)

jijinwang
私募基金在很多人的意识中是给有钱人理财的机构,而且由于认购门槛比较高,通常都需要有300万以上金融资产和最低100万的认购金额,被不少人认为比公募基金要好得多。特别是最近两年兴起的量化私募基金,在去年和今年都有非常不错的市场表现,也深得一些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市场上应用最广泛量化私募策略主要有三种,指数增强、中性策略、CTA。
指数增强策略我们以前讲过,就是按照指数基金的配比进行基本配置,然后根据基金经理的个人意见进行一些调整相应股票的持仓比例。而中性策略则是同时建立多头和空头仓位对冲风险,然后赚取期货的基差收益。至于CTA策略则是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译为商品交易顾问,即商品交易顾问基于对商品或股指等标的物的未来价格走势做出的预判,使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做多或做空的投资操作,为客户赚取来自于传统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之外的投资回报。他们所交易的对象和其他的量化不同,主要都是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而不是股票。
从9月中旬到现在2个月的时间内,各种量化私募基金产品都出现了较大的回撤,例如上周多家量化私募所管理的产品收益都是负数,某些中证500量化指数增强产品甚至周跌幅大于4%,如幻方旗下九章幻方中证500量化进取基金回撤超4%,还有其他的一些量化私募周跌幅也大于2%,如九坤日享中证500指数增强1号回撤超3%,因诺资产、灵均投资、黑翼资产等多家量化私募旗下部分中证500指数增强产品回撤则超过2%。要知道这些量化私募现在的体量都非常大,最小的也超过百亿,最大的甚至达到千亿级别,不仅仅是收益下降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资金体量太大,对整个市场都构成了相当大的影响。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这些私募基金净值回撤如此之大,而他们作为对标的中证500指数在上周跌幅仅仅只有0.44%,也就是这些量化私募在一周之内的跌幅达到了对标指数的9倍。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私募基金业绩和对标指数出现了如此之大的差距呢?先说量化指数增强策略,如果严格地来说,他们应该是按照对标指数的权重为基础,然后根据市场的状况进行相关的择时和仓位的调整,也就是说大致上还是这500个股票的范围之内,然后根据市场热点方向和走势包括资金进出的情况,也许还要再加上相关股票的估值和可能出现的利好利空,再包括基金经理对后市的判断等等因素进行买卖。所以可能出现买的股票是在这500个股票中的一部分,而且单个股票的持仓比例和买卖时机也会根据市场表现随时改变。在实际操作中却不是这样的,很多量化指数增强私募基金名字中虽然有中证500字样,但是实际选股标的中却不仅仅在这500个股票中选择,而是全市场选择。中证500指数是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代表的是中小市值公司的表现。而这些量化指数增强基金选股中大量出现了一些盘子和市值比较大的股票,最典型的就是钢铁股为代表的周期股。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今年上半年钢铁股表现特别好的时候这些基金表现也非常凶猛,而最近钢铁股都出现较大调整,这些基金的净值表现也不佳的重要原因。
中性策略的特点是通过对冲的方式去除市场风险,赚取绝对收益(Alpha)。这种策略最显著的特点是当市场表现很好的时候,他们的表现反而会很一般,因为他们通过做空股指期货的方式对冲风险,当市场持续上涨就会在期货上亏损很大一笔,所以他们的净值表现反而不佳。当市场相对平稳的时候,他们的对冲应该是获益最大的。中性策略产品的业绩主要取决于超额收益和对冲成本,超额收益近期下降的原因和指数增强策略相同,而股指期货基差的收敛意味着对冲成本提升,所以市场中性策略产品业绩也出现回撤。只不过这个回撤太大了,例如九章幻方量化对冲1号上周回撤超3%,九坤投资部分量化对冲产品同期回撤超2%。当其他同类产品净值相对稳定而这些产品短期回撤这么大,其实往往就说明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偏离了当初的设定,不仅仅是全部靠中性策略在管理产品。
至于CTA策略出现回撤这就很好理解了,因为最近一段时间市场上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基本上都是单边市。如商品期货中之前最火爆的品种煤炭、钢铁、有色等最近都在下跌,特别是煤炭期货基本上从哪里启动又回到了哪里。而金融期货也同样如此,回到前期大平台位置原地踏步去了。如果这些CTA策略基金的持仓以多头为主,在最近净值出现较大回撤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通过最近一段时间各个私募基金的市场表现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公募基金也好还是私募基金也好,甚至是某些很知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如林园,他们的管理业绩并没有那么好。当时间拉的足够长了之后,所有的管理业绩都会向均值回归。年化收益率20%已经是顶峰,超过这个水平的一定会逐渐回落到这个范围之内,时间问题而已,对基金不要抱着不切实际的幻想。

1、私募基金证怎么考,大家知道吗?

  • 这个证书叫基金从业资格证,需要参加基金从业考试.

  • 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其中科目一必考,科目二和科目三任选一科。

  •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及成绩查询的唯一网址为协会官方报名网站(http://baoming.amac.org.cn:10080),考生可通过协会官网(http://www.amac.org.cn)“从业人员管理”栏目的“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直接登录官方报名网站。为防止假冒网站截留和窃取报考人员的个人信息,请务必不要通过其他网站的链接方式进行报名。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