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能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和基金的区别)

jijinwang
基金投资:解套思路中,亏损率多和少做T的区别。🌻
☀️昨日收益:—1602元。猴哥的白酒从上涨1.38%到最后收盘更新是—0.11%,大跳水,尾盘抛压大。本想再出一点仓位的没给机会。今天是常说的黑色周四,是接仓机会还是再T的机会呢?感觉这样真得挺好的,不担心市场涨跌,涨出货,跌就接仓。白酒最近的走势很适合做T啊!
☀️好多问做T问题的,再啰嗦一下吧!分两种情况分析,成功做T和失败T飞,比较一下收益率不同的结果。
☀️假设基金收益率一个是—20%,一个是—10%。如果做T成功接回,跟收益率没有关系,只要成功接回都是赚的,同样的金额多赚取更多的份额,持仓成本会降低,将来会比待着不动早回本早**。这是成功做T的结果。
☀️做T的最大风险是没有机会接回来,失败以后,仓位T飞。如果收益率是—20%的基金T飞,就是割肉了20%,一块大肉。如果是收益率—10%的基金T飞,就是割肉10%,一块比较大的肉。如果收益率亏得更少呢,就T飞一块小肉。这是做T失败的结果。
☀️通过以上比较能更清楚的知道做T的风险了吧?要不要操作先考虑风险能不能承受,能承受多大的风险?另外还要考虑回撤的空间大小。下跌趋势下做T成功率高,震荡行情也有机会,只是回撤空间要降低预期。
☀️做T是否降低持仓成本,看接回时的价格是否低于现有持仓成本。低于现有持仓成本,成功降低成本。接回价格高于现有持仓成本,成本会抬高,但是优势是收益会有部分落袋为安,浮盈变实盈,避免过山车。
☀️以上思路也是我们方案中设计的做T的初衷,下跌趋势下降低成本,积累份额,避免被深套,避免一次次过山车。横盘震荡做T避免过山车,安全度过磨人行情。开始上涨趋势做T,最后T飞也到了止盈减仓阶段。
☀️我目前的操作有自己的交易方案,有计划的执行,追求稳稳的**。每早7点左右一篇文章,每交易日下午2点左右发个人操作日记,文章所有操作仅是个人观点,记录日常笔记,不属于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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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可以用于投资吗?

1.在现行的三部有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例中,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值增值的概念,但并没有就基金会如何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正在逐渐成为一类重要的收入来源。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专门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在征求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领域有哪些?禁止投资的领域有哪些?为何这样规定?

投资领域的确定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做了以下规定:

首先,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其次,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该办法是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如果在此之前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投资活动不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则原则上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妥善处理,但在办法出台之日起到正式实施期间,不宜再新增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待办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组织新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执行新的规定,如有违反,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3.慈善组织如何控制投资风险?何种情形下投资出现损失,慈善组织才应当承担责任。

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与一般企业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务必要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首先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第五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七条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

其次,办法通过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如第八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基金会为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慈善组织的相关人员在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要求?如何理解“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关于“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但如果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目前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指出的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可以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但不能想当然地称为私募基金会。因为我国法律没有私募基金会的概念,与之较接近的法律概念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由一个有公信力的、专业知识强的人或者机构,将零散投资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用于投资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产品,从而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组织。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主要是受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但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主要是受《慈善法》和2020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基金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很多公募基金会下设个人或企业设立的冠名基金。不过,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由于捐赠人参与管理的力度大,通常捐赠人会比较强势。而基金会一般则会比较迁就捐赠人,尽量满足捐赠人的要求。由于很多捐赠人和公益机构并不是很了解捐赠和赞助的区别,以至于出现了某些专项基金为捐赠人、发起人或关联企业牟利的现象。